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概念的正式创立是在19世纪的德国。其时,德国的历史法学、潘德克吞法学学者们在对罗马法《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进行诠释的过程中创建了此概念。因此,此概念是德国民法学对大陆法系民法学的一项重要贡献。应指出的是,法律行为概念及其制度系统是整个私法领域最大限度地提取公因式的结果。并且,它不仅适用于私法,而且对公法行为,如诉讼行为、行政行为、非讼行为等,除与其本旨不相容者外,也有适用的余地。
在罗马法体制下,实体法与诉讼法并未分离,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合一。但自近代起,诉讼法与实体法分离,成立独立科学。由此,诉讼行为与实体法上的法律行为也随之分离。之后,直到公法的诉权学说时代,诉讼行为由私法行为分离而另形成独立的理论,法律行为遂在公法领域也有其适用的余地。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发生公法上的效果的行为,称为公法上的法律行为。公法上的法律行为,是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扩张和延续的产物。
在当代社会,法律行为具有极大的功用,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基本手段。私法自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又称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指在私法领域内,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形成法律关系。将法律行为建构于私法自治原则之上,即对内为“意思自主”,对外为“合同自由”。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主,系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基础。法律允许当事人于一定范围内,得以法律行为创设私人间的法律关系。此称为合同自由(契约自由),为私法自治原则的对外表现。(www.xing528.com)
反之,若无法律行为,当事人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意志,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此外,法律行为还有使当事人取得的民事权利具有合法性的特质。易言之,只要是依据法律行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其取得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原则上皆为合法、有效。法律行为给予每个人自由地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每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其是否购买特定的物、向谁购买,或者自由地决定与何人缔结婚姻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