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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借镜价值:错误意思表示类型分析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客观上不具重要性,而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具重要性的,仍不构成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或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从而不得主张撤销。比如,于网络上预定电影票,将座位第31排误写成13排时,若并不影响观赏,即不得主张13为不吉利的号码而发生意思表示的标的物的性质错误,进而主张撤销。

我国借镜价值:错误意思表示类型分析及优化建议

按现今比较法及其实务,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于体系上可界分为误认错误与非误认错误。意思形成阶段的错误为误认错误,其涵括内容错误、动机错误及物的性质的错误;意思表达阶段的错误为非误认错误,其涵括表示行为错误与传达错误。此外,还有当事人资格错误或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与法律效果的错误。至于意思生效阶段的误解(受领人错误),则系非表意人错误,本质上并不属于民法上的错误,其所生风险应由相对人自行承担。[9]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诸类型,兹分述如下。

1.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

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Irrtumüber Erklärungsinhalt),又称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或简称为内容错误(Inhaltsirrtum),系指表意人对与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有关的某特定事实认识不清,即弄错表示行为的意思。[10]也就是说,意思与表示虽然一致,但表示内容有错误,比如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误信租赁为借用,误以买卖为赠与而为承诺)、当事人同一性的错误(误认某人为车祸的救命恩人而实施赠与)、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误以A羊为B羊而购买之)、交易条件(履行期、履行地、价金等)的错误(误以履行期今年5月为今年11月、误以履行地“锦里”为“家里”)及标的物价格与数量的错误等,均属之。[11]

值得指出的是,于意思表示内容错误的情形,表意人对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在交易上具有的意义有所误解,其作出的意思表示虽含有内心上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效果意思,但二者并不一致。实际生活中,由于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尤其是表意人误解某一用语的意义,而引用它来表示自己所欲表示的意思,结果造成以该用语事实上所表示者及其所欲表示者不一致的结果。[12]比如,“土豆”一语,在台湾地区系指花生,但于大陆则指马铃薯,两岸人民若以土豆为买卖标的物,即可能发生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13]又如,因误认为美元与澳大利亚元具有相同的价值,故而将本应写成100美元者写成了100澳大利亚元。[14]此等情形,皆系由于表意人对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所误解所导致、所造成。

2.意思表示的行为错误

意思表示的行为错误,又称表示错误(Erklärungsirrtum)或表示行为错误(Irrtum in der Erklärungshandlung),抑或不知错误,是表意人实施意思决定之后于为表示行为的过程中产生错误,[15]系指表意人的表示与欲表示者不符,比如误写(verschreibt)、误说(verspricht)、误指、误抛、误念及误拿等,即属之。[16]意思表示行为错误的特性是,表意人对其表示行为完全欠缺认识,即表示方法有错误,故属于非误认错误。

应指出的是,意思表示行为错误,因表意人对其所表示者,系完全欠缺认识而不知自己所为者为何,其客观上虽曾为表示行为,使一般人可依其行为而了解其所表示的意思,但主观上却欠缺效果意思,由此导致其表示效果意思与内心上的效果意思并不一致。比如,欲取A物而误拿B物;欲赠与孩童50元,误给100元大钞(误取、抓错);将收音机误说成电视机(说错);误将千元写成万元;某书售价25元,误写为52元(误写);欲赠与A书,误说成B书(误言);误以A笔财产为B笔财产而抛弃(放弃)之(误抛)。[17]在此等情形,表意人系处于全无认识的不知,其若知悉自己的表示行为错误,即不会作出意思表示。[18]

3.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或标的物的交易上重要性质的错误

(1)概要

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或标的物的交易上重要性质的错误(Irrtum ueber Eigenschaften einer Person oder Sache,die in Verkehr alswesentlich angesehen werden),简称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错误或标的物的性质错误。[19]其中,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错误,系指对于当事人(相对人)所应具有的资格(如才能、性格、职业、健康状况、刑罚前科、声望、支付能力、身份、经历及资产状况等)有所误解。譬如,误认某甲为日语专业大学毕业而聘为日文教员,结果甲连简单的50音图都不会写;误认富商乙为穷人而赠与金钱,误认泥水匠为理发师而雇用其于理发店服务等,皆属之。[20]至于意思表示的标的物的性质错误,则系指对标的物所应具有的特性的误解,其包括对标的物的年份、品质、成分、来历、效用及真假等的误解。此等因素因系形成标的物的价格的总因素,故而对于标的物的价格认定错误并不属于性质错误。[21]

应指出的是,如前述,须在交易上具重要性者,方可构成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或标的物的性质错误。而是否具交易上的重要性,现今比较法上的通说认为,应自客观上加以判断或以当地社会的一般情形作为判断标准。比如,误以某甲编著的《物权法原理》为某乙编著而购买,即不得认为系交易上重要的情形,从而不得构成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或标的物的性质错误而主张撤销。[22]但是,标的物的年代因客观上足以影响交易物的价格,故此,误认仿古家具为古董家具的,即应属于意思表示的标的物的性质错误。又如,某甲误认某木材可供建造船舶之用,因而购买之,惟实际上此木材的品质仅可充建筑房屋之用,此也系对标的物(木材)的交易上的重要性质所生的认识错误[23]。

另外,也可自法律行为本身而判定是否具交易上的重要性。易言之,标的物或当事人应符合依法律行为所应具有的性质,若有任一欠缺,即足以影响交易的完成,从而不构成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或标的物的性质错误。譬如,当事人尽管未特别约定,但于买卖交易的场合,标的物也应具有通常的效用,且无减损其价值及无影响其通常或预定的效用的瑕疵。至于客观上不具重要性,而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具重要性的,仍不构成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或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从而不得主张撤销。比如,于网络上预定电影票,将座位第31排误写成13排时,若并不影响观赏,即不得主张13为不吉利的号码而发生意思表示的标的物的性质错误,进而主张撤销。[24]

最后,还有必要提及有关法律状态的错误问题。比如,未知自己已获确定胜诉判决,误以为未确定,而与对方订立较胜诉判决为差的和解契约。对于此和解契约的订立,比较法上的判例认为,其系错误的意思表示。[25]

(2)意思表示的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与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的厘清

按民法法理,于买卖的情形,出卖人所承担的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系指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后,并不存在使买卖标的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瑕疵。而如前述,因标的物的性质系标的物的价值得以确定的因素,故意思表示的标的物的性质错误,即会影响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的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与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于适用上存在发生竞合的情形。此时,尽管有学说认为,二者可并存适用,即主张采竞合说,[26]惟更妥当的办法则应是采德国法与日本法上的通说,[27]即以后者(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排除意思表示的标的物的性质错误规则而优先适用,也就是采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优先说。按照此说,于买卖标的物的性质构成瑕疵时,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系买受人而非出卖人的权利,故此,出卖人自不可另以性质错误为由而主张撤销,否则瑕疵担保规则将成为摆设;若买卖标的物的性质不构成买卖标的物的瑕疵,譬如出卖的标的物具有的品质较应有品质为高时,出卖人即可主张错误而要求撤销。[28](www.xing528.com)

另外,应指出的是,采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优先说的实益还有如下3点[29]:其一,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买卖或其他有偿合同,而意思表示错误既适用于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也适用于单独行为,故此,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为特别规则,宜优先适用。其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构成要件于判断上较为困难(尤其是表意人无过失的部分),而采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优先说,即无此困扰。其三,若采竞合说,则将加重出卖人的负担而影响交易的便捷与灵活。盖出卖人不但要承担买受人主张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也须承担买受人主张意思表示的标的物的性质错误的风险。此对出卖人而言,系属过苛。

(3)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或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与意思表示的同一性错误的释明

如前述,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资格或标的物的性质错误,系对人或物本身是否具有某种特性而发生错误。而意思表示的同一性错误,则系指对意思表示的对象或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并不是表意人所欲的对象或标的物。比如,因看错地址而向另一瓷砖企业订购若干瓷砖。应指出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可为同一性的错误。于同一性的错误,若对象物或标的物本身具有特殊性质,且为交易上的重要因素,即可构成性质错误,且也同时属于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比如,甲本欲委请乙水电工却误认而请成丙水电工时,除非乙有特殊的技能,否则虽然对当事人资格发生错误,但因其于交易上不具重要性,故不得加以撤销。[30]

4.意思表示的动机错误

动机错误(Irrtum im Beweggrund,Motivirrtum),又称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或意思形成错误,系误认错误的一种形态,指表意人对于其所以为此内容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事实发生错误。比如,误信遗失手表而购新手表,误信铺设地铁而在预定车站附近高价购买房屋,及误信某小区四周安静适于读书租房等,均属之。[31]根据民法法理,于动机错误的情形,表意人内心上的效果意思与透过表示行为可推断的(表示上)效果意思之间并非不一致,而仅系内心上的效果意思与动机之间存在龃龉,故于比较法(如日本法)上,并不将之归入意思的不存在的情形。[32]易言之,动机错误因系表意人于意思表示(尤其于效果意思)的形成过程中,对某些事实的认识并不恰当或不正确,故而称为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依当代比较法法理及通说,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得以意思表示错误为由而予以撤销。[33]也就是说,系采表意人自己承担风险的原则[34]。

动机错误之所以不能撤销,其最主要的因由是,动机深藏于行为人的内心而难以被确实知悉,且虽属同一种类的法律行为,但其动机也系千差万别、各种各样,尤其是表意人个人单方面的主观的意思,对相对人未必具有重要性,故此,若可适用错误规则而予撤销,将使行为人可任意以动机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进而严重影响交易安全。[35]比如,误认为某住宅小区将设立地铁站而购买该住宅小区的房屋,之后即不得主张其购买系出于错误的认识而撤销其错误的意思表示。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根据有力的学说(接近通说),动机即使为相对人所知悉,除有悖于诚信原则的情形外,事后也不得以错误为由而主张撤销。换言之,动机错误为较轻微的错误,故而即使动机为相对人所明知,也不可撤销。[36]当然,若动机经由约定已成为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则自可以其错误为由而主张撤销。[37]另外,依《德国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动机错误如为相对人所明知,且致表意人加强其错误的程度的,应构成欺诈行为。[38]

另外,还有必要提及共通错误或双方动机错误(beiderseitiger Motivirrtum),即错误同时发生于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情形。比如,甲以高价向乙购买某地皮,双方均误认为政府将于近期解除禁建令。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系以一定事实的发生或存在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或订立合同的前提,故不能简单认为此即系动机错误。换言之,双方应共同承担此法律行为确定或合同订立的前提不存在的风险。依现今比较法与有力说,此种情形应依诚信原则调整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就购买地皮之例而言,若双方当事人欲维持其买卖合同,可对合同予以补充解释,以调整其价格。[39]

5.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错误

按民法法理,表意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发生错误认识的,即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错误。其有时构成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有时则构成意思表示的动机错误。现今比较法上的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错误的内容涉及主要义务,即为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比如,甲决定要将自己的房屋以收取对价的方式交由乙使用、收益,但因误认租赁系无偿、借用(使用借贷)系有偿,故对乙说要将自己的房屋借(用)给他,即属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又如,误认连带债务与保证债务一样,而以连带债务人身份为友人担保贷款,误以附条件的赠与为买卖而与人签订买卖合同。[40]与此不同,若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并不是直接由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产生,而系基于法律规定以补充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错误的内容涉及非主要义务,即属于意思表示的动机错误。比如,出卖人误认若无特别约定,即无须负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买卖不破租赁须经由约定方可适用,抑或误认连带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等,因皆属意思表示的动机错误,故而原则上均不准许予以撤销。[41]

6.意思表示的不合意(不合致)

如前述,表意人内心上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效果意思不一致,且此不一致通常存在于表意人一方的,即为意思表示错误。实务中,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尽管并无意思表示错误,但存在意思表示不合意或不合致——双方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不相符合——的情形。其主要系因受领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了解的不正确所导致。比如,某甲以食用A餐的意思而点叫A餐,餐厅则误以供应B餐的意思而承诺准备B餐。此时法律行为(合同)不成立,其并非错误,不发生撤销的问题。根据民法法理,当事人发现意思表示不合意(不合致)而仍欲完成该法律行为时,须再为正确的意思表示,由此使该法律行为(合同)有效成立。[42]

7.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区分对于我国的借镜价值

我国立法上迄无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分类,且学理上也鲜有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分类予以涉及或论及的。故此,基于比较法共通经验的可借鉴性,前述有关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的分析及厘清,对我国立法与学理廓清我国法上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形态、法律构造与效力,具有积极的借镜价值与功用。尤其是它有助于我国于学理及实务上建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类型系统,厘清、释明及厘定各种复杂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法律关系、法律形态,进而为我国意思表示重大误解制度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完善、充实提供学理及法理上的支撑与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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