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共计11章,186条,各章分别是:第1章“基本原则”,第2章“自然人”(含4节:第1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2节“监护”,第3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及第4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3章“法人”(含3节: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营利性法人”及第3节“非营利性法人”),第4章“非法人组织”,第5章“民事权利”,第6章“民事法律行为”(含4节: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意思表示”,第3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第4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7章“代理”(含3节: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委托代理”及第3节“代理的终止”),第8章“民事责任”,第9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含2节:第1节“诉讼时效”,第2节“除斥期间”),第10章“期间的计算”,及第11章“附则”。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上述结构从总体上看系简洁、明了、清晰,给人以一目了然之感,但是,它对一些重要事项的规定是阙如的,也就是说,上述结构存在较为简单的缺点。易言之,它对于一些重要的民事事项未作规定和调整,留下了立法上的空白和缺漏。这其中,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的限制就是一项未做规定的明显的立法缺漏。从体例结构上看,此应规定于第5章“民事权利”中,即该章的结构应包括2节:第1节“(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定”,第2节“民事权利的行使的限制”。此外,关于民事义务,也宜单独设章或节做出专门规定。盖《民法总则(草案)》第5章规定民事权利,第8章规定民事责任,唯独缺少关于民事义务的规定。为建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民法规则体系,我国民法总则应规定民事义务的概念、内容及规则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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