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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规定较此前历次《民法总则(草案)》所定的6周岁,应系更稳妥、审慎。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

明确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

1.明确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采列举主义,明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时,胎儿尽管尚未出生,但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得成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权利。此规定系对《继承法》第28条关于遗产继承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的规定的发展。

2.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为8周岁。此规定较此前历次《民法总则(草案)》所定的6周岁,应系更稳妥、审慎。笔者认为,由于立法恰当地估量了现今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及可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意思能力(“意识能力”“判断能力”或“识别能力”),故而是妥洽的,无疑应值得肯定与赞同。(www.xing528.com)

3.完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于第26条至第39条,以14个条文完善、充实、补阙了监护制度,其具有如下特色:一是,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即在传统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的监护之外,还对失能的成年人、空巢老人等的监护作出规定;二是,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建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市场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当代监护体系;三是,在监护人的确定方面尽量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或意思。

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第33条)。在现今,于我国社会处于急剧的变革期,社会生活、人际关系多元化、复杂化,高龄者已达近2.3亿人的背景下,设立成年监护制度实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功用。同时,这一制度也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民法规定的制度,由此凸显了现今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等需要共同应对的急迫课题。[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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