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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采用德国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海泽创立的潘德克吞体系,自1866年的《萨克森民法典》到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911年的《瑞士债务法》,都大体上得到了采纳和贯彻。

我国民法典采用德国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

考虑到德国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的优点在于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并考虑到《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及所确立的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和民事权利体系等,实际上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实务和学术界所接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章节安排、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和确立的民事权利体系已经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因此,我国现今制定民法典,乃着重参考《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编纂体例设计其结构。但考虑到百余年来民法理论、立法和实务的极大发展,因此于继受的过程中又应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而有所创新,所以民法典的结构为7编:第1编“总则”,第2编“物权”,第3编“合同”,第4编“人格权”,第5编“婚姻家庭”,第6编“继承”及第7编“侵权责任”。

[1]本文曾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收入本书时作了增删、改易。

[2]海泽创立的潘德克吞体系,自1866年的《萨克森民法典》到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911年的《瑞士债务法》,都大体上得到了采纳和贯彻。

[3]J.Unger,System des österreichschen allgemeinen Privatrechts.1.u.2.Bd.,5.unveränderte Aufl.(1892).在这里,他设计的总则由6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私法”,第2部分“人”,第3部分“物”,第4部分“私权”,第5部分“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第6部分“法律关系的保护”。

[4][日]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9页以下。(www.xing528.com)

[5]L.Arndts,Lehrbuch der Pandekten 14.,unveränderte Aufl.hrsg.v.L.Pfaff u.F.Hofmann(1889).该书系为献给萨维尼而作,但它所采取的体系是:第1编“权利一般”,第2编“对物的权利”,第3编“债务”,第4编“家族关系”,第5编“继承”。

[6]C.G.v.Wächter,Pandekten,hrsg.dch.O.v.Wächter.ⅠAllgemeiner Teil(1880),Ⅱ Besonderer Teil(1881).其构成体系是:绪论、潘德克吞法的一般理论、物权法、债务法、家族法、继承法

[7]B.Windscheid,Lehrbuch des Pandektenrechts 1.Bd.9.Aufl.,bearbeitet v.T.Kipp(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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