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世纪40年代起,由萨维尼为其奠定理论基础的海泽的潘德克吞体系,被一般性地接受了。此间采纳海泽的潘德克吞体系而撰写的潘德克吞教科书不胜枚举。举其要者,有阿恩茨(L.Arndts)[5]、韦希特尔(C.G.v.Wächter)[6]和温德沙伊得(B.Windscheid)等人撰写的著作。其中,温德沙伊得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7]被誉为“19世纪的标准注释书”(Glossa ordinaria des 19.Jahrhunderts)。该书集中体现了他的潘德克吞体系思想。
温德沙伊得指出,所谓潘德克吞法,即起源于罗马法的德意志的普通的私法。它是适合于德意志全国的私法,其法源是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各个组成部分,即《法学阶梯》《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法典》和《新律》。在《潘德克吞法教科书》中,温德沙伊得简略地回顾了于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兴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和之后的罗马法学说史的变迁过程,即先后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后期的注释法学派(即注解法学派),15世纪以后的历史的倾向、体系的倾向、哲学的倾向(即所谓的自然法论),自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等。同时,温德沙伊得还分析了萨维尼的《当代罗马法体系》,认为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最伟大的代表。众所周知,德国历史法学派的重大贡献,是从现实的需要出发去探寻和“发现”罗马法的法律规则,努力赋予这些法律规则以内在的生命力,同时也为其具有内在的生命力奠定学理基础。并且,历史法学派的学者们还依自己的观察力进行严密的逻辑概念的推理,使罗马法的单个的、零星的规定,成为逻辑缜密的、有体系的整体。历史法学派的此种方法,即便今日也为人们所采用,并处于有力地位。(www.xing528.com)
在《潘德克吞法教科书》中,温德沙伊得指出,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二:财产关系与家族关系。由此,私法可以分为财产法与家族法。至于继承法,其实质不过为财产法的一大分野。财产法的调整对象为:关于物的法律关系及人与人的法律关系,称为物权和债权关系。财产法也须对死者的财产归宿进行调整,关于这方面的各项规范的总和,系继承法。并且,存在一个与权利的内容没有粘连的、有关一切权利的法律原则。此外,法律本身(客观意义上的权利,Recht)也存在一个与由它导引(或衍生)出来的规则相粘连的法律原则,它本身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公法的东西,但应置于私法中论述,否则就会发生前后不一贯和违反逻辑的问题。基于这些原因,他在《潘德克吞法教科书》中构筑了如下体系:(1)关于法这个东西本身;(2)关于权利这个东西本身;(3)物权法;(4)债务法;(5)家族法;(6)继承法。并特别指出:(1)和(2)应称为总则,将家族法置于继承法之前处理,系一般性的做法。家族法与物权法、债务法相同,系调整关于“活着的人”的法律关系的法,因此将它置于继承法之前处理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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