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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对潘德克吞体系的基础奠定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述,近代潘德克吞体系得到了萨维尼的积极支持。奥地利民法也在19世纪后半期,经由学者昂格尔的介绍,掌握和领会了潘德克吞体系。不过,萨维尼认为,其第6编“原状回复”并不妥当,因此该编被后继者们剔除了。需提及的是,对于海泽提出的上述潘德克吞体系,萨维尼在其所著《当代罗马法体系》(第1卷)中为其奠定了学理基础。另外,萨维尼还厘清了设立民法总则的理由。

萨维尼对潘德克吞体系的基础奠定

如前述,近代潘德克吞体系得到了萨维尼的积极支持。他不仅曾以海泽的体系思想作为自己讲学的基础,而且还使海泽的《普通民法的体系概要》一书重印了数次。与此不同的是,学者普赫塔(G.F.Puchta)在1820年反对海泽的体系;蒂堡一方面坚持自己构筑的体系,另一方面也受到萨维尼的影响。19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德国的私法(涵括地方私法)大体上已接受了海泽的体系思想;另外,在1819年至1820年的冬期讲座中,萨维尼在讲授《普鲁士普通邦法》时,也是按照海泽的体系思想进行的。时至19世纪后期,海泽的体系思想遂被作为近代潘德克吞体系思想对待,即以海泽的体系为近代潘德克吞的体系。奥地利民法也在19世纪后半期,经由学者昂格尔的介绍,掌握和领会了潘德克吞体系。[3] 1840年代以后,受到萨维尼支持的海泽的体系思想,几乎被人们一致地接受了。海泽创立的民法体系,由6编构成:第1编“总则”(Allgemeine Lehren),第2编“物权法”,第3编“债务法”,第4编“物的、人的权利”(家族法,Dinglich-persönliche Rechte),第5编“继承法”,第6编“原状回复”(In intergrum Restitutio)。不过,萨维尼认为,其第6编“原状回复”并不妥当,因此该编被后继者们剔除了。

需提及的是,对于海泽提出的上述潘德克吞体系,萨维尼在其所著《当代罗马法体系》(第1卷)中为其奠定了学理基础。其提到,在“自然的亲属法”之外,还有“人为的亲属法”。[4]

作为“人为的亲属法”,萨维尼举出了监护制度。在各项制度的编排顺序上,萨维尼认为,亲属法是自己自身的人格的扩大,因而应被置于最重要的“自己自身”之后处理,即应置于财产法之前处理。其顺序是:亲属法、物权法、债务法。萨维尼也提出了亲属法对财产法产生影响的情形,例如,在父权(监护权)之下的孩子的财产取得、亲属间的扶养和赡养等被“适用的亲属法”(angewandtes Familienrecht)与继承法。这样,萨维尼就作了如下的顺序安排:婚姻、父权、血亲、监护(此四者合称为“本来的亲属法”)、物权法或所有权与定限物权、债务、被应用(适用)的亲属法、继承法。(www.xing528.com)

另外,萨维尼还厘清了设立民法总则的理由。他说:当从联系的观点考察此法律制度与彼法律制度时,就会发现所有的法律制度的共通点。将共通点与某一具体的法律制度的体系分开,且将共通点置于前面处理,这就是总则。不过,他又指出:不应使共通点过分抽象化,为此应有“平衡的意识”。遵循此原则,他在8卷本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中遂建立了如下体系:第1编“法源”,第2编“法律关系”,第3编“法规对法律关系的适用”,第4编“物权法”,第5编“债务法”,第6编“亲属法”,第7编“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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