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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典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情况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整个国土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大陆,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三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四是台湾地区。[29]总之,我们现在的民法典应当考虑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情况,以便将来比较顺利地于这些地区得以施行,由此使我们现今的民法典真正造福于全体中华儿女。

现行民法典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情况

我国是在21世纪已然过去20年之时制定民法典,对该部民法典在地域上的效力,有必要稍作分析。我国的整个国土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大陆,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三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四是台湾地区。现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适用于大陆,自不待言,但可否适用于其他三个地区?香港、澳门虽然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回归祖国,但依据其基本法,它们享有高度自治权,社会制度50年不变,并在司法上享有终审权。至于台湾地区,由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大势所趋,我们终会面临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

我们应当考虑到上述地区,特别是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现在的民法典的可能性。香港回归前,英国对其实行殖民统治,其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澳门回归前,葡萄牙对其实行殖民统治,其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台湾地区现在适用的“民法”属于大陆法系。为了使我们的民法典将来可以适用于这些地区,现今的民法典就应当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英美法系中好的成分加以吸纳,或至少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为以后民法典适用于该地区作好铺垫。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施行的《澳门民法典》,我们也应作充分的研究,将其中好的东西、好的成分也纳入到我们的民法典中,这样做也同样有利于以后在该地区实施我们的民法典。台湾地区现今施行的“民法”是一部先进的民法,其自1980年代起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更加充实、完善,我们现在的民法典当然应当尽可能地吸纳其中先进的适合大陆实际的内容(或规定)。[29]总之,我们现在的民法典应当考虑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情况,以便将来比较顺利地于这些地区得以施行,由此使我们现今的民法典真正造福于全体中华儿女。

[1]本文曾发表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今收入本书,诸多地方作了改动和变易。

[2]凌湘权、余能斌:《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

[3]凌湘权、余能斌:《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

[4]《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225页。

[5]凌湘权、余能斌:《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

[6]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2—103页。

[7]当然,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体例,是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在罗马法时代,诉讼法还没有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所以该《法学阶梯》将诉讼法也涵括在其中了。《法国民法典》虽然采取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编制体例,却将诉讼法分离出来,此点系《法国民法典》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发展。

[8]旧中国民法学者梅仲协对《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深表赞赏。他说:将亲属等人身关系法置于民法之首,合乎自然的原则,盖人皆有母,丐也有妻。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9][日]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1页。

[10][日]原田庆吉:《日本民法典的历史素描》,创文社1954版,第3页。

[11][日]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9页。

[12][日]原田庆吉:《日本民法典的历史素描》,创文社1954版,第3页。

[13]当然,也有不赞成海泽的体系者。譬如普赫塔(G.F.Puchta)在19世纪20年代即反对海泽的体系。另外,蒂堡(A.F.J.Thibaut)提出了自己独特的体系:第1编“总则”,第2编“身份法”,第3编“债务法”,第4编“物权法”,补遗“消灭时效”。参见[日]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76页注释16。

[14]海泽的继承者们在继受海泽的体系的同时,也将该体系中的“原状回复”删除了。删除之后的体系,成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体系。参见[日]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9页。(www.xing528.com)

[15]该氏的System des österreichschen allgemeinen Privatrechts.1.u.2 Bd.,5.unveränderte Aufl.(1892),是关于总则的著作。在这里,他指出,总则应当涵括以下内容:第1部分“私法”,第2部分“人”,第3部分“物”,第4部分“私权”,第5部分“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第6部分“法律关系的保护”。参见[日]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76页注释18。

[16][日]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9页。

[17][日]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70—273页。

[18][日]五十岚清:《人格权论》,一粒社1989版,第2页。

[19][日]五十岚清:《人格权论》,一粒社1989版,第2页。

[20][日]齐藤博:《人格权法的研究》,一粒社1989年版,第80页。

[21][日]五十岚清:《人格权论》,一粒社1989版,第4页。

[22][日]齐藤博:《人格权法的研究》,一粒社1989年版,第85页。

[23][日]五十岚清:《人格权论》,一粒社1989版,第5页。

[24]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32—45页。

[25]《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

[26]参见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9—14页。

[27]《佟柔文集》编辑委员会编:《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

[28]参见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及立法体例”,载http://www.civillaw.com.cn/elisor/content.Asp,访问日期:2002年 11月 22日。

[29]大陆学界过去一度有观点认为,我们无须制定民法典,把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直接拿来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名称予以适用即可。应当认为,此见解并不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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