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彼此分离的”,必然导致“国家公民也是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彼此分离的”。
这种分离造成了多方面的对立:一是类生活和个人生活相对立。“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存在的。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类生活就是他的政治生活。在这里,人是想象的主权中的虚构成员,被剥夺了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非现实的普遍性;但是,作为市民社会的人,把自己并且把别人看作现实的个人,然而这里的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象,还不是真正的类存在物。二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与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市民”相对立。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说,由于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国家公民也同作为市民社会的市民相分离了。“这样,他就不得不与自己在本质上分离。作为现实的市民,他处于一个双重组织中:处于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国家的即不触及市民及其独立现实性的行政权的外在的和形式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之中。但是,在后一种组织中,他作为一个私人处于国家之外;这种社会组织不触及政治国家本身。第一种组织是国家组织,它的质料总是由市民构成的。第二种组织是市民组织,它的质料并不是国家。在第一种组织中,国家对市民来说是形式的对立面,在第二种组织中,市民本身对国家来说是质料的对立面。”市民社会的成员,作为一个私人,他处在国家之外的,要想成为现实的国家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他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因为他的纯粹的明显的个体性本身是他为自己的公民身份找到的唯一的存在形式。“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国家公民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为国家公民作为国家的理想主义者,是完全另外一种存在物,一种与他的现实性不同的、有差别的、相对立的存在物。”由于资本主义的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出现了人分为“公人”和“私人”的两重化。人在政治社会里是“公人”,即关心公共事务或被公共事务左右的人;人在市民社会里是“私人”,即关心个人利益的利己的人。三是“人权”与“公民权”相对立。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所谓是人权,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的droits de l’homme(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他以法国大革命后宪法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为例,分析了所谓“人权”的自由、平等、私有财产、安全等主要内容的实质。指出“自由”是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的,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它的实际利用就是私人财产权;“私有财产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不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平等”就是这种自由的平等,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独立自在的单子;“安全”只是意味着市民社会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更进一步讲就是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的保障。“可见,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省,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联系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本来,“人权”是政治国家用法的形式确立起来的“公民权”,但在实质上,“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那些谋求政治解放的人贬低为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因此,citoyen(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homme(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到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最后,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这种目的和手段的对立,是“人权”与“公民权”相对立的深刻体现。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但在实践中,市民“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政治生活又成为目的。四是“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对立。由于政治国家注重的是普遍利益,市民社会关心的是私人利益,因此,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还表现为“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这个冲突”。公民的生活是虚幻的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而市民生活则是现实的物质生活。五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和“个人”相对立。
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的分解作用是双重的,一是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二是使“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之间相分离。我们权且把前者称之为政治解放的“纵向分解”;把后者称之为政治解放的“横向分解”。政治解放的“纵向分解”的作用体现为“政治国家”的建立,政治解放的“横向分解”的作用导致了市民社会成员分解为了独立的、孤独的、利己的个体,扯断了人的一切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使人成为原子式的、单子的人。政治解放的“双重分解”是同时发生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体——这些个体的关系通过法制表现出来,正像等级制度和行帮制度中的人的关系通过特权表现出来一样——是通过同一种行为实现的。”即政治解放的“双重分解”,一方面是“政治国家的建立”,它使市民社会失去了政治性质,成为真正的市民社会;另一方面是市民社会成员的原子化、单子化,它使“封建社会瓦解,只剩下了自己的基础——人,但这是作为它的真正基础的人,即利己的人”,这种人是市民社会中的赤裸裸的自然人,是纯粹的个体的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把他们联系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因此,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战场。市民社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中的“狼与狼的关系”,每一个个体都尊崇着源于独立的、原子式的、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地位所获得的并主导着自然人的天赋权利的“犹太精神”,而犹太精神的实质——“实际需要”“自私自利”“利己主义”“金钱崇拜”,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实质。正如马克思所说:“实际需要、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只要市民社会完全从自身产生出政治国家,这个原则就赤裸裸地显现出来。实际需要和自私自利的神就是金钱。”“金钱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独立自在的价值。因此它剥夺了整个世界——人的世界和自然界——固有的价值。金钱是人的劳动和人的存在的同人相异化的本质;这种异己的本质统治了人,而人则向它顶礼膜拜。”因而必然如此的是:“犹太精神随着市民社会的完成而达到自己的顶点”,市民社会完全从国家生活分离出来,“扯断人的一切类联系,代之以利己主义和自私自利的需要,使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上述对立,“只有用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用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www.xing528.com)
所以,马克思指出:“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但没有变革这些组成部分本身,没有加以批判。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作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作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作自己的自然基础。最后,人,正像他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一样,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与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因为他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寓意的人,法人。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的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政治革命只是在国家政权的层面上“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却还是让“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以它们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的物质生活领域,“国家远远没有废除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只有以这些差别为前提,它才存在,只有同自己的这些要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
显然,政治解放不仅没有克服市民社会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离,而且,由于“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所以,政治解放也没有克服市民社会中的个人的自我异化。而“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这种把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在这里,马克思深刻揭示了人类解放的一般性本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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