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项重大社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形式,是生产社会化与专业化不断发展的产物。一般认为,始创社会保障制度的是德国的俾斯麦政府,它于19世纪80年代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保障法,规定在工人受伤、残疾和年老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此前,社会保障仅有一些非规范化的具体保障措施,如慈善机构的施舍、政府的赈济灾民等,而没有制度化。此后,英国在1908年、法国在1910年,先后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到了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已经威胁到资本主义制度的时候,美国等国纷纷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现今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有三个基本特征:
1.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依法集中管理、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的。西方国家的具体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的机构很多,既有政府机构,也有民间团体和私人企业。但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集中管理的,从资金来源、运用的方向,直至保障的标准、收支的程序,大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人是遇到生、老、病、残、失业等急需资助的社会公民,具有受益的选择性。
3.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与“稳定器”,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
1.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生育、年老、患病、残疾、失业时给予的资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社会保险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行政手段加以实施;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雇主)、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受保人领取保险金的数额与个人过去缴纳的保险税(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但不存在严格对等的数量关系;享受社会保险需符合特定的条件,如达到退休年龄、失业、患病时是否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险与收入水平无关。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1)养老保险。它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支付养老金,主要目的是确保老年劳动者的生活权利。(2)医疗保险。它向患病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有时职工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一定的医疗补助。(3)伤残保险。它向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支付伤残补助金。(4)失业保险。它向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以及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5)工伤保险。它向患病职工支付病假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等津贴,其待遇标准一般均高于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此外,还有生育保险、丧葬补助、死亡保险等。
2.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救济,是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向生活确有困难的城乡居民所提供的财政资助。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维持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在我国,社会救济的主要内容有:对无依无靠又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生活接济;对无固定收入和生活困难居民的接济补助;对受灾、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补助;等等。
3.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服务和福利性物质帮助,以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公民物质文化生活的社会性制度。它包括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物价补贴、交通费、洗理费、报刊费、取暖费等)、职工福利、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托儿所等)、社会服务等项目。社会福利通常采用货币、实物、社会服务、教育与职业训练等多种形式。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政府和社会对盲、聋、残、哑等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资助,如对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医院、戒毒所等社会福利院及福利工厂、聋哑学校的补助。
4.社会优抚制度
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向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无偿资助,以确保其一定生活水平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安置的性质。社会优抚的对象主要包括对社会有功人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军)属等。
(三)社会保障支出的内容
社会保障支出是与社会保障制度密不可分的,它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财力保证。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与某些社会组织共同提供,与之相对应,社会保障支出也分为政府安排的社会保险支出与社会组织安排的保障支出。
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尚未完全纳入国家预算,直接由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有三个科目,即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是指由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拨款或补助的用于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用和救灾等方面的支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1)抚恤事业费,指国家对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退伍、伤残、牺牲或病故时,给予本人或其家属的一次性或定期定额的资助,主要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伤残抚恤费、烈(军)属和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2)安置事业费,指国家用于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人员以及退役军人安置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军人安置费、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费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离休费,指按规定发放的军队离休干部、地方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和离休人员的其他费用。
(3)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指财政用于城乡生活中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者的救济费和补助费等,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殡葬和假肢事业费、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收容遣送费等。
(4)救灾支出,指国家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费用,主要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5)残疾人事业费,包括残疾人事业单位经费、残疾人康复经费、残疾人就业培训经费等。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主要内容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城镇就业补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支出和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www.xing528.com)
补充阅读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型和市场主导型社会保障制度
1.福利国家型。实行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是一部分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保障水平也较高,社会保障项目齐全,并且惠及全体居民。这些国家通过税收筹资,政府承担较大的责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英国和瑞典。
英国是最早实行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英国的社会保障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全民免费医疗、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与社会服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残疾、失业、工伤、生育、疾病补贴、家庭津贴等;社会救助包括低保、孤儿救助等;社会服务主要是向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生活照顾。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民保险税和其他税收,财政承担养老金缺口、绝大部分国民卫生服务和工伤、生育、家庭津贴的全部费用。2002年,英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为13.5%,实际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32.4%;如果从公共财政中扣除社会保险税,在调整口径后的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不含与社会保险税相对应的部分)所占的比重为19.4%。
瑞典是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瑞典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无所不包,为全体居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各项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和其他财政收入,地方财政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其他项目费用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2002年,瑞典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为20.7%;实际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35.4%;如果从公共财政中扣除社会保险税,在调整口径后的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不含与社会保险税相对应的部分)所占的比重为13.6%。
福利国家由于待遇水平过高,财政负担沉重,因此正在逐步对本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发展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减轻国家负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已显著下降。
2.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体,通过国家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为投保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属于这一类型。社会保险通过雇主与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来筹集资金,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有限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一是为政府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二是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承担托底责任;三是承担社会福利以及对贫困群体的社会救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代表性的国家有德国和日本。
德国是世界上最先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构成德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核心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同时辅之以社会救助、社会照顾与社会福利。除工伤保险外,其他险种由雇佣双方各自负担50%的缴费。2002年,德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为27.1%;如果将社会保险收支纳入财政收支,则调整口径后的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重为55.9%;实际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为31.3%。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辅之以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日本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2002年,日本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为16.8%;如果将社会保险收支纳入财政收支,则调整口径后的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重为44.0%;实际公共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为24.4%。
3.市场主导型。实行市场主导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市场购买保险的方式获得生活保障,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政府只建立最基本的、待遇水平适度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为贫困人群提供社会救济。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的责任比上述两种类型的国家都小,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为美国。
美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三大部分,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遗属与残疾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健康保险。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障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税率分担。同时,商业保险在国民生活保障中也发挥重要作用,美国的大多数居民的医疗保险依赖商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企业年金提供的。即使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在经办环节上也只是政府购买服务,再由竞争性的商业保险公司来完成。政府只承担市场不能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譬如老人、残疾人等的保障项目,并且待遇水平也较低。
2002年,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为12%;实际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33.6%;如果从财政收入中扣除社会保险税,在调整口径后的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不含与社会保险税相对应的部分)所占的比重为17.0%。
综上所述,尽管受到制度类型、税收体制、文化传统、改革措施等因素影响,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整体水平较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均在10%以上,公共财政(含社会保险税或费)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比例较高,均在30%以上,其中德国高达56%。如果从财政收入中扣除社会保险税,在调整口径后的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不含与社会保险税相对应的部分)所占的比重也比较高,其中德国高达31%。
资料来源:何平,金维刚,汪泽英,等.部分国家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分析[J].中国社会保障,2006(9):30-32.
补充阅读
我国社会保障的沿革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而深刻的制度变革时期。
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制度安排具有典型的国家负责、单位(集体)包办、板块结构、全面保障、封闭运行等特征。这种传统的社会保障体制不仅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严重不相适应,而且因为丧失了“长生不死”的组织依托和终身制“铁饭碗”而无以为继,导致劳动者(并波及家属)的福利权益难以实现,因而必须改革。
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变迁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1978—1985年是改革准备阶段;
1986—1992年是强调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的阶段;
1993—1997年是作为市场经济体系支柱之一的阶段;
1998—2008年是作为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加以建设的阶段;
2009年以来则是从长期试验性改革走向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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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蔡昉,李培林,谢寿光.改革开放研究丛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1978~201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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