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负担的轻重,除了通过税率体现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调整。从税负看,税率主要体现税负的统一性,而税负调整则是体现税负的灵活性。它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税收加征。
1.税收减免
(1)税收减免的概念。税收减免是根据国家政策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少或免除税负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中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它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使税收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国家采取减税、免税措施主要是支持某些事业或某种行业,以促进其发展。
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两种不同的减税方法。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在实行免征额时,纳税人可以从全部征税对象中首先扣除免征额,然后就其剩余部分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起征点和免征额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以征税。不同点是,采用起征点减税主要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一旦达到起征点要全额征税;免征额是人人可以享受的优惠措施,纳税人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纳税,免征额有利于缩小征税面,实现合理负担。现行实践中,较多采用免征额。
(2)税收减免的分类。减免税按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法定减免,是税收基本法中列举规定的减税、免税。特定减免,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专案规定的减免税。临时减免,是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www.xing528.com)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有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直接缩小税基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纳税扣除、税收豁免、亏损递补以及跨期结转等。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减按低税率征税和实行零税率。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税、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等。
在上述三种形式的减税免税中,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从原则上说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税率式减免在商品和劳务税与所得税中运用较多;税额式减免适用范围最窄,它一般仅限于解决个别问题,往往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2.税收加征
税收加征属于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具体指附加与加成。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在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额。税制上通常把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而把正税以外征收的税款称为副税。例如,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由地方财政在增值税等流转税的税收收入基础上,附加一定比例征收的。加成,是“加成征税”的简称,它是对特定纳税人的一种加税措施,加一成等于加正税税额的10%。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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