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方式相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的征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律、法令实施的,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如前所述,由于无法排除“免费搭车”现象,社会成员消费公共产品时是不愿主动付款的,因而要求政府必须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征税。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意味着,依法纳税是人们不能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www.xing528.com)
税收的无偿性是针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的,即税款缴纳后和纳税人之间不再有直接的返还关系,这使得税收与公债、银行信用等分配形式相区别。公债即国家信用和银行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是有偿分配。应注意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对称。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在征税之前,国家就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征收范围、纳税人、征收比例、缴纳期限等,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这一征税标准,不得随意变动。标准(税法)一经制定施行,征纳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就必须按规定标准如数纳税。税收的固定性也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种变化要保持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和时间上的连续性。另外,税收的固定性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与国家财政支出的固定性是相连的。
税收的以上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税收的本质,是核心。税收的无偿性必然要求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固定性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税收的上述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标志,是古今中外税收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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