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的方法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财政收入分类能够提高政府的理财艺术,清晰的分析财政收入的性质及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研究财政负担及其合理性,最根本的是能够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和作用。
纵观财政学史,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各国学者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和财政分配状况,提出了很多财政收入分类方法。由于早期市场经济时期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国有资产,因此,亚当·斯密将财政收入分为国家资源收入和税收收入两类。英国的道尔顿则根据收入的征收方式将财政收入分为三类:强制收入,包括税收、战争赔款、罚金、强迫公债收入等;代价收入,指公产收入、公业收入、自由公债收入等;其他收入,指专卖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发行货币收入、捐献收入等。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国有资产的数额大幅度下降,政府收入主要依靠税收,因此税收被突出为重要的门类。印度学者西拉斯按财政收入形式,将财政收入分为两大类: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非税收入包括公产和公业收入、行政收入、公债收入等。其中公产和公业收入,主要指国有资产收入,是政府凭借其拥有的财产取得的租金、利息或变卖价款。行政收入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分为规费、特许权使用费、特许金和罚金。(www.xing528.com)
还有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对财政收入进行分类。如有的将财政收入分为直接收入、间接收入和预期收入三类,有的将财政收入分为经常收入和临时收入两类,还有的将财政收入分为公经济收入(指国家行使政治权力,从国民经济中强制征收的收入,如税收和行政规费等)和私经济收入(指国家处于与一般私人经济同样的地位,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公有财产收入、公营企业收入等)两类,等等。
科学的分类方法一方面要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另一方面要符合实际需要,与具体的国情相适应。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宜做以下三个方面的分类,即按财政收入形式分类、按财政收入来源分类、按财政收入归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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