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股指期货合约需要在契约规格、保证金设置等方面合理设计,尽量降低交易成本。股指期货的合约面值不应过小,应保持一定规模数量,以吸引对冲者、套利者和投机者的参与,确保市场的流动性。
一般而言,股指期货合约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约标的。合约标的即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比如我国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即为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2005年4月8日,沪深两交易所正式向市场发布沪深300指数,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 000点。
(2)合约价值。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指数点与合约乘数的乘积。目前,我国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乘数定为300元/点。
(3)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最小变动单位的确定原则,主要是在保证市场交易活跃度的同时,减少交易的成本。例如,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规定为0.2指数点。
(4)合约月份。合约月份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国际上通行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3、6、9、12月,从而在任何时候都有四个月份的合约在交易。我国沪深300指数期货同时挂牌四个月份合约,分别是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份合约。如当月月份为7月,则下月合约为8月,季月合约为9月与12月,表示方式为IF0607、IF0608、IF0609、IF0612。其中IF为合约代码,前两个数字表示年份,后两个数字表示月份。例如,IF0607合约中06表示2006年,07表示7月份合约。(www.xing528.com)
(5)交易时间。交易时间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沪深300指数期货于早上9时15分开盘,比股票市场早15分钟。9时10分到9时1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下午收盘时间为15时15分,比股票市场晚15分钟。最后交易日下午收盘时,到期月份合约收盘与股票收盘时间一致,为15时。
(6)价格限制。价格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或者某一时段中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的价格限制是不超过上一结算价+10%或者-10%。
(7)合约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是投资者履约的信用保证,其目的是防止期货交易者对于期货经纪商或结算经纪商对于结算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进而维护整个期货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国对合约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比例都有具体规定,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目前,我国设计的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保证金水平为合约价值的12%。
(8)交割方式。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9)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货合约在交割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在我国,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月的第三个星期五。如IF0607合约,该合约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7月21日。同时,最后交易日也是最后结算日。这天收盘后,交易所将根据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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