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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的独特特色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创板体现出了不同于其他板块的鲜明特色。差异化的科创板企业上市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这在过去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不会出现的。科创板面向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由于科创板公司的特点是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很多投资者在其发行时就愿意以较高的市盈率进行投资。无疑,以高成长化解高市盈率风险,成为科创板的一大特点。

科创板的独特特色及优化策略

科创板体现出了不同于其他板块的鲜明特色。

(1)实施股份发行注册制。

科创板率先实施股份发行注册制,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国内市场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尝试,有可能为我国证券市场未来由审核制全面转为注册制积累经验和奠定基础。

(2)中国股市成立以来最严厉的退市制度。

科创板在退市制度上较主板更严格,除了信息违规和违法退市之外,还增加了交易类退市规定。其退市时间可能更短,退市速度更快,并且退市情形更多。比如: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可被退市;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交易不符合规定可引发退市(包括120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亿元,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等等)。

(3)差异化的科创板企业上市条件。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在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市值、财务指标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条件是可选择性的,实际上相当于存在着多套科创板上市条件。这种多元包容性为科创型企业实现上市提供了更多机会。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这在过去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不会出现的。由此,有可能加大的风险将成为投资者不得不考量的一个问题。

(4)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

科创板的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其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再适用,允许灵活采用其他定价方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科创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5)提高投资者门槛情况下必须兼具流动性

50万证券资产还得有2年交易经验,这可能将95%的普通中小投资者挡在了大门之外。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被锁死了,但向基金全面开放,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保证了市场流动性。当然,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倡导的做法。

(6)持续完善的交易所配套业务规则。(www.xing528.com)

针对科创板发布的配套规则,具体包括六项主要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及关于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和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管理规则。另外有四项配套指引,主要是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关于科创板上市保荐书的内容与格式、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7)一些交易规定较其他板块有所突破。

科创板虽然因条件还不成熟未能实现T+0规则,但是在交易规则上较以前还是有一定进步的。①有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施行20%的涨跌幅限制。②采用3种交易方式: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③差异化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单笔申报卖出数量不小于200股;上交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④对购买的股票要持有20个交易日。⑤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特定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⑥优先向机构配售,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发行比例70%;超过4亿股的,网下发行不低于80%。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公募、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配售。

(8)高成长化解高市盈率风险。

科创板面向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由于科创板公司的特点是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很多投资者在其发行时就愿意以较高的市盈率进行投资。从已发行上市的科创板公司情况看,无论是发行还是上市交易,科创板个股的市盈率普遍较高,最低的也在50倍以上,明显高于二级市场的同行业品种。对未来成长性的预期,使得投资者更愿意中长期持有股票,以待以后业绩大幅提升获得了相应收益。无疑,以高成长化解高市盈率风险,成为科创板的一大特点。

知识之窗

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进而获得申请注册的制度。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即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理念。

与注册制对应的另一种证券发行方式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条件,即主管机关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注册制与核准制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前者是形式审核,后者是实质审核。在注册制下,行政机关只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在核准制下,行政机关要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与“卖者自行小心”并重。

我国的证券发行一直采用审核制度,应属于广义上的核准制。审批制主要是采用行政和计划的手段,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发行额度推荐发行上市。证券监管部门行使审批职能。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在具体操作上,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关于我国是否实行注册制的话题已讨论多年。总体来讲,从审核制向注册制发展是当前股票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我国在股票发行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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