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已经确立了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构建起了一个以《证券法》为核心,包含其他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规章的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构成。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的行政法规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的部门规章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
证监会2009年10月19日宣布对王建超等4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王建超、卢宪斌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分别给予夏世勇、李建军警告的处罚。(www.xing528.com)
王建超是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宪斌任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夏世勇、李建军分别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
证监会认定,上述4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因此,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由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情况有第一时间知晓的便利条件,为了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或者信息优势,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股票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政府禁止上述主体从事短线交易,对其在规定期限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限制。(资料来源:腾讯财经,2009年10月20日)
点评:证券市场要不断完善法规和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只有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才能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从根本上杜绝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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