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的毕业论文选择的课题是“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的关系模式探究”,研究前期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维普等学术论文网站对国内外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在对相关的文献梳理中得到以下收获:
第一,相关概念界定。笔者在文献梳理中主要对以下几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分别是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义工、社会工作伦理与志愿服务伦理。首先区分社会工作者与志愿服务者(包括义工)。一是二者的职业与从业资格不同。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是一门职业,有相应的专业学科,是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机构或社区等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的工作者,是专职人员也是受薪人员。而义务工作者又简称义工或者志愿者,相当于空闲时间参与的“兼职”,无偿贡献出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工资报酬。社工需要有从业资格证书,志愿者则不用受专业的限制,只要是自愿的助人活动都可以看作是志愿者或者义工。二是二者专业能力不同。社工有专业的工作方法与技术,如个案工作与小组工作的方法,建立专业关系的技术等,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义工和志愿者,大多是无偿地贡献自己的时间与精力,并不需要过高的专业技能,是在他人愿意的时候向他人提供服务。三是二者伦理价值不同。社工遵循着严格的专业伦理和价值,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从事一系列具有连续性的专业助人服务。而义工和志愿者虽也要遵循社会的伦理和价值,但不如社工严格和专业,多是履行一般的行为规范即可。伦理价值的不同也反映了社会和政府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行为和效果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四是二者能力与需求匹配的不同。谢宇(2018)认为社会工作者根据专业水平和服务经验进行服务对象、项目的匹配,从评估到结案的过程都受到服务对象的限制,包括案主自决等原则。对于志愿者而言,案主的能力与需求对应志愿者的能力和需求都将对志愿服务的过程和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志愿者的能力决定了志愿服务与成效,志愿者的需求决定了其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类型和次数;服务受众的需求决定了志愿服务的目标、类型与评估标准,服务受众的能力决定了“助人自助”这个最终目标的实现与达成。[1]但是,二者的差异并不是说明社会工作者比志愿者和义工更高级,而是社会对社会工作者的要求更严格。
就社会工作伦理与志愿服务服务伦理而言,社会工作遵循专业的伦理与价值,强调的不仅是“助人”,更是“自助”,包括了对当事人、对同事、对服务机构、对专业伦理以及对社会的不同内容。社会工作者协会以服务、社会公正、人的尊严与价值、社会关系的重用性、诚实、能力为社会工作伦理的核心基础,是通过专业性、职业性的助人活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志愿服务是参与者在道德支配下自愿进行的活动,贯彻的是社会公益优先的价值原则,是一种出于义务心的纯伦理行为,[2]这对参与者,对帮助到的人以及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价值。尽管志愿者守则不如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严苛,但是在中国,志愿服务所倡导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既传承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又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志愿服务精神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要求的这种内在一致性决定了志愿服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然具有独特的价值。[3]二者相辅相成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发展好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对于社会来说都有着深远的作用。
第二,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关系模式的梳理。笔者分别将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进行综述。
首先,宏观角度的关系即广义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的起源、定义、专业性与意义等。王思斌把19世纪中后期起源于英国活跃于欧美的“慈善组织会社”运用“友好访问员”开展工作视为专业社会工作的起源[4]。而志愿服务同样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可以说社会工作起源于志愿服务,都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在福利主义的发展中诞生的。就定义而言,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是: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活动,用以协助个人、群体、社区去强化或恢复能力,以发挥其社会功能,并创造有助于达成其目标的社会条件。联合国对志愿服务的定义则是自愿进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的活动。二者作为社会治理的有益补充,同样致力于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的发展。彭丹和刘新宇(2018)指出,我国志愿服务有着广泛的历史、群众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多的公共管理、社会援助以及社会公益等相关事务需要更多志愿者参与,也对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而社会工作作为专业的助人工作,宏观目的在于解决社会问题,完善与发展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生活素质提升。[5]在我国志愿服务历史悠久,社会和群众基础广泛,现有的志愿者队伍以及过去的服务经验可以为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提供有大量参考价值的数据与经验,形成了志愿服务为社会工作服务的基础。结合强大的号召力与人民基础的志愿者群体,可以促进社会工作的社会形象提升,促进助人理念的深入人心与提高服务的社会覆盖率。从宏观的角度讲二者也不能割裂开来,更应该结合与合作。(www.xing528.com)
其次,中观角度即社会工作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异同关系。社会工作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都是助人的社会组织,共同有着提升社会福利的使命,但是二者也有着显著的差异性。杜青云(2019)在社会工作机构的志愿者管理中指出最突出的差异是系统性的差异——在我国社会工作者机构归属民政部,而志愿组织归属共青团。如果谋求合作会产生资源调配的不协调。此外,是二者资源平台的不同。因缺少开放的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合作的联动平台和社会网络平台系统碎片化,对两个机构组织的合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志愿组织管理水平较低、素质参差不齐、不稳定性大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更加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帮助培育志愿者,需要更多的志愿者反馈社会,也就是社会工作者机构与志愿服务需要形成更加良性的联动[6]。
最后,微观角度即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的关系与合作。因上文概念界定中对二者差异性已有详细论述,故此处不再赘述。现今很多学者强调社会工作者与义工或志愿者的联合行动,以解决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一方存在的问题,以便提供更有效的社会服务。在综合考虑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资源协调能力、志愿者的群众基础和整个中国社会化背景的基础上,徐玲和钟兴菊(2018)表示,需要发挥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的链接作用。一方面,以社会工作者作为连接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桥梁,将服务对象的需求与志愿者的服务意向链接起来,同时解决二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不同志愿者特点,能够协助社会工作者将专业化服务资源与服务对象的本土化需求有机结合,用以实现专业服务的本土化。[7]同时重视弱关系和强关系的互相促进,扩大服务领域。虽然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服务对象以及服务领域侧重点不同,但总体具有了相似的理念和同质性的同伴互助组织的工作方法,可以作为一种强关系。但是面对弱关系,即社会工作者机构与志愿服务机构有着不同的专业水平和理念,会发现两者合作的过程里有各自的独立性,如果在传播范围上通过建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互通的网上信息发布平台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根据肖彦(2019)的观点,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都已经在一些特殊领域如禁毒教育、艾滋防治、性教育等开展服务,有着新的挑战,志愿者在整合资源方面关系较弱;但是对于群众这类强关系,在群体中拥有异质性和专业性的志愿者,为专业人员在不同领域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能够帮助社会工作者完成助人的服务目标[8]。如何完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相关制度,使得合作能够达到有效的目标,建立“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合作模式则需要进一步探究。
通过梳理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关系模式的相关文献,笔者发现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有很着深刻的统一性,同时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二者的合作与联动是提升社会福利的必然趋势。二者的关系模式不能仅停留在区分异同,其联动模式也不能局限于理论。因此,在理论基础与现实背景上,笔者在下文将进一步探究双方合作模式的发展以及以行动研究的方法用笔者发起的青年志愿组织“创拾空间”的线上活动为例,结合社会工作相关理论与方法,尝试对联动模式的本土化进行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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