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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类方法及其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也是为更好地通过研究各时代文物来进一步研究历史为目的,所以这是文物分类的重要方法之一。时代分类法对文物的分类如图2:图2(二)区域分类法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一般是以国家权力机关或政权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划为区域范围作标准进行文物分类。当今世界各国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分类大多采用此法,中国也不例外。

文物分类方法及其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性

以上我们谈到文物分类应遵循的原则,也涉及分类标准问题。

拟用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文物分类,就应选用相应的分类方法。方法为标准所决定,所以有几种分类标准,就有几种分类方法。一般来讲,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和文物分类方法的运用,均以文物收藏、保护、宣传、研究、教学的需要而定。截至目前,我国已采用的文物分类方法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区域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分类法等。现分述于下:

(一)时代分类法

时代分类法,系指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所有的文物均是时代的产物,它蕴含该时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艺术科学等多方面信息,这是文物依时代分类的依据。同时也是为更好地通过研究各时代文物来进一步研究历史为目的,所以这是文物分类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以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时,要注意世界各国的共性和特性。如有的国家分石器时代文物、铜器时代文物、铁器时代文物。中国分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古代文物中史前文物又分旧石器时代文物、新石器时代文物,为便于研究,还可再详细划分为早、中、晚期文物。历史时期文物中的古代文物,一般是按朝代划分,而不是依纪年划分。这同文物分类只注意相对年代而不像研究某一件文物那么注重绝对年代有密切关系。因之,历史时期的古代文物,一般分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战国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三国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西夏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

其中还可以以王朝进一步详细划分,以利于研究和宣传。

近代文物,一般指1840年至1919年间的文物。

现代文物,一般指1919年至当代的文物。

时代分类法对文物的分类如图2:

图2

(二)区域分类法

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此法系以文物(出土、收藏、保存)所在区域为依据进行分类。此分类法所具有的优点是:通过区域分类,使人们对某个区域的文物有较全面的了解,为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提供较全面的资料,且对文物实行区域性管理大有裨益。

一般而言,以区域分类法对文物进行归类,应先对区域范围进行界定。有的系以自然地理位置为区域范围的,还有以山系、水系为区域划分的,这类区域缺乏严格界线。一般是以国家权力机关或政权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划为区域范围作标准进行文物分类。我国以三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和两个特别行政区为区域范围进行文物分类,如通常所称北京文物、河北文物、河南文物、山东文物、山西文物、陕西文物、甘肃文物、青海文物、新疆文物、西藏文物、内蒙古文物、黑龙江文物、吉林文物、辽宁文物、天津文物、江苏文物、上海文物、安徽文物、浙江文物、福建文物、台湾文物、湖北文物、湖南文物、四川文物、重庆文物、云南文物、贵州文物、广西文物、广东文物、海南文物、香港文物、澳门文物等。其中各省、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文物包括可移动的文物和不可移动的文物。依这一区域划分方法,还可以进一步以市、县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分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市、县级三级保护单位,文物志分中国文物志、省(市、自治区、特区)文物志、市、县文物志三级编写,就是以区域对文物进行分类的。而以自然地理的相对位置以及以山系、水系来划分的区域,如中原文物、边疆文物,又如泰沂山系、燕山南北、黄河流域、长江流域……

这虽在文物分类中不易掌握,而一般不使用。但文物研究和考古学研究则可以采用,因在史前根本没有行政区划,而在历史时期,其行政区划则常有变化。如史前某一文化系统,各原始文化的分布区域则往往不与今天的行政区划相吻合,所以采用以自然地理的相对位置或以山系、水系划分区域,有利于文物研究和考古学研究。

(三)存在形态分类法

存在形态分类法,是以文物存在的地方自体是否可移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据此,我们可以把文物划分为可移动的文物和不可移动的文物两大类。

可移动的文物是指收藏(主要是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种类多,体量小,可根据收藏、保管、陈列、研究、教学需要随意移动、变换地点是其特点。可移动的文物主要有:石器、玉器、陶器、骨器、角器、牙器、蚌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瓷器漆器、工艺品、艺术品、装饰品、书画、古文献等。

不可移动的文物,一般来说,凡属文物史迹统归此类。种类多,体量大,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是其特点。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古遗址中的旧石器时代北京猿人遗址;又如新石器时代姜寨仰韶文化聚落遗址、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遗址;再如古墓葬中的秦始皇陵;复如历史时期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近现代的纪念建筑、纪念地等。在这里必须进一步指出地是所谓不可移动,实际上并非绝对:除有的是绝对不可移动外,如北京猿人遗址、古建筑群、石窟寺等。而有的则是相对而言,有些文物史迹因特殊情况,必须迁移者,经批准亦可以迁移,如位于黄河三门峡水库淹没区的永乐宫迁至芮城县城北;又如长江三峡库区范围内的白帝城、屈原祠外迁,均属特殊原因。此外,有些本属建筑群组成部分的殿宇、牌坊、石碑等,若仅残存单体者,也有为方便保护和宣传而迁移的。如泉州海外交通史馆、厦门大学人类博物馆就收藏一部分散见于野外的石碑,陕西西安还建有一座以碑林为主题的博物馆。

(四)质地分类法

质地分类法,是以文物载体的质地(材料)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这一方法系以文物是人类选用某一种物质材料制作而成的物质文化遗存为依据,又以方便收藏、保管、陈列、教学和对各种质材的文物的深入研究为目的而采用的。这一方法主要运用于古器物的分类。当今世界各国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分类大多采用此法,中国也不例外。而且此法在中国的运用,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宋代。如宋代吕大临所撰《考古图》,是按质地对古器物进行分类而撰成的。它是已知现存世界上年代最早的试按质地分类撰就的较系统的古器物图录。所收录的古器物中,除铜器外,主要是玉器,该第八卷已单独著录玉器就是明证。

按质地分类法,遇到同一器物有两种以上材料制成的文物,用直观的方法可确定其主要材料时,可依约定俗成的方法进行分类,如商代所见铁刃铜钺,因主体是铜质,所以可归入铜器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文物检测,对古器物进行物理鉴定或化学成分分析,对文物质地的判定将更加科学,也为文物藏品按质地分类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

用此法对古器物进行分类,主要种类如下表1(两种质地合体者归该器主体质地类):

表1 古器物按质地分类表

(五)功能分类法

功能分类法,是以文物的用途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是人类应生产、生活之需而创造和制作的物质文化遗存,因而每一种、每一件文物都是人们为达到某种功能目的而创造和制作的,所以每一种每一件都有它的用途。而文物的功能往往与其形体有密切关系。文物的形体是具体、形象、直观的,而功能却是蕴含于形体之中,并通过人利用其形体而发挥作用。这就是运用功能分类法的依据。此法也是世界各国从事文物学、考古学研究常用的方法之一。此法在我国的运用,其渊源也可以追溯到宋代。如宋徽宗敕撰的《宣和博古图》,全书共三十卷,著录了当时皇窒在宣和殿所藏的自商至唐的铜器839件,系采用不分时代而按器形划分为鼎、尊、罍、彝、舟、叵、瓶、壶、爵、斝、觯、敦、篮、毅、鬲及盘、钟、磐、饽于、杂器、镜鉴等二十类著录之。这是以功能对古器物进行分类尝试的实例。当然,或许当时作者的出发点未必那么明确,而与我们这里所说的功能分类法存有区别。

按功能对文物进行分类,可不受文物的年代和质地的限制,即可把不同时代不同质地而功能相同的文物划归为一类。这有助于对文物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如古器物中的农具类,按质地可分为石、木、骨、角、蚌、陶、铜、铁农具等,各类农具中依用途可分耕地、播种、中耕、收割等农具,不同质地的各类农具中,其产生的年代既有相同的又有早晚关系的。因而运用功能分类法把农具类从各类文物中划分出来,再把农具类中时代不同用途相同的农具作进一步分类。这对研究其产生、发展、变化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研究农业发展史都具有重要价值。又如文物史迹中的建筑类,史前时期的依用途可分为住房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建筑、坛庙建筑、围墙、围壕建筑,进入历史时期以后,在新石器时代建筑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新出现宫殿建筑、寺庙建筑……这一依功能在建筑类中进一步较详细分类,对于各类建筑的产生和演变发展关系及对建筑史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六)属性分类法

这是以文物的社会属性、科学文化属性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也即以文物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这是以文物系人类有意识、有功能目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为依据。既然人们创造、制作的生产用具、生活用具、装饰品、艺术品、其他用品及建造的建筑物,均具有社会性、目的性,那么也就必然打上文化传统的烙印。

文物属性是由文物的用途及其内涵所决定的,因而为较有把握且较准确地确定文物的属性(即性质),就应首先研究文物的用途及其文化内涵,由此可见,对文物进行分类的过程,也是研究过程。按属性对文物进行分类,大凡可划分以下几类:

工具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应从事生产活动之所需而制造的器具,其中包括农业工具、渔猎工具和手工业工具等。

生活用具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适应生活之需而制造的器具。其中包括烹饪器(鼎、觑、甑……)、饮食用具(盆、罐、碗、杯……)、酒器(觚、爵、尊……)、盥洗器(盘、匝)、家具(几、案、桌、椅……)及其他(灯、镜、熏炉)类等。

建筑类 此类文物系指古代建筑、民族建筑、宗教建筑、民居建筑等。

交通工具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方便交通和贸易之需而制造的车、船、车马器等交通工具。

兵器类此类 文物系指为防御或战争之需而制造的兵器,其中包括杀伤武器(戈、矛、戟、钺、刀、弓箭……)及防御用的盔、甲等。

礼器类此类 文物系指专为供大典、祭祀用而制造的器物。如大型青铜鼎、玉琮、玉璧等。

明器类 又名“冥器”。此类文物系指专为死者制造的随葬品。随葬品中除有实用生活工具、生活用具、礼器、兵器、乐器、车马器及死者生前所用装饰品类外,专门为死者随葬用而仿各类实用器制作的各种器物,还有房屋、家具、车、船模型等,均属明器类。自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降,迄至明清,历代均有发现。

俑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随葬而模拟人物、动物雕塑的人物像、动物像。俑是为取代残忍的殉葬人和牲畜而发明和制作,这是一种进步现象。人物俑中有侍俑、仪仗俑、乐仗俑等,动物俑中有猪、狗、牛、马、羊、鸡、鸭、鱼、龟、鳖等。

科技类 此类文物系指直接表现科学技术为内容的器物,不是泛指包含科技信息的文物。如天文图、建筑图、圭表、漏壶、日晷浑天仪、简仪、古地图、医针、帛画《导引图》、《灸法图》、针灸铜人医疗器械、医书及其他科技类古籍。

宗教类 此类文物系指供宗教活动的场所、崇拜偶像、祭典用具及其他以宗教为内容而创作的物品或建筑。如祭坛、宫观寺庙、法器、宗教绘画和雕塑,此类文物均是具有宗教性质的遗存。

民族类 此类文物系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某一民族的文化遗存。它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该民族在具有多民族共性的大家庭中保存了本民族的生产、生活、文化、艺术、宗教、服饰、习俗等特色的实物资料。如民族建筑、民族服饰、民族文化用品、民族乐器等。

民俗类 此类文物系指反映民间风俗习惯的实物。其范围较为广泛,它涉及社会生活和文化、娱乐的各个领域。如中国婚丧嫁娶用的轿、裹脚妇人穿的三寸金莲鞋、吸烟用的鼻烟壶、水烟斗、民族服饰、民间工艺品,等等。(www.xing528.com)

乐器类 此类文物系指用于吹、拉、弹和敲击用的乐器。如笛、笙、二胡、五弦琴、古筝、琵琶、钟、鼓等。

戏剧类 此类文物系指民间戏剧用品,如皮影戏、木偶戏中的偶像等。

艺术类 此类文物系指供观赏的陈设艺术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

体育类 此类文物系指体育用具和反映体育的艺术品、工艺品。如相扑铜牌、围棋盘及棋等。

纪念类 此类文物系指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文化遗存。

革命类 此类文物系指在近、现代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品。

礼品类 此类文物系指国家间、友好城市间、各国领导人间,或者各国体育代表队,抑或团体间相赠送的礼物。

(七)来源分类法

这是以文物藏品来源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此法仅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保管机构和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藏品的分类。这些单位的文物,都应有其来源,这是运用此法的依据。而为收藏、保管、宣传、文物研究和考古研究提供可靠的文物来源,是运用此法的目的。因之,也是这些单位对文物进行分类所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

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来源,一般而言,来源是多源的。其主要来源有:

发掘 考古发掘发现的大量文物,是文物藏品的主要来源。而记述文物来源时必须注明详细的出土地点,这类文物来源最可靠,最重要。

采集 考古调查采集的文物,也是文物藏品的来源之一,记述来源时,也应注明采集地点。

征集 征集文物也是增加藏品的重要渠道之一。文物征集工作,主要是征集流散文物(包括生产中发现和其他方式得到被私人收藏的出土文物和传世品)和革命文物、纪念品等。征集方式也有多种,诸如收购、自愿上缴、赠送(可适当奖励)、动员交出本应归国家所有而被私人收藏的文物等。记述时就应注明征集的地点、收藏人的姓名等。

拨交 此类文物系指单位间互通有无或一个单位支援另一个单位的文物。记述时应注明由何单位拨交来的。如福建厦门博物馆曾接收厦门文物店拨交的一批文物,又如新建的深圳市博物馆曾接受几个单位拨交的文物。此外,还有公安海关将没收文物走私犯窝藏的文物拨交给文物收藏单位。

拣选 此类文物系指从废品收购站(文物被当废品收购)、银行(金、银质文物流入银行)、冶炼厂和造纸厂中拣选出来的文物。记述时应注明何站、何厂拣选的。

挑选 此类文物系指在进行存档资料整理时,注意发现挑选出来的文物。

交换 此类文物系指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文物法规所允许而开展单位间的文物交换,以相互调节余缺。

捐赠 即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文物鉴赏家、文物收藏者及工程中发现和私藏者的捐赠。

(八)价值分类法

是以文物价值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即以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纪念价值为标尺进行分类。文物价值的高低是采用此法分类的依据,而为了更有利于收藏、保管、保护、宣传和研究是采用此法分类的目的。采用此法分类需首先对文物进行鉴定、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高低,所以分类的过程也是研究的过程。依中国文物法规,对文物价值高低的评估,即对文物史迹和文物藏品的评估,均采用分级法进行评定。

1.对文物史迹价值的评估,即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含桥、塔、亭)、石窟、石刻、纪念建筑等价值的评估,经鉴定依其价值高低,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已公布500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文物保护单位。

2.对文物藏品价值的评估,即对石器、玉器、陶器、漆器、青铜器、金器、银器、铁器、瓷器、书画等价值的评估,经鉴定,依其价值高低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等三级。在进行以文物价值分类时,可参见第六章“文物的价值”。

(九)综合分类法

系指以两种以上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如以文物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依此法把文物分为以下几类:

遗址类 此类遗址包括古代文化遗址、作坊遗址、城址、采矿遗址等。如中国旧石器时代的元谋人遗址、北京人遗址、山顶洞人遗址、汉长安城遗址、楼兰古城遗址、汉魏洛阳城、唐长安城等。

墓葬类 此类遗迹依墓结构可分土坑竖穴墓、洞穴墓、土堆墓、崖墓;依葬具可分悬棺葬、瓮棺葬、船棺葬、棺椁葬;依墓壁装饰可分画像石墓、画像砖墓、壁画墓;依墓主身份又分帝王陵寝、士大夫墓、贵族墓、平民墓。

建筑类 此类文物包括遗迹和实体。依建筑用途可分宫殿建筑、道观、寺庙、祭坛、石窟、衙署、祠堂、民居、亭、台、榭、阁、塔、桥、经幢、牌坊、华表等。

农业类 此类文物包括农业工具(石斧、铲、鑃、木耒、骨耜等)、农与水利设施(田、渠、堰、井)、灌溉用具(桔槔、辘轳、龙骨车等)、收割工具(石镰、蚌镰、青铜镰等)、储粮的粮仓、粮食加工工具(石磨棒、磨棒、杵、臼等),及有关反映农业生产的陶塑、石刻,等等。

纺织类 此类文物包括纺织工具、缝纫工具、纺织品(葛、麻、棉、丝、毛等织品)、染料等。

冶金类 此类文物包括用铜、铁、金、银、铅、锡锻打或铸造而成的礼器、乐器、烹饪器、工具、用具、符节、工艺品、艺术品、装饰品等。

陶瓷类 此类文物包括陶器、瓷器、三彩器、紫砂器,除日用器皿外,还有雕塑、玩具、工艺品、艺术品(雕塑人物、动物、植物)、梅瓶、魂瓶、明器、俑(人物、动物、生肖俑等)、枕、砚等。

货币类 此类文物包括贝币、铜钱币(如布币、刀币、蚁鼻、秦半两、汉五铢等)、金币(如郢爰等)、银币(如银圆等)、皮币(如白鹿皮币)、纸币(如交子等)及压胜钱。

绘画类 此类文物依载体可分陶画、石画、地画、帛画、岩画、壁画、帛画、绢画、纸画等。

石刻类 此类文物包括碑、碣、墓志、摩崖石刻、画像石、石经、经幢、石造像等。

天文类 此类文物包括星图、表、日晷、滴漏、浑天仪、简仪、水运仪像台、观星台、观象台……

(十)综合概括分类法

系指从旅游和鉴赏角度来研究文物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法。共分三大类:

遗址、建筑物 此类文物包括远古文化遗存、古墓葬及石窟寺、宫殿、寺观、桥梁、古塔、石刻等。还有同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重要人物有关又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建筑。

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物品 这方面的实物不胜枚举,如礼、乐、刑、衡器、衣、食、住、行方面的遗物,还有工农商战方面的遗物。

古代字画、图书、文献资料 此类文物包括不同阶段、不同社会集团、党派对内对外活动的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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