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的内涵,世界各国或组织也有所不同。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口、出口及转移文化财产所有权公约》中第一条规定:“对于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属“文化财产”。其具体包括:
(1)动植物、矿物、人体骨骼珍贵藏品和标本,古生物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实物。
(2)和历史有关的文化财产,包括科学史、技术史、军事史及社会史;与国家领袖、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生活有关的文化财产及和国家重大事件有关的文化财产。
(3)考古发掘成果(包括正式发掘和秘密发掘在内)或考古发现成果。
(4)已被拆卸的艺术或历史纪念建筑或考古遗址的组成部分。
(6)具有人种学研究价值的实物。
(7)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化财产。如:①图片,完全用手工不管用什么材料和在什么质地上制作的绘画及草图(用手工绘制的工艺设计图和手工装饰的工业制品不包括在内);②用任何材料制成的雕塑及雕塑艺术品原件;③雕版印刷品及平板印刷品的原稿;④用任何材料制成的艺术集合物和综合画原作。
(8)单个收藏或成批收藏的珍贵手稿及善本书、古书、公文及有特殊意义的出版物(历史、艺术、科学、文学等)。(www.xing528.com)
(9)单个收藏或成批收藏的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的票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中规定“文化遗产”包括“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位或连接的建筑”;“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类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虽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不属文物,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个公约和我国文物法有关文物的条款,表明我国的文物内涵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财产、文化遗产的内涵基本一致,但我国的文物内涵更丰富。具体而言,文物包括不可移动的和可移动的两大类。
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近现代墓葬中特别重要者、古窑址、古作坊、采矿冶炼遗址、屠宰场、古战场、古建筑(宫殿、民居、宫观、寺庙、石窟寺、祭坛、石牌坊、石阙、陵园、亭、台、榭、桥、塔、园林)、摩崖石刻、巨型石造像、岩画、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物……
可移动的文物包括:石器、骨器、牙器、玉器、蚌器、木器、竹器、藤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铅器、锡器、陶器、瓷器、珐琅器、琉璃器等生产工具、生活用具、车马器、度量衡、符节、装饰品、陈设观赏品、兵器、乐器、玩具、法器、祭器、礼器、明器、手握、文房四宝、玺印、灯具、香熏……此外,还有雕塑、书法、绘画、古籍、古文献、文书、纺织、服饰革命文物、反革命的历史罪证、侵略战争的历史罪证、民族文物、民俗文物、货币……
总之,凡具备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纪念价值的文化遗迹、遗物均属文物,这些不可再造的弥足珍贵的文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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