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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定义:多国尚未统一认可的内涵和范围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物,在国际上尚无一个被各国共同认可的统一的定义。唐宋明清各代虽对文物的称谓不同,但含义基本相同。这表明当时的“文物”概念已包括了古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同时,还规定在一百年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上述表明,迄至目下,世界各国对文物的称谓仍不一致,其内涵和范围也有所不同,而尚未有被各国共同认可的文物定义。

文物的定义:多国尚未统一认可的内涵和范围

文物,在国际上尚无一个被各国共同认可的统一的定义。我们认为文物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化遗存(如遗物、遗迹)的总称。

文物两字合用,在中国出现很早,但不同时代有着不同内涵,且称谓也不同。最早始见于《左传·桓公二年》:“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其后,《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关于“制衣裳,备文物”的记载,这两则引文中的所谓“文物”系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所指“文物”的含义有别。至唐代,从骆宾王诗句“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及杜牧诗句“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可知“文物”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含义,即指前代遗物。到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而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古物”。及明代和清初,则较普遍把“文物”称之为“古董”或“骨董”。于清乾隆年间(18世纪)又始出现称文物为“古玩”。唐宋明清各代虽对文物的称谓不同,但含义基本相同。不过,在很多场合,古董、骨董、古玩系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中华民国”时期,称文物为古物,且古物的概念和内涵已较唐宋明清各代所称文物、古董、骨董、古玩广泛。如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至20世纪30年代中,“文物”一词又再次出现。如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的《旧都文物略》,同年又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这表明当时的“文物”概念已包括了古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文化部或国家文物局,各省、市、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或文管处)颁发的文物法令、法规、通知、条例等均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方把“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内涵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达当代。可是进入90年代出版的一些有关文物的书籍,甚至有辞书的书名重用“古董”、“古玩”一类词。这类用词不当,会造成概念上的混乱。(www.xing528.com)

世界其他国家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均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称,且尚无概括所有类别文物的统称。如欧洲在17世纪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Antique一词。此词来源,一说认为是源于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从前的;另一说则认为英文这个字系直接来源于法文。开始作为名词使用时,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遗物,后来才逐渐发展为泛指各时代的艺术品,其词义接近于中国所谓的古物、古董。亚洲的日本,日文所说的“有形文化财”,虽近似中国所指的文物,但其含义和范围又不尽相同。非洲的埃及,所用阿拉伯文与中国所称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1983年埃及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埃及国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凡一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实物,都属于文物。同时,还规定在一百年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

在国际上,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p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ituralHeritage)”,二者的内涵并非等同。

上述表明,迄至目下,世界各国对文物的称谓仍不一致,其内涵和范围也有所不同,而尚未有被各国共同认可的文物定义。但对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的认识已较一致,即:其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是与人类活动相关的;其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且不可能重新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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