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动与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关系
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是幼儿园韵律活动开展的前提和依托。国内外关于律动与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关系的研究非常之多。一方面,学者从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阐述了幼儿律动的适宜性。奥尔夫提出,儿童在七八岁以前的这个时期,对客观世界和自己身体的认知,还主要是通过感官直觉的体验、经验获得,因此,在儿童音乐教育中,通过结合动作进行教学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这是儿童身心发育的特点决定的。爱德华兹则明确指出,幼儿是行动导向的。汪爱丽认为,幼儿本身就好动,喜欢音乐以及随着音乐动作几乎是儿童的天性。冯婉桢提出,音乐和律动是儿童的一种生活方式。吴巍莹进一步指出,幼儿以动作思维为主,动作是幼儿感知、理解和表现音乐最自然、最重要的途径。种种研究都表明,是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选择了律动。另一方面,学者从儿童发展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幼儿律动的必要性。克罗韦尔提出,动作是智力大厦的砖瓦。汪爱丽指出,动作是幼儿认识周围事物的重要手段之一。达尔克罗兹则提出,人无不具有天生的节奏本能,不过需要加以诱发和培养,进而为音乐教育所用,孤立的听觉训练不会使儿童热爱和理解音乐,只有从儿童本身具有的节奏要素入手,以听音乐和身体运动为手段,才能唤醒儿童天生的音乐本能。刘金花进一步指出,学前期是幼儿学习动作技能的最佳时期,这个时期幼儿身体柔软,容易学习许多动作,加之他们喜欢模仿,喜欢不厌其烦地重复同一动作,不怕失败,也不怕别人嘲笑,因而只要能积极地加以指导和训练,学前儿童可以获得许多动作技能。这些研究从儿童发展的角度向我们阐述了幼儿律动的价值。幼儿动作发展在前,嗓音发展在后,通过研究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我们明确了幼儿律动的适宜性,而通过幼儿的律动又很好地促进着幼儿的发展,这就是律动与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关系。
(二)律动与幼儿音乐能力发展的关系(www.xing528.com)
音乐是一种听觉艺术,从视觉、触觉方面来说,音乐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对音乐的把握是有一定难度的。音乐有其自身的结构和它想表达的情感,奥尔夫提出,可以通过动作使幼儿感知、感受进而去理解音乐的曲式结构,而通过动作来学习这些有关内容的目的仍是感知音乐,培养更细致的音乐感。同样,推崇通过律动促进幼儿音乐能力发展的汪爱丽指出,对幼儿进行音乐教育时应发挥动作的作用,让幼儿有充分的随音乐动作的机会。这样,他们在随音乐动作的过程中能更好地感受音乐的节奏、旋律、力度、速度的不同与变化,感受音乐的特点、性质及所表达的感情。单纯的坐着唱与听,对音乐能力的发展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动作在幼儿和音乐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使看不到、摸不着的音乐转化成了幼儿可视、可操作的动作,正如奥尔夫提出的,用动作作为音乐的“化身”使人去理解音乐,发展音乐感。达尔克罗兹的体态律动正是将这种理念运用到了实践,将身体当作最自然的“乐器”和最重要的教学媒介,认为音乐与身体运动之间存在着相对应的表现要素。如音高对应手势在空间的方向和位置,音响强度对应着肌肉的力度;音值(音的长短)对应着动作的持续时间,乐句对应着动作的段落等。所有这些研究都主张,通过音乐的身体律动可以帮助幼儿将外在的音乐概念内化,也表明律动是幼儿音乐能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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