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最早于1954年在法国正式开征。在我国,伴随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施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从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到2012年开始增值税的全面扩围(即营改增之路),增值税的变化非常大。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了营改增试点。之后,将上海改革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等11个省市。2013年8月1日,将扩大的试点在全国推开。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试点。自此,营改增试点覆盖到全国的“3+7”个行业,3个行业是指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7个现代服务业是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广告影视服务。2016年5月1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试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业税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具体如图5-3所示。
图5-3 增值税历史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文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及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如图5-4和图5-5所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试点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或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图5-4 增值税纳税人——单位
图5-5 增值税纳税人——个人
2)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既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又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对其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如图5-6所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等于或超过500万元,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及以下。
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图5-6 纳税人分类标准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即为应纳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也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实情,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增值税征税范围(www.xing528.com)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2016年5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工作全面展开,增值税全面取代了营业税。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展如下: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中国境内是指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但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凡进入我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时除依法缴纳关税外,还必须向我国海关缴纳增值税。
4)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6)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7)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即没有直接发生销售,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行为征税。结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将视同销售行为总结为以下10种: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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