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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还需进一步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市场正在逐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这些工作为上海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事实上,上海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7年10月,全国首部地方综合性信用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上海正式实施。但是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要求相比,上海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信用评估组织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

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还需进一步优化

社会信用体系是从根本上降低交易费用、确保经济金融稳定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实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征信法规制度。同时,我国已经开始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通了“信用中国”网站,推进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完善了信用建设的工作体系,广泛开展了诚信宣传工作,加强了征信监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企业约2100万家,2015年累计查询8800多万次;收录自然人8.8亿,2015年累计查询6.3亿次。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市场正在逐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这些工作为上海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事实上,上海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999年7月,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个人信用中介机构。2000年6月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初步建成,并诞生了中国首份个人信用报告。2004年2月,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这也是国内首次为个人信用征集制定的政府规章。同时,上海市还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密切合作,在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开展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协调各商业银行与联合征信系统的信息共享,使上海的信用体系建设在金融领域获得突破。2017年10月,全国首部地方综合性信用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上海正式实施。

但是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要求相比,上海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在上海个人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覆盖的范围还较窄,个人征信体系的应用范围也比较狭窄;而在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利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如自然人对于自身信用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证,仍没有能够解决个人信用争议的公共平台等。

总体上看,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法律制度支撑。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信用建设正式的法律法规。许多相关工作都只能依据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法律的层级水平较低,难免在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利用等方面面临缺乏法律支撑的困难。(www.xing528.com)

(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缺乏联动性。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尽管相关各部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信息共享的重要性,但囿于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利益问题,能够共享的信息量非常小且价值不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较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严重缺乏联动性。

(3)信用评估组织体系不健全,评级机构权威性低。信用评估组织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包括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在内的各种组织作为金融交易的桥梁与纽带,在培养金融信用、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加速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上海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在量和质两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上海金融服务中介的数量还不能满足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要求,在经济规模、产业能级和国际化程度方面,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其次,在服务质量方面,比较突出的有会计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和金融信用评级机构的失信行为。一些会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放弃谨慎性这一会计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甚至在竞争压力和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会计机构一味迁就客户,为客户提供虚假报告。一些金融信用评级机构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蓄意或合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发布虚假的信用信息,出具虚假信用评级报告或借助行政权力和私人关系等开展业务,甚至不惜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达到扩张市场份额的目的。这些现象表明,目前相关信用评估组织体系还不健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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