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应尽快从主要以规模、数量等增长为支撑的发展模式,过渡到以金融功能塑造为核心的发展阶段,加强制度创新以适应国际化发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经营体制的创新。
(一)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金融经营制度创新
推进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金融制度创新主要可以从以下两点着手:①从政府推动向市场主导转变;②发挥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市场主导的金融模式是当前发达国家采取的主要模式,具有较强的市场活力和国际竞争力。一方面,这些市场主导的国家和地区,其金融市场的自由度和开放度都比较高,不仅能激发金融创新,而且能增强对各种金融要素的吸引力,从而获得长远、高质量、不断增长的金融资源;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加强金融资源聚集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仅能推动市场机制的较快发展,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缩短这个过程的时间。作为我国的金融中心,上海应通过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约束与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避免政府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快推动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尽可能创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合理引导的市场环境,使国有、股份制、民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的金融企业可以在平等条件下开展市场竞争,从而使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企业经营和业务创新的乐土。
在应对金融服务对象结构失衡现象方面,有如下几个重点领域值得关注:一是大力培育有利于高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私募股权基金、财富管理服务和风险投资基金,促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并通过金融机构创新来形成较完善的“微金融”体系;二是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改善体制内和体制外“二元金融”状况,重视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业务服务;三是逐步消除金融业对民营资本的进入壁垒,发挥民营资本在信息上的优势,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效率。(www.xing528.com)
(二)加快完善金融经营环境
加快完善金融经营环境包括完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在法制环境方面,上海应在金融法制环境方面积极探索符合金融中心建设需要的地方金融法律新制度和新机构,并在全国立法制度的框架内探索符合区域特征的法律。一是进一步提升上海金融法庭的能级,完善金融仲裁体系,在上海建立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使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仲裁的中心。二是通过改善司法环境,赋予司法机关应有的执行力和强制力,确保判决决议的有效执行。同时,对涉及金融诈骗、逃避债务、国际洗钱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维护个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随着上海金融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上海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金融创新环境的优化和创新制度的完善。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出台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制度,使金融创新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严厉打击盗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四是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吸收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实现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提高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和开放性程度。
在完善市场环境方面,放松对金融业务过于严格的管制,是激发金融机构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处于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前沿的上海,应当有勇气率先转变管制金融机构业务的方式,即从规定“正面清单”转为规定“负面清单”,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更大空间。目前存在的对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多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状况亟待改变。凡已经允许外资或承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原则上也应该同意内资金融机构开展,以保证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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