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度主义有价值的探究吸引了研究路径相似,且积极、直接参与跨学科讨论的国际法学者和政治学者。
1.区分法律制度与非法律制度。无须提醒国际法学者的是,基欧汉对“国际制度”的广泛定义似乎遵循了国际法的习惯和传统。[67]然而,国际制度的概念显然要比国际法更广泛。因此,这个范式中一个全新的问题是“法律”制度与其他制度的不同以及它们对国家行为的不同影响。[68]在1992年美国国际法协会年度会议的评论中,奥兰·杨提出政治学者和国际法学者可在有共同利益的议题上合作。[69]他提出的其中一个功能性区别贯穿于近期政治学和法学对于“软法”或非正式协定用途的研究中。[70]但他也强调较为传统的法学特性,即考虑到法律义务来源尤其是法律推理的独特性质,[71]后一种探究方法可能借鉴了最新的批判主义学者的观点。[72]
2.组织设计。另一个重要的潜在合作领域是组织设计。克拉托克维尔和鲁杰致力于该领域研究,试图将国际关系理论带回到国际组织的实践。[73]政治学者和法律学者同样热衷于让大众更好地理解不同制度如何以不同的方式解决国际问题。[74]此外,“反思主义”或“主体论”对于组织应有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的强调也直接地与国际法学的几个重要流派的观点一致。(www.xing528.com)
3.遵守。许多对遵守国际协定之现象的研究正在进行。为争端解决设定特定的程序与强制执行对于条约遵守孰更有效之问题,亚伯兰和安东尼·查耶斯已经争论了几十年。[75]一群年轻学者用制度理论对在国际人权制度[76]、军备控制条约[77]以及控制使用武力的制度下的遵守进行了概念化和评估。[78]在政治学方面,罗伯特·基欧汉通过展示理性国家如何在一开始便有足够的动机遵守这些条约从而回应了这个问题。[79]通过了解这两个领域学者的见解,一些双方均有事实和理论予以支撑的问题应运而生。从两个角度进行的研究可以应用于一个共同框架,以突出两个学科的共同点以及各自的优势。
4.国际道德。国际政治的直接规范性重新受到关注。国际政治学者和国际法学者对国际道德均有涉猎,但后者却遭受了如国际法之于国际关系理论一样的命运。[80]使其引起重视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反驳国际法的独特性,便能将适用于国内政治的道德准则也同样地适用于国际政治中。[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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