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让国际法学者感到沮丧,但早期的制度主义学者坚持从现实主义前提下派生出国际制度的理论是政治学中一个明智的举措。在理性选择语境下重塑国际法,才中止了传统“现实主义—唯心主义”争论的潮流。“效率与透明”并非法律学者—道德家的语言,它们是理性计算的语言,不仅对政治现实主义者有效,也适用于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的国内同僚们。
此外,修正的结构现实主义细化了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功能”的构想。虽然国际法学者可能会抱怨制度主义学者只是重申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国际法律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促进了合作,但制度主义学者可以合理回应称,国际法学者只单纯信仰这个前提,而不是将其作为一个理论上可推导、实际上有待验证的现象。如前所述,在表1中,二者并非完全重叠:制度主义学者着重阐述了国际合作中信息的价值以及制度化对多边谈判方式的影响。制度“理论”的发展允许制度主义学者预测对国际制度的“需求”,从而根据潜在需求预测不同制度的相对优势。[61]
最后,学科的高下之争必须服从此核心观点:即使不考虑强制力及集中执行的需要,法律规范和决策程序仍可以用来构建国际政治。[62]制度主义学者用多种方式阐述了这一进程。然而,更重要的是,他们更能接受国际法学者有关国际法功能的阐述,特别是强调法律对于预期的形成和对稳定起到的作用。[63](www.xing528.com)
随着制度主义学者逐渐获得支持,他们进一步在传统和结构化种类方面脱离现实主义。基欧汉将修正结构现实主义重铸为“新自由制度主义”。这种理论源于认识到“世界政治在任何时候都是某种程度上的制度化”,既通过“正式的国际组织和成文的规范(‘国际制度’)”,也通过“由参与者在反思现有规则、规范和惯例时发现的非正式行为模式”实现制度化。[64]简单地说,新自由制度主义主张“世界政治中的条约达成和国家间的能力分配是相一致的”。[65]在这样的构造下,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多是提出问题而非给出答案,它为国际法学者和政治学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框架。
当基欧汉对现实主义提出的“理性”批判被新兴的“反思”或“建构”主义批判补充时,跨学科合作的机会得以进一步拓展。这种方法更明确地关注国际法律规范在塑造国家行为时的作用。它为探究制度的主体间的特性和身份利益的自动构建而放弃了“理性选择”路径。[66]它相应地关注程序和制度如何改变参与者的自我认知,进而改变参与者的利益计算。从这个角度看,将国际法作为法律的普遍认知与国际法的有效性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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