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摩根索现实主义占据主导地位,但并非政治学中的唯一理论。随后的国际关系学者试图将现实主义提炼为国际政治的一种理论。其中一部分学者继续探讨如何在强权政治体系下配置法律。具体而言,20世纪60年代关注国际法的政治学者最关注的问题是“二战”过后国际政治体制的变革如何改变了国际法律规范的性质和潜在效果。十几年过后,这些规范再次被“结构现实主义”或“新现实主义”的均势理论所提出。然而,这种更迭产生了强烈的回应,并在现实主义的自我修正以及一种针对国际法功能与效力的学说的强势构建中达到高潮。
1.系统化国际体系。当法律学者仍试图证明法律影响政治塑造时,一些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已经着手论证政治对法律的影响。霍夫曼和卡普兰都是早期“系统论学者”,但当他们按照“国际体系”的分类将时间较长的国家互动行为概念化后,问题就变成了不同体系的不同特征如何在国际法中得到体现。[36]他们认为国际法既体现了现行的政治体系,又体现了法律对这种体系的规范。[37]理解这种相互关系对分析法律规范的潜在效力至关重要。
霍夫曼分析比较了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在过往三种政治制度的关系: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法国大革命的权力平衡,之后一个世纪的权力平衡,以及“当下革命制度”。[38]卡普兰采取了更为抽象的方法,提出六种国际体系。[39]他和卡岑巴赫用麦克道格尔-拉斯韦尔的法律体系整合了这个方法,认为国际法与其试图支配的政治系统中的制度、价值、利益相关,并受到这些因素限制。他们致力于解释19世纪权力平衡体系下的国际法与现代“松散的两级体系”下的国际法的差异。[40]
系统论的支持者阐述了国际法的潜在作用,从政治科学的角度回应现实主义挑战。然而国际法的前景并不乐观。霍夫曼认为,只要现在的“革命”系统(“revolutionary”system)阻碍政治共识或阻挠集体利益,国际法的前景将黯淡无光。[41]卡普兰和卡岑巴赫则相对积极,“美国和苏联在维持那些使两极世界中的任何一方能勉力生存的最低限度的规则上有共同利益”[42]。然而,他们也承认“与当前国际政治形势相符合的规范结构可能不止一个”[43]。
传统的国际法学者认为法律受制于权力,而其他诸如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对法律的影响难以衡量。此外,“最低限度的规范标准”虽由联合国宪章演化而来,但实属鞭长莫及。致力于拔除制定法的政治根基的努力会削弱规范法的自治基础。然而现在回想起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理论是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跨学科发展的顶峰。新一代的系统论学者逐渐丧失了对国际法的热衷。
肯尼斯·华尔兹,20世纪80年代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关系学者之一,在1958年出版的著作《人、国家和战争》中首次区分了人、国家和体系。在接下来的20年中,他对系统论形成了强有力且准确的评价,重塑了系统论,并在此过程中重新定义了政治现实主义。[44]华尔兹抨击早期的学者,如霍夫曼和卡普兰,认为他们将“单元性”与真正的系统性理论完全弄混。他们的“系统”仅仅只是行为者动机和行为的总和。但是,真正的系统性解释应依赖于行为者在其间行动的“结构”。它假定结构决定了行为者互动的渠道,并最终决定互动的结果。而该结构的组成部分则依次为:顺序原则,各单位的分化和功能性规范,以及权力分配。
华尔兹的理论又被称为“结构现实主义”或“新现实主义”,已经超出了本文讨论范围。重要的是国际法学者观察国际体系的角度是非常狭窄的。华尔兹认为,国际政治体系与国内政治体系不同,前者仅由这三个部分中的两个构成:无政府状态(顺序原则)以及体系中的大国数量(各单位的能力分布)。从这个“地位图表”便可推断出国际政治的基本规律。[45]然而,在华尔兹国际体系中缺少的、在国内政治体系存在的部分(各单位的分化和功能性规范),在国际法中没有与之相类似的作用。
华尔兹的理论辉煌而持久。他使国际体系这个亟须理论构架和自我定义的学科系统化。但他没有给国际法留下任何余地。就算早期系统论学者认为国际法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操控,他们至少承认国际法是国际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变量,在不同条件下拥有不同的强度。对华尔兹而言,任何形式的规范都缺乏独立的强制力。
2.修正结构现实主义。令人讽刺的是,改变来自于20年来极力避免与“法律”发生任何瓜葛的政治学者。他们是国际组织乃至“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协调集体活动以开展公共事务”[46]的“全球治理”的学生。从弗里德里希·克拉托克维尔和约翰·鲁杰的一篇富有洞见的评论中可知,在战争初期,这个领域的学术热点从正式的制度转移到制度进程,更宏观地探讨国际组织如何在更大范围的国际治理中发挥作用。这个进程的最后一步是将国际组织重构为“国际机制”,并定义为“在某个特定领域,行为者可以期待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制定程序”。[47]
这个路径将国际组织从“不是模糊不清就是无关紧要”[48]中挽救出来,将其转变为国际关系理论中最有活力且最令人兴奋的领域之一。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度主义学者开始主动挑战现实主义。可问题是如何解释在美国霸权明显削弱的情势下国际组织何以继续存在并保持相对优势。[49]无论是传统现实主义者还是结构现实主义者,都将这些组织的存在解释为美国霸权的必然结果,而现在他们不得不证明美国权力并未削减,或国际组织如《关贸总协定》下属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陷入发展困境。(www.xing528.com)
机制研究者青睐的另一种解释是这些机构致力于争取本身的权利。这些学者中的主流,被称为“修正结构现实主义者”。他们提出了一种以新现实主义为前提的机制理论,将国家假设为理性利己主义者,并承认国际体系结构的首要任务就是决定国家行为。[50]罗伯特·基欧汉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路径。他借鉴被华尔兹推崇的微观经济学的理性选择论,详述了制度的“功能性”理论,即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中的普遍性与持久性来源于国际成员的理性计算。
基欧汉认为,在后霸权时代国际制度通过减少与其原则一致交易的成本来增加合作的可能性。他们创造了有序的多边协商的条件,界定了不同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并增进制度内和制度间的联系。他们促进信息对称,并提高了政府所接受信息的质量。[51]
国际制度也通过不同方式增进国际协定的遵守,从减少欺诈的诱因、提高声誉的价值,到“建立一个政府赖以遵守的合法行为准则”,以及促进监督,这是“建立在互惠原则之上的去中心化的执行基础”。[52]
这就是所谓的“功能主义”,即后来被称为“理性主义”的制度视角,有助于将国际合作延伸到国际政治经济学传统上关注“低级政治”之外。比起大多数现实主义者关注的安全性研究的“高级政治”,这种延伸更具有前景。[53]实际上,从整体来看,基欧汉的制度理论不仅仅是结构现实主义的修正,同时也是批判,其认为信息必须在系统变量中予以考虑。[54]因此,在系统解释国家行为时,必须将能够传达丰富信息的制度独立于国家予以考虑。[55]
3.重新发现国际法(以及拒绝承认它)。基欧汉仔细地将制度功能与世界政府甚至“中央集权的半政府机构”相区分。[56]他反对制度是建立于“‘法律下的和平’或‘世界政府’”的观点,认为“促进合作的制度不是要求政府必须做什么;相反,其帮助政府通过合作追求自己的利益”。[57]总之,制度“授权于政府而非束缚之”。[58]
对政治学者而言这是一种新的见解。[59]如上所述,国际法学者在过去30年致力于将国际法挣脱出“奥斯汀约束体系”的理论桎梏。“世界政府”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国际法学界,此时如伊尼斯·克劳德等学者提醒国际法学者更多关注国内法律结构中的“群体和平”方面。[60]基欧汉听取了这样的建议,其理论针对的群体也受到了该建议的影响。上述国际法学者花了20年强调国际法的便利性。将典型的制度主义者所认为的国际制度的属性与由不同国际法学者所确定的国际法功能和用途的总结进行比较是有意义的(见表1)。
表1 制度主义学者和国际法学者视角下的国际规范和制度
续表
尽管上述方面并非一一重叠,语境和关注点仍然有所不同,但整体上类似是一目了然的。政治学者重新发现了国际法,并以一种相似于国际法学者所熟悉的角度解释了国际法的功能和价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