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与政治:概念重构的回应

法律与政治:概念重构的回应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现实主义的挑战,法律学者着手重构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因此,在消除了传统的“法与政治”之间的差别后,他转而研究哈罗德·拉斯韦尔提出的一种有关政治的特殊概念。他们认同法律是社会政治价值观之表达,但与麦克道格尔不同的是,他们认为在被意识形态统领的世界有可能出现系统的、共通的价值观。他们认同法律与政治在权力、利益中相互影响。

法律与政治:概念重构的回应

面对现实主义的挑战,法律学者着手重构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首先,他们寻求法律与政治更紧密的联系,这不仅是受到政治现实主义者的推动,也是受到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推动,后者坚定地论证法律学说不可避免地反映潜在的政策选择。[11]其次,重新定义了法律形式,将一些措施从实体规则转移到了程序上。[12]最后,重新考虑法的主要功能。在对制裁进行引导、约束的同时,程序所起的作用更为广泛:交流、保证、监督和常规化。[13]

以下部分将介绍几个学派对现实主义挑战的直接回应。然而,本部分并不详述其渊源,重点在于通过证明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关系的演进路径,去展示国际法重构的历程,并以此作为跨学科研究的基础。

1.作为政治科学的法律。对现实主义挑战最先且最全面的回应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迈尔斯·麦克道格尔和哈罗德·拉斯韦尔。他们试图将国内法律学者培养为政策制定者,使他们在领导这个伟大民族安稳度过战后岁月的过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14]“冷战”伊始,麦克道格尔和拉斯韦尔就发现国际法学者被现实主义者所强调的“赤裸权力的重要性”所边缘化了。[15]作为回应,他们重构了国际法学,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学科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国际法学者以公共政策专家身份重新出现,利用政治学和其他学科的经验数据和理论视角对现有法律进行确认和批判。这份事业的终极目标是制定一种更好的法律,一种能更好地维护人类尊严世界秩序。[16]

对麦克道格尔而言,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化的进程。因此,在消除了传统的“法与政治”之间的差别后,他转而研究哈罗德·拉斯韦尔提出的一种有关政治的特殊概念。拉斯韦尔将政治定义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决策程序。[17]麦克道格尔和拉斯韦尔之后同时将法律定义为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决策的一部分。有效性意味着控制,从而引入了权力;权威性意味着对社会价值观和社会期待的遵从。因此,法律被政治社会发展进程所决定,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但保留了自身的独特性。

在一个由共同价值观约束的真正社会里,法律是这些价值观的权威表达。但麦克道格尔认为,在国际体系中不存在这样共同的价值观。在这个领域,法律在功能和形式上有所改变:“法律规范被用以实现价值而非约束行为。”如果国际法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战场,国际法学者便是站在前线上,国际法学者应使用政策技能来决定哪种法律或哪种法律体系更有助于维护人类尊严,并将维护与抑制人类尊严的法律体系(公共秩序)进行区分。以此为标准对世界上的公共秩序进行分类后,下一步是“创造和倡议”为构建全球公共秩序所必需的、与人类尊严和全人类愿望相符的原则和程序。[18]

2.作为系统性政治科学的法律。麦克道格尔的学生——如理查德·福尔克、梭罗·门得罗维兹和伯恩斯·维斯顿——吸收了他的概念外壳,摒弃了他的实质内涵。他们认同法律是社会政治价值观之表达,但与麦克道格尔不同的是,他们认为在被意识形态统领的世界有可能出现系统的、共通的价值观。例如,福尔克赞赏麦克道格尔-拉斯韦尔将法律与其他因素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但最终发现它过分接近政治,为国家机会主义打开了大门,否定了法律多元化的可能性,并鼓励在脆弱的核平衡环境里进行对抗。他试图在凯尔森过于纯粹的自主性观点和麦克道格尔有缺陷的关联性观点中寻求平衡。[19]

由此,福尔克和他的同事在设计世界秩序时,融合了法律现实主义和国际理想主义,形成了他们自己对现实主义挑战的回应。他们沿袭麦克道格尔的研究路径,从政治角度研究法律,但对系统稳定性的重视程度超过了“人类尊严”。在当今核能世界,稳定性是生存的先决条件。在这个框架内,法律可以是规则或者程序,也可以是维持生存必需的国际行为准则或由假定的“超国家”决策者作出的一系列权威和有效的决策。法律致力于“推动国际社会整体的价值与利益,而非为其中部分国家行为体的特殊价值和不同利益服务”[20]。因此,法律虽仍与政治相关,但切入的角度从彼此竞争的意识形态转向了自治的系统逻辑。

福尔克认为,采用“系统性定位”意味着建立“一个理想的形式”,但他认为,建立国际法律秩序,而非进行激进体制改革(如建立“世界政府”)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由于他不重视国际法的约束功能而更重视其在国际关系中体现的作用,因而国际法律秩序的优势与相关性得到增强,体现为:(1)“最低限度世界秩序的具体构成”的详述——即有关遭受侵犯时可采取反击行为限度的规则;(2)危机时期通过实现权利的交流方式的规定;(3)为“以法为纲的机构”制定规则以保持对日常交往的稳定预期;(4)使电信、卫生健康等技术领域的“合作机制”发挥效用;[21](5)假定“在允许的情况下能指导各国政府和行为者合理行为的准则”。[22](www.xing528.com)

总的来说,他们承认麦克道格尔提出的关于国际法应有约束功能的观点,从而回应了现实主义挑战中最具有攻击性的一个论点。他们认同法律与政治在权力、利益中相互影响。然而在这个框架内,他们开始说明国际法如何在理性的利己主义上发挥作用,即使这个私利是由国际社会成员与其自治政体互动产生。[23]

3.实用主义与法律进程。麦克道格尔认为国际法是现行政治和社会进程的组成部分;福尔克在系统层面对受到这些进程影响的法律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不同于以往的“定义、详述、分析法律”的研究方法,取而代之的是国际法学者关注着法律、律师、法律机构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影响国际事务的进程。

在美国国内法中,由亨利·哈特阿尔伯特·萨克斯和赫伯特·韦克斯提倡的法律进程学派开创了另一种对法律现实主义的回应。其认为在法官造法的前提下,强调法律决策的进程和立法机构的地位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造法的民主合法性。因此,过分注重法律过程的细节会限制律师和法官的自主权。相比之下,在国际领域国际法律进程的目的仍然是要证明法律学者和法律规范对政治进程有影响。在对凯南观点的直接回应中,查耶斯、埃利希和洛文费尔德肯定地说:“本书中没有任何问题是法律所能决定的,但法律均与此相关,法律学者的作用十分重要。”[24]

国际法律进程必然要求收集能证明国际法在具体国际危机中所起到作用的经验性证据。亚伯兰·查耶斯所著的关于在古巴导弹危机中法律如何影响决策过程的书已成为经典,是美国国际法学界研究国际危机中国际法作用的成果。[25]这些文献的目的是研究法律如何而非多大程度上影响决策的制定,法律和法律制度对影响国际事件又有哪些不同的方法。

查耶斯将法律的功能界定为特定的危机中的“约束、辩护和组织”。[26]路易斯·亨金在一本几乎所有政治学者都会阅读的国际法著作中,宏大叙事地解决了这个“如何”的问题。《国家如何行为》从现在为人熟悉的、备受争议的命题如“不断捍卫存在价值”甚至“更加诚挚……它与全球性事务的关联”出发,[27]亨金试图说服现实主义者,“法律是世界事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说服国际法学者“超越法律的实质性规则来思考法律的作用、影响的性质、提供的机会和施加的限制”。[28]法律规定了国际关系的“潜”规则和国家的定义,同时为国家之间的互动和交往提供了工具;[29]它确立了“他们认为适宜的共同标准”;[30]习惯法和国际条约“避免在一个新的情况下重新谈判的必要”;[31]两者“建立了合理期望,对其他国际行为体如何表现拾起信心”[32],同时在对共同利益的追求上加强合作。[33]

这种以国家而非学者角度来审视法律[34]的务实做法是由弗朗西斯·博伊尔为应对现实主义质疑所提出的。[35]博伊尔是一名国际法学者同时也是一名政治学者,他认为要使这种方法有效必须克服证据上的障碍。对于政治学者而言,“相关性”表示着国家如何行为的偶然联系。它证明了,国际法所提供的激励或限制能够产生与纯粹权力预测完全不同的结果。博伊尔列出了一份满足这些标准的详细协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