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结束后,未来世界将何去何从尚不明朗,国际关系学科应运而生。但“二战”的爆发使其发展陷入低潮,这门新兴学科随即落败于政治现实主义,汉斯·摩根索、乔治·施瓦辛格、E.H.卡尔和乔治·凯南均对此做过清晰、系统的论述。[5]他们反对威尔逊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该主义主张民主与国际组织的结合能够战胜战争和强权政治)。他们认为法律与权力相互对立,包括国内与国际领域、常规期待与积极期待、合作与冲突、软法与硬法、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等,也互相对立。无论各国国情如何,在国际领域国家只代表他们自己的利益。国内法域中的“法”在世界法域中并不存在,法律是“政治的法律”,政治是“权力斗争的产物”。[6]
从现实主义角度看,伍德罗·威尔逊和他的追随者是美国外交政策中“法律—道德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天真地认为自由国家不应独善其身,而应参与到无序的国际社会中去。[7]威尔逊主义者试图根据理想化的“威尔逊十四条”,通过建立国际组织的方式维护和平。凯南认为,他们误解了法律和外交的功能和能力:
历史表明个体对他们所处的环境作出贡献的意图和能力是在不断变化的。组织形式以及边界和政府等也自然会随之变化。国际关系体系的功能应是促进这类变化而非抑制:缓解进程中的冲突,并防止这些冲突影响国际秩序。但在传统意义上来说这是外交的任务。对于此,法律过于抽象、僵硬,难以满足那些事先无法预见的需要。[8](www.xing528.com)
这是现实主义者对国际法学者的挑战:对构建国际法“相关性”的挑战。[9]国际法学者长期以来致力于解决国际法律义务之来源这一理论难题——法律由国家制定却同时约束国家。在对这个问题进行无休止的争论下,仍然可以认为国际法律规则对国家行为具有影响,法律和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互动,而非在国内—国际范畴内对立。然而,政治现实主义者认为,国际法只不过是一些日渐式微的规范的集合,或者是实现法律合理化的一个资源库。[10]
现实主义的挑战并不仅仅是一种学术上的姿态。它为战后外交家所用,并且以忽视法学及法律学者的政治形态展现。对此的反应促使了战后国际法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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