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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RTAs投资规则的若干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积极将环境、劳动等问题纳入未来的RTAs投资规则当中,通过条约的形式进一步促进东道国居民的人权保护。RTAs投资规则对人权问题的模糊规定将使得东道国难以预测在其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另外,在缔结RTAs投资规则时,可以考虑拓宽投资仲裁的法律适用。各国签订的RTAs投资规则差异巨大,不过一般来说,投资规则的目的都是在于鼓励经济合作、保护投资增长。

对我国RTAs投资规则的若干优化建议

目前,世界各国缔结了数千项BITs。我国已与1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BITs,签署的自由贸易区达到12个。[80]巨大的国际投资中,冲突不可避免。投资和人权完全划清界限的做法已经一去不复返。所以,我国应当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作出努力,努力寻找投资者财产权和东道国居民的水权、环境权等经济社会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1.国际方面

(1)理性、全面地看待贸易、投资与人权的关系。投资自由化固然重要,但投资背后的人文更能表达投资的最终追求。从欧盟在乌干达事件中的行动,我们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有些东西,不能也不应当因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而被忽略。它是所有人类的共识,为所有人与生俱来所拥有。它从始至终一直就在那个地方,需要我们看见,需要我们遵守。这些东西就是包括劳工权益、环境权等在内的人权。强迫劳动、童工、用工歧视、破坏环境、降低环境保护要求等是我们从来都需要禁止的。环境、资源不止属于我们,同样也属于我们的后代。所以,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换取贸易自由化是绝不能允许的。纵观现阶段的RTAs投资规则的趋势,关注包括劳工权益在内的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公平贸易和投资的衡量标准之一。跳出“人权壁垒”的固有思维,正确地看待投资与人权的二者的关系,不仅能够有效地为我国在将来签订RTAs投资规则提供指导,更能充分地通过投资来保护人权。

(2)完善RTAs投资规则中的人权保护条款。积极将环境、劳动等问题纳入未来的RTAs投资规则当中,通过条约的形式进一步促进东道国居民的人权保护。RTAs投资规则作为解决投资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影响着仲裁庭的行为以及裁决的作出。RTAs投资规则对人权问题的模糊规定将使得东道国难以预测在其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在出现例如Ethyl Corp诉加拿大的情况时,东道国在保护本国人民和环境等公共利益的能力将受到极大限制。

所以,在RTAs投资规则中明确人权条款十分必要。首先,在RTAs投资规则序言中加入人权保护的内容,重申双方签署和承认的人权条约,明确双方所共同追求的价值,例如可持续发展、人权等。其次,应当进一步明确征收条款中人权保护的例外。例如,可以参考美国2004年BIT范本中的做法,把公共利益、保护人权和非歧视的监管行为排除在法律之外。与此同时,仲裁庭在审理案件当中,也应当就征收的目的予以认真考虑。另外,在缔结RTAs投资规则时,可以考虑拓宽投资仲裁的法律适用。例如,在投资仲裁的时候,应当对国际人权公约予以适用,特别是那些缔约各方都已经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

(3)充分参与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的保护活动中,促进两者的平衡。各国签订的RTAs投资规则差异巨大,不过一般来说,投资规则的目的都是在于鼓励经济合作、保护投资增长。但是从人权方面来说,各国已经承诺在各种情况之下保护人权,包括投资自由化。在国内方面尊重并保障人权的实现。在对外签订协议时在人权方面进行合作,提供援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从人权的角度来说,并不能以投资自由化为理由而忽视和影响东道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和行动。所以,我国在促进投资自由化时有必要加强对下列领域的管理。首先,由于RTAs投资规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以对灵活性较大的投资,特别是短期投资、对环境污染较大的投资应当允许东道国进行严格管理。其次,尽管目前大多数RTAs投资协定禁止对业绩提出要求,但实施国民待遇的前提是不应当限制国家进行有关促进文化、社会等方面进步的权能。所以,可以充分利用国民待遇的规定加强我国在文化、社会方面的进步。最后,在投资者的投资侵害人权时,东道国有权收回对投资自由化的承诺,以确保东道国对人权的保护。总而言之,我国在进行RTAs投资规则谈判时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解决对政策空间的担忧问题,例如免责和保留部分,充分促进平衡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之间、东道国和投资者间权利义务的平衡。(www.xing528.com)

2.国内方面

首先,完善环境、劳动等方面的保护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将劳动者的权益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且在《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环境方面,我国已经签署了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内的50项国际公约,拥有10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20部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此外,还拥有25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依然很严峻。水体污染严重、空气污染日趋复杂、噪声污染日益突出、土壤污染影响深远、生态系统退化严重。根据今年发布的2010年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结果,我国生态环境退化成本高达15389.5亿元人民币。其中,环境退化成本比2009年上升了13.7%。[81]根据报告,传统模式下GDP的不断增长是建立在对公共健康和环境资源投资的条件下。这种发展方式与可持续发展相悖,并不符合投资目标的国际共识。深究其因,主要是因为目前体制结构仍不完善、经济水平还处在产业分工的低级阶段、公民的环保意识不强、环境违法成本低等。所以,严格追究污染企业和污染者的责任、强化环境执法、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一套有效的司法模式、强化环境损害赔偿,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十分必要。

其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保护环境和劳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投资和人权协调发展。如环境保护方面,企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企业是否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对人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至关重要。1955年日本四日市石油提炼的废弃致使该市空气受到严重污染,造成近千人患哮喘病。2010年紫金矿业环境保护确实造成大范围污染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警钟。所以,企业应当摆正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提高二者的关系,改变传统忽略环境保护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经营模式。说到底,企业违反法律,污染环境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法律与政策制定出来,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执行得是否到位。而说到底,环境、劳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到位与否,受到影响的人民最为清楚。社会监督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目前阶段最可相信的监督手段之一。充分利用微博等网络工具、健全社会监督,将问题及时反馈给行政和立法机关,有效促进问题的及时解决,更好地促进投资自由化。此外,将人民所反映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公开,不仅能让促使环境、劳工保护的违法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同时也将有利于企业基于自身声誉等违法成本的考虑,降低冒险违法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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