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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关系实践的不同点及分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美国、欧盟和中国在RTAs投资规则对人权保护的实践中,除了相同之处外,还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而这一制度在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RTAs投资规则文本中几乎没有。换句话说,欧盟希望通过实施包括在RTAs投资规则中纳入人权等方式,影响并最终达到使得接受国国内的体制朝着民主、法治、人权的方向完善。然而,对于我国来说,包括行政、司法等方面在内的体制的独立是RTAs投资规则谈判和签订的前提。

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关系实践的不同点及分析

基于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美国、欧盟和中国在RTAs投资规则对人权保护的实践中,除了相同之处外,还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除了法律传统影响法对人权保护的态度有所差别之外,我国和欧美在保护的力度和程度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别。

1.法律传统不同

法律的制定并不是瞬间冲动,而是真正社会群体的理性思考。只有神圣理性才是自然法创造者。[74]即,负有管理共同体职责的人为了公共利益而颁行的理性。[75]对于什么是“法”(ius),杰尔苏曾经非常优雅地定义: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76]德莫斯梯尼(Demosthenes)也这样给法律下定义:“法律是基于众多忠告理由一切人所应服从的,特别是因为每一个法律都是神的创造物和礼物,是智者的理论,是对有意或无意实施的犯罪的惩罚,是城邦的共同协议,生活在城邦中的一切人应该根据该协议生活。”

一般来说,西方法律传统指的是指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到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法律传统。西方法律传统在不同的时期显示着不同的内容。例如,在11世纪后,西方法律传统常常体现为多元法律体系的形成,如世俗法与教会法的二元论。教权与王权的斗争成为西方法治产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在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西方法律传统加入了一些新的补充,例如三权分立、契约自由、法治、人权等等。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权力制衡主要是国家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与妥协.随着商人阶级权益的不断扩大,其与封建阶级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为了协调和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法律应运而生。此外,商业活动的进行也确实需要契约予以保障。此后,西方法律传统发生了若干的变化,例如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个人本位向国家本位的转变等。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制衡机制最后发展成为我们今天所说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政。权利制衡为西方的法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生存的土壤,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人权提供创造了条件。

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传统较多体现的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等内容。中国法律传统的典型特点是法自君出、权大于法等的人治性。缺乏权力制衡导致中国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法律传统那样的对抗,阶级分化和对立并不明显。“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正是这种不明显的体现。例如,在传统中国,士农工商并不是阶层,而只是四个不同的职业。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下,我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之一就是伦理本位,即义务本位。每个人都秉着对家庭、家族、社会的责任心,认清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中西方法律传统的不同,也是各方对RTAs投资规则对人权保护的态度和程度有所差别的原因。

2.保护水平不同(www.xing528.com)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欧盟对人权的保护水平要高于中国。如一些国家尽量避开在投资中讨论人权问题相比,人权事项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外签订RTAs投资规则的必然组成部分,如“人权条款”成为欧盟与第三方签订RTAs投资规则的必然条款。发达国家、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地区在RTAs投资规则中对人权的关注和保护水平存在一定差别。前者的保护水平与后者相比较为完善。

以美国为例,其在2012年BIT投资范本的投资与环境、投资与劳工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引入相对于2004年BIT投资范本来说将有利于民众充分参与投资有关的环境、劳工相关事项的决定过程。而这一制度在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RTAs投资规则文本中几乎没有。其实早在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就已经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规定,同时也开创了公众参与影响评价制度的先河。在过去十几年中主要依靠国际投资、援助和扶持项目等来发展经济的老挝在制定《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时也对世界银行和亚洲发展银行中的公众参与框架进行了借鉴和发展,如《OD4.01环境评估(1989,1991)》[OD4.01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1989,1991)]等。参与人权的广泛性和阶段的广泛性使得公众参与制度对本国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等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美国此次大胆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BIT投资规则中,必将进一步完善缔约国在投资和环境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3.合作程度不同

在合作程度方面,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方面的合作程度同发展中国家相比比较深入。以欧盟的发展援助计划来说,援助的对象既包括亚洲、拉美、非加太等传统发展中国家,同时也包括中东欧等国家。在援助的领域和方式上,既包括了粮食援助、技术援助、紧急援助,同时还包括了财政援助、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实践中,尽管欧盟在经济和贸易方面给予非洲国家长期的优惠,但这些国家的发展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发展十分缓慢。正如《2012年世界投资发展报告》所显示的那样,非洲国家在投资上呈现倒退趋势。所以,欧盟认为这些国家发展中的最大瓶颈在于国家系统运行腐败等问题。鉴于此,欧盟认为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往来中增加必要的“人权条款”能够有效地促进这些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进行改革,从而朝着民主、法治以及良政的方向发展。同时,这样的规定也将有利于增加经济发展对民众的帮助,实现民主和人权,进而提高发展合作的效果。换句话说,欧盟希望通过实施包括在RTAs投资规则中纳入人权等方式,影响并最终达到使得接受国国内的体制朝着民主、法治、人权的方向完善。在这一方面,2012年美国BIT范本也有异曲同工之处。然而,对于我国来说,包括行政、司法等方面在内的体制的独立是RTAs投资规则谈判和签订的前提。投资规则中人权保护可以有效地促进缔约国国内环境、劳工、公共利益等人权事项的实施,但如果这些事项干涉到主权,则该相关事项在签订之时通过的可能性就已经几乎为零。

所以,由于受到各国法律传统、政治等各方面的影响,发达国家、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地区在RTAs投资规则中纳入人权事项时在态度、保护水平和合作程度上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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