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文中对美国、欧盟和中国签订RTAs投资规则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RTAs投资规则中纳入人权事项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此外,纳入的人权保护范围也越来越广,保护力度逐步加强。
1.RTAs投资规则纳入人权已成为趋势
从《洛美协定Ⅲ》到NAFTA,再到中国—新西兰FTA等,RTAs投资规则中纳入人权事项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RTAs投资规则对人权的影响也在不断发挥作用。以欧盟对非洲国家发展援助政策中的人权条款来说,其在实践操作中对非洲国家的民主化和人权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首先,20世纪90年代早期,欧盟就对非洲国家采取了支持民主选举及支持当地社会团体等援助项目。90年代后,非洲国家的当权者们逐渐意识到,在人权方面作出积极回应是其政权得以合法及得到国际认可的必然要求。进入21世纪,非洲国家在人权事务上取得了巨大进展,例如“尊重民主原则、人权、法治”作为非洲联盟运行时必然遵守的原则。此外,还建立了相关人权法院来贯彻和实施人权事项。
根据《2012年世界投资发展报告》,一个以共享式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核心的宽泛的发展政策议程正在酝酿出台。[73]从投资政策的角度来说,新的范式面临包括投资政策融入发展战略、纳入可持续发展等诸多挑战。在国际层面上,为了国家和投资者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国际投资协定有必要强化其发展导向。作为国家基本组成单位的人来说,其人权事项必然成为国家在制定对外政策,特别是签订相关投资协定时的考虑内容。也就是说,将人权事项纳入RTAs投资规则中将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
2.RTAs投资规则纳入的人权范围越来越广(www.xing528.com)
随着投资的不断深入,RTAs投资规则纳入的人权范围也在不断扩展。除了劳工、环境以外,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等方面也越来越引起缔约方的关注。RTAs投资规则由最初的投资事项扩展到劳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环境权的关注和保护,再到Sun Belt Water Inc诉加拿大一案所涉及的水权、知识产权以及公共健康等。实施证明,随着投资自由化的不断发展,投资涉及领域和范围正在逐步深化,例如2011年《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通过与执行和2012年对《国际商会国际投资指南(1972)》的修订。作为结果,RTAs投资规则所规定的人权范围也必将不断扩大。再如,美国2012年BIT投资范本中除了保留2004年BIT范本中对投资与环境、劳工的规定外,更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内容和运行方式的细化。不仅重申了缔约方共同签订的相关领域条约,同时还充分肯定了东道国在处理环境、劳工问题时的自由裁量权(retains the right),并且针对什么是环境法进行了列举式说明。文章的三个典型案例中无一不体现着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RTAs投资规则纳入人权的范围越来越广。
3.RTAs投资规则对人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强
正如前文从《联系专约》到《科托努协定》的发展及美国由2004年BIT投资范本到2012年BIT投资范本的变化一样,各国和地区对人权的保护力度正随着投资的不断深入而进一步加强。就我国而言,从2001年第一个RTAs的签订到现在,我国对RTAs投资规则对人权保护的力度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以CAFTA和中—新FTA为例,我国在签订CAFTA投资协定时并未过多涉及环境、劳工的事项,对这些方面合作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而在中—新FTA投资协定签订之时,为了促进和改善缔约方国内相关事项的发展,双方就环境和劳工方面的合作单独签署了合作协定和备忘录。此外,中国与东盟在后期签署的《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11年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启动、2013年1月中国与东盟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络合作机制研究项目等在加强环境方面合作的同时,也将深刻地影响缔约方的投资行为,最后由RTAs投资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反映到人权的保护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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