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CAFTA的规定之外,我国与新西兰在2008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将投资规则纳入进来,对劳工和环境问题作出专章规定。
1.中—新FTA的签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2008年,中国与新西兰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含214个条款,共18章,其中第8章对投资进行了专章规定。协议的第177条中明确中新双方应当通过《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环境合作协议》充分加强双方在劳动和环境方面的合作。作为结果,双方订立了《环境合作协议》以及《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两份法律文件签订的目的是为两国提供一个合作的平台,从而对中国和新西兰在劳动和环境方面的时间,与《中新自贸协议》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表 2003—2008年新西兰FDI流出存量额及其占GDP的比重(单位:亿美元,%)[69]
2.中—新FTA投资规则对人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11章对投资规则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一共包括24条,分为两个部分:投资、投资者和国家争端解决。内容上包括投资的目标、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不符措施、移转、公平公正待遇、征收补偿等等。其中,国民待遇、劳工和环境等方面的措施体现了投资过程中对人权的保护。
(1)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与《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一样,中新FTA在它的第138条规定,各缔约方在管理、经营……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70]也就是说,两国的国民待遇并不包含准入阶段。而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则包含了准入阶段。2008年以前,新西兰是典型的FDI净输入国,所占比重远超其他发达国家。2007年以前,FDI流出额一直占国内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一直没有超过5%。[71]在这种条件下,新西兰政府鼓励对外投资政策。在新西兰对我国的投资中,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农林、食品加工、纺织等。但是,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同时也是事关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加强农业生产与稳定发展对于抑制我国的物价和经济安全至关重要。所以,在将准入阶段排除在国民待遇之外十分必要。(www.xing528.com)
(2)征收和补偿。在征收方面,根据《协定》第145条的规定,东道国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征收,但是应当补偿投资被征收前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72]补偿的数额与CAFTA一样,也是基于东道国征收之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即,应当根据东道国征收时的实际经济水平进行赔偿。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东道国政府在对本国国民人权保护职权的行使,充分确保政府能有效作出管理决定。不过,另一方面投资者的财产权将基于征收行为将受到一定侵害。基于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的补偿是否足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事实上,各方在就条款进行谈判时,已经对各自可以接受的范围作出让步和平衡。可以说,投资者母国早在谈判时就已经尽最大努力保护本国投资者的财产权。
(3)《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协议》的规定,《备忘录》与《协定》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进行投资时,也必须遵守《备忘录》的规定。
内容上,《备忘录》明确了双方在劳动领域合作的目的,充分强调了中新双方在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方面的义务。如《备忘录》的第1条就明确提出双方重申他们作为ILO成员的义务,特别是ILO《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的义务。这与当今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涵盖劳动条款标准的做法是一致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作为ILO的成员国愿意遵守ILO规定之义务的决心。双方将在共同关注的劳工事务上进行合作,如在劳动实践方面对话。另外,《备忘录》还强调两国将分享就业、培训和劳工监察政策领域的经验和知识。
(4)《环境合作协定》。两国认为,双方各自的环境政策应当支持其他领域的政策,例如投资、贸易等,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双方已经在环境合作领域达成了一个清单,其中包括水环境管理、环境和贸易、提高环境意识、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等方面。
3.中—新FTA投资规则对人权保护的趋势
从中—新FTA投资专章的内容来看,两国在FTA谈判之时充分考虑到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的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例如在国民待遇方面排除在准入阶段之外、在补偿款项部门的要求为“适当补偿”等。此外,与CAFTA相比,中—新FTA中专门签订《备忘录》和《环境合作协定》这两个附属协定,对劳工和环境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而且还将分享两国在就业、培训和劳工监察多方面的经验。所有这些规定都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劳工、环境方面的保护,从而进一步保护两国的人权,充分实现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从保护力度上来说,中—新FTA投资规则对人权的保护比CAFT更为具体、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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