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目前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RTAs投资规则来看,比较成熟的主要有CAFTA、中国—新西兰FTA、中国—新加坡FTA、中国—瑞士自贸区等。
1.CAFTA投资协议签订的背景和内容
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到2010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2004年,双方签署《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两份协议的签署,标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进入实质建设阶段。2007年,双方签署《货物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稳步展开。为了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联手抗击2008年的经济危机,2009年,我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定》(以下简称《投资协定》)。《投资协定》签订后,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发展显著增长。在投资方面,2014年前三季度,中国对东盟国家投资总额为35.6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3%。2014年1—9月,依照中国对东盟国家的投资金额排名,前5位国家依次为新加坡、印尼、老挝、柬埔寨、越南。与2013年同期相比,中国投资增速最快的国家依次为文莱、菲律宾、印尼、越南、柬埔寨。[58]
在内容方面,《投资协定》一共包括27个条款。其中包括投资协定的目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透明度以及缔约方与投资者争端解决等。
2.CAFTA投资协议中对人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与NAFTA和AUSFTA不同,CAFTA的缔约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所以,CAFTA对投资规则作出规定时要考虑经济欠发达国家的环境、公共利益和安全等因素。
(1)序言部分。《投资协定》在序言部分明确,各方注意到协议的缔约方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发展速度的作用,有必要对老挝、柬埔寨、越南和缅甸等新成员实施差别待遇。此外,允许各缔约方在处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包含的各自敏感领域具有灵活性,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59]也就是说,投资协议在进行协商时,充分考虑各国国内的发展现状,如环境保护水平、公共健康等因素,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发展目标,从而对那些新加入的成员国实行特殊对待,以促使该国经济平稳发展。(www.xing528.com)
(2)国民待遇。根据《投资协定》第4条的规定,投资者及投资在管理、经营……不低于东道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60]相对于NAFTA和AUSFTA的规定来说,充分考虑到东盟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其他产业的发展现状,CAFTA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适用于投资的准入环节。以缅甸为例,水稻的生产在缅甸的农业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占全国60%的总耕地面积。[61]世界范围内,有超过35亿人以大米作为主食。[62]2009年,将近10亿人生活在贫困中,其中包括亚洲以大米为主食的6.4亿人。在越南,农业人口占到总人口的77%。农业是越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亚洲,水稻种植(rice-based farming)同时也是农村贫困人口的主要经济活动。在极度贫困(少于1.25美元/天)的情形下,大米占据将近食物支出的一半以及家庭总支出的1/5。[63]
(3)征收补偿。根据《投资协定》第8条的规定,协定并不禁止征收,只是需要满足为公共目的等四个条件。其中,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第8条第1款的(四)仅规定“按照第二款规定给予补偿”,并未采取美式BITs的“充分及时有效”的做法。[64]根据第8条第4款[65]的规定,征收理由和补偿的金额将由各缔约国根据国内法律、法规作出。即,充分考虑各国的经济和法律差异,区别对待。在补偿的时间方面,按照第8条第2款,立即对补偿的期限进行规定——不应有不合理的拖延。也就是说,《投资协定》对于征收的补偿一样是要求“及时”,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相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这些国家来说,越南、柬埔寨等国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等方面水平较低。如果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补偿(例如基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作出“充分”的规定,则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可能惧怕高额的赔偿而降低环境保护等人权标准,或减少或放弃人权保护标准,从而造成这些国家在公共事务权利权限上的限制,最后导致人权状况的恶化。
(4)转移和利润汇回。根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保障利润的移转和汇回。不过,如果是源于社会安全、公共退休或者强制储蓄计划以及与外商投资项目停业的劳动补偿相关的工人遣散费等原因,则东道国可以在公平和非歧视的前提下予以阻止或延迟转移。[66]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缔约国出于社会安全、公共福利和特殊劳动者的利益考虑,可以在投资者进行投资转移时予以限制。
(5)一般例外。在一般例外上,CAFTA投资规则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根据《投资协定》第16条的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组织任何成员采取或实施包括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等。[67]也就是说,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关于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等措施的实施与CAFTA投资规则相比具有优先权,各国在展开投资互动的同时,不应降低或忽视人权的保护。
3.CAFTA投资协议对人权规定的重要意义
CAFTA《投资协定》自实施以来,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发展。例如在矿业方面,在《投资协定》和中国—东盟矿业合作论坛的共同促进下,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矿业投资、节能减排、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等开展进一步合作。目前论坛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和东盟各国开展矿业交流合作的最重要的平台。在去年的合作论坛上更是签署了20余项合作项目,总金额约20亿美元。[68]签约项目分布在东盟各成员国,涵盖了金、铜、铁、锑等矿种。在环境方面,各缔约方在环境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加深,中国和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在各方的环境保护合作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合作领域包括有害废物跨界移转、促进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利用、通过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等领域。2011年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启动、2013年1月中国与东盟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络合作机制研究项目的启动为双方在环境领域的进步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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