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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关系的典型案例分析:欧盟的例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权、民主和法治是欧盟的核心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得以通过发展援助政策促使缔约国充分的保护和改善人权状况。其他成员国需要对来自联系地区的货物给予关税上的优惠;欧共体与海外国家和领地之间应当逐步取消关税及限额。而且,“人权条款”中人权义务在欧盟内部的实施问题也将处于欧洲人权法院的管理之下。

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关系的典型案例分析:欧盟的例子

人权、民主和法治是欧盟的核心原则。尊重人权是其他国家申请加入欧盟同时也是他国与欧盟签订贸易和其他协定的先决条件(prerequisite)。《里斯本协定》就欧盟对外投资谈判的授权,意味着欧盟“人权条款”的规定将被明确纳入统一的共同投资领域当中。

1.欧盟RTAs投资规则与人权关系的概述

“人权条款”是欧盟对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的一个具有原创性的贡献。目前,尚无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缔结协定时有可以与欧盟相比的“人权条款”。[44]欧盟的“人权条款”是通过发展援助政策逐步完善的。发展援助起初只是适用在欧共体给予它的成员国在非洲的前殖民地国家。《罗马条约》中的《联系专约》是欧共体最早的有关于发展援助政策的文件。后来,这一专约又逐步演变成《雅温得公约》(Yaounde Convention)、《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最后被《科托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替代。地理范围上从之前的非洲前殖民地国家扩大到加勒比及太平洋地区。内容上,发展援助涵盖了单向贸易优惠、开发援助、出口商品价格支持、技术和财政援助、投资等。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得以通过发展援助政策促使缔约国充分的保护和改善人权状况。

发展援助政策与人权挂钩政策的开始。1957年,欧盟开始对外实施发展援助政策,内容包括发展援助、对外援助和发展合作等。发展援助政策分为地区和全球两个方面。地区方面的发展援助政策主要体现在与具体国家签订的各种协议当中,例如《洛美协定》国家。全球方面的发展援助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作为一方的涉及大多数或者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协议。这一政策包括贸易优惠、人道主义援助和发展援助等。

针对非加太地区的发展援助政策,有如下几个阶段:

《联系专约》时期:即在《罗马条约》制定的时候,写进了关于联系国可以享受欧共体贸易优惠和发展援助的“海外国家与领地”与欧共体的联系制度的条款。同时《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中还包含了《海外国家和领地与共同体联系的实施专约》(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即《联系专约》。它的主要内容是:宗主国在联系地区享有的贸易优惠和经济特权将扩大到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国。其他成员国需要对来自联系地区的货物给予关税上的优惠;欧共体与海外国家和领地之间应当逐步取消关税及限额。在此基础上,共同体通过援助的方式来保持和发展与联系国家和地区间关系。

《雅温得公约》时期: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家的独立,原属《联系专约》的非洲国家纷纷要求与欧共体进行谈判。最后,原属《联系专约》的18国与欧共体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举行谈判,并于1963年签订了《雅温得公约》。

《洛美协定》时期:1975年,欧共体与由46个非加太国家组成的非加太集团签署了第一个《洛美协定》。这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的协定一度成为南北合作的佳话。

基于发展与人权关系的反思,欧共体希望在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洛美协定》中分别加入《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应急任何人都不得以残酷、不人道等方式进行处罚方面的规定,人权写进协定的序言,部分“尊重人权”被写入条款当中,“人权条款”正式诞生。特别是其中关于财政资源可以用作促进非加太地区的人权方面的规定更是赋予人权条款以执行力

《科托努协定》时期:2000年,欧盟与77个非加太国家在科托努签订《科托努协定》。协定从2003年开始生效,有效时间为20年。这一协定更是具体地展现了欧盟人权与对外经贸发展结合的做法。

对非加太之外地区投资与人权挂钩政策,具体表现在:一是普惠制实施与人权挂钩的要求。即在实施普惠制的过程中重视人权的发展,特别是劳工权益。二是在援助项目有人权要求。欧盟将援助与人权挂钩的方式不仅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更好地将发展所得到的福利赋予人民。根据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世界投资的共识。

2.《里斯本条约》对将投资与人权挂钩的规定和影响

2007年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签订的《里斯本条约》(The Treaty of Lisbon)又被称为改革条约,经27个成员国批准后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对欧盟现行的机构与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如欧盟取代欧共体、欧洲理事会成为正式机构并且设立常任主席、扩大议会的规模等。此外,《里斯本协定》对欧盟未来贸易与人权挂钩政策的制定也产生了极大影响。

(1)人权的目标被确立为欧盟的整体目标。这体现在《里斯本协定》第2条和第3条,即欧盟建立在尊重人类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制以及尊重人权(包括少数群体的权利)的价值观之基础上。这些价值观当为各国所共有。[45]

(2)欧盟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

根据《里斯本协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欧盟将加入《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根据欧盟的基本条约,欧盟原本其实并不具备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资格。因为,早在《欧洲人权公约》签订当初,只有国家才有加入资格。后来,为了使欧盟也可以加入该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在修订的过程中将原本的59条修改为“欧盟可以加入本公约”。现在,《里斯本协定》这一宪法性文件的修改,终于使得欧盟得以加入《欧洲人权公约》。这样一来,欧盟法体系与《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不一致问题得到解决。而且,“人权条款”中人权义务在欧盟内部的实施问题也将处于欧洲人权法院的管理之下。(www.xing528.com)

①欧盟人权条款中与投资相关的内容

“人权条款”的内容主要由《关于在欧共体与第三国之间的协定中纳入尊重人权和民主原则的通讯》(Communication on the Respect for Democratic Principles and Human Rights in Agreements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Third Countries)规定。之后,在2000年的《科托努协定》中有所完善。尽管《关于在欧共体与第三国之间的协定中纳入尊重人权和民主原则的通讯》制定的当初主要是源于非加太地区,但欧盟在之后与非加太以外地区签订RTAs投资规则一样延续了这个做法。

“人权条款”的主要构成部分:根据《“人权条款”通讯》结论部分的规定,与第三国的“人权条款”应当包括序言和条约的正文两个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必要条件条款、未履行条款以及解释性声明三个部分。

序言部分需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需要提出人权与民主的价值。第二,需要提出缔结双方都承认的普遍性或区域性文件。这一规定在欧盟日后与其他第三国签署的RTAs投资协定中都有很好的体现。

必要条件条款。这个必要的条件是尊重由《世界人权宣言》《赫尔辛基最后文件》《新欧洲巴黎宪章》所确立的民主原则、人权和市场经济的规定。[46]这些原则和规定同样激励着欧共体与第三国的政策。如上述提到的2011年欧盟与韩国签署的RTAs投资规则就是以直接列举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作为对有关人权规定的基本条款。[47]实践中,必要条件条款时常以规定在协定序言和正文具体条款中直接列明具体内容的方式表现,而不直接列明双方共同遵守的地区性或普遍性人权文件。

未履行条款也称为补充性条款,它是针对另一方为履行条约约定义务后的处理方式。根据《关于在欧共体与第三国之间的协定中纳入尊重人权和民主原则的通讯》(b)2的规定,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协定中规定的义务,那么就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在采取措施之前,除非是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给联合理事会提交所有相关清单,以备彻底查询之用。在采取措施的时候,必须优先考虑那些对协议影响较小的措施,而且应当立即通知联合理事会并进行协商。[48]

欧盟在与非加太以外国家——智利签署RTAs投资规则时,也明确在它的第200条规定如果一缔约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履行协议的内容,便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不过,在采取适当措施之前,必须在30天内向联合理事会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以便能够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也即是说,一旦欧盟或智利其中一方出现违反条约规定,例如人权方面,另一方都将有权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人权的违反以及货物、服务、资本等各项协定的违反的处置是同等的。2004年生效的欧盟——埃及FTA第86条除了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自己的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外,还对违反规则后的具体解决方式作出规定。其中所说的违反,不仅包括对货物、服务、资本等各项协定的违反也包括对人权规定的违反,可见在保护东道国人权和投资者的财产权之间做到了一个平衡。

②以案例看“人权条款”在欧盟对外投资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人权条款”是欧盟在对外经贸和发展合作等各方面的必然条款,第三国和欧盟签署协定时都必须对人权作出相应保护。由于贸易、发展合作、共同安全和外交政策等领域都在欧盟的管辖之下,再加上《里斯本协定》对欧盟共同投资政策的授权,可以说,将人权内容纳入欧盟共同的投资政策的价值目标和投资引导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纵观欧盟几十年的发展合作政策,“人权条款”在促进第三国的经济和人权发展发面发挥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对那些违反条约规定,侵犯人权的行为,欧盟也曾通过“人权条款”关于未履行义务方面的规定予以制裁。危地马拉在1993年由于停止宪法制度而被欧盟停止新的援助、2000年津巴布韦由于违反民主而被欧盟制裁都是发展合作政策背后基于对人权的保护而进行的。以下是津巴布韦案:

成立于1980年4月的津巴布韦历史上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20世纪时成为英国的自治领地。2000年,津巴布韦国内进行大选,穆加贝政党拟定宪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政府军警的任何行为都将免于法律的制裁,同时还规定进行不可逆转的土地改革,政府可以直接没收白人的农场而不做任何赔偿。按照土地征收令的规定,白人只能留下一个农场,其余部分应当在一定时限内交出,分给那些退伍老兵以及没有土地的人。这项土地征收令受到了白人们的反对。他们认为:自己是津巴布韦的人民,私人财产应当受到国家和政府的保护才对。最后,尽管期限已到,交出土地的人不到一半。鉴于此,津巴布韦法院开始传讯和逮捕那些违反者,退伍士兵们开始使用暴力的手段抢夺白人的土地,津巴布韦国内形势十分紧张。另外,土改问题使得津巴布韦国内通货膨胀十分严重,物质严重短缺。所以,津国内动乱、人权状况遭到恶化的情况引起了欧美的高度关注。

基于《科托努协定》对津巴布韦的制裁,2001年3月,欧盟要求与津巴布韦按照《科托努协定》第8条关于政治对话(Political Dialogue)[49]的规定进行对话,希望可以借此有效地改善津巴布韦的国内状况。不过,这一对话并未产生多大实质性效果。于是,同年夏天,欧盟取消对津巴布韦的预算性财政资助,同时发展援助也仅仅出现在小学教育项目、基本健康计划以及艾滋病防控上。

由于上述政治对话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欧盟与津政府在2002年进行了磋商。不过,此次磋商的效果仍不理想。津巴布韦的国内局势仍然十分动荡,而且存在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况。随后,欧盟认为,津巴布韦已经对《科托努协定》中的关于人权和法治的必要条款(Essential elements regarding human rights,democratic principles and the rule of law,and fundamental element regarding good governance)[50]造成违反。津政府此前在磋商中所做承诺并不能保证国内人权得到改善,特别是对限制选举观察团和媒体,而且其国内的局势仍然处在逐步恶化的状态。所以,根据《科托努协定》第96条关于“适当制裁”(appropriate measures as regards human rights,democratic principles and the rule of law)[51]的规定,欧盟对津巴布韦采取了除对人民的直接资助外一系列中止财政资助以及财政资助的制裁,并且表示,如果津巴布韦满足《科托努协定》关于人权、民主和法治原则的要求,援助将会继续。除此之外,欧盟还基于津巴布韦采取武器禁运,并且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金融制裁等。最后,欧盟还希望其他第三国也对津巴布韦采取类似措施以达到保护人权、民主和法治的目的。由于津巴布韦一直没有能够满足《科托努协定》第7条关于人权和民主的条件,所以目前一直处于被欧盟制裁的状态。

可见,“人权条款”是欧盟和第三国签订协议的基础,也是欧盟在制裁第三国时的国际法依据。任何对发展、合作、投资等协定中“人权条款”的违反行为都将受到欧盟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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