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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塞冲突功能主义在RTAs问题的新观点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社会因秩序过于偏向强者而不堪正义之负时,冲突对于减少社会集团对立、防止社会系统僵化、增强社会组织适应性从而促使社会秩序变迁和再造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这是科塞“冲突功能主义”的意旨所在。因此,本文不赞同社会冲突理论局限于WTO框架下的局限性思维,更不赞同该理论倾向于对WTO关于RTAs的现存纪律规范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

社会学家科塞是社会冲突理论的典型代表。他的社会冲突理论隶属于功能主义流派。在他的理论中,冲突不再被作为一种社会病态现象看待,而是被赋予了积极意义。既然社会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组成的,而集团间资源和权力分配又极不均等,那么社会秩序及其法律秩序也势必充满着秩序与正义的张力,矛盾和冲突势必成为一种常态,帕森斯所建构的和谐均衡的社会系统常常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乌托邦。当社会因秩序过于偏向强者而不堪正义之负时,冲突对于减少社会集团对立、防止社会系统僵化、增强社会组织适应性从而促使社会秩序变迁和再造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这是科塞“冲突功能主义”的意旨所在。

在传统观念中,社会冲突往往被认为具有动荡性和破坏性,这种负功能更令重视机制稳定、偏爱秩序延续的法学家们产生一种出于职业本能的望而生畏。面对RTAs大量泛滥冲击WTO中心地位的现实,主张WTO进行规则完善以加强对RTAs的“规制”,恰恰正是这种职业本能意识和对社会冲突负功能定性的体现。但在科塞看来,社会冲突兼具正功能和负功能。他认为,真正威胁社会结构的是僵化而不是冲突,僵化将导致对立情绪持续积累以致一朝爆发将严重损害甚至瓦解社会结构,而制度化的冲突却能够使冲突双方的意愿明确及时地得以表达,使社会结构得到调整并拥有适应环境变化的稳定机制。他的“社会安全阀”理论认为,制度化的社会冲突机制可以发挥使敌对情绪不断释放排解的安全阀功能,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结构的延续。[65]

具体到国际经济法研究中,赫什认为,国际经济秩序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一对基本范畴,存在着众多强弱不一的利益集团。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在WTO中唯有联合起来才能尽可能与发达国家的强大支配性力量相抗衡。因此,RTAs这种“少边”合作方式是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提高谈判地位的,导致了许多“非对称”RTAs的产生。笔者试作归纳,这种非对称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发达国家一方面要求发展中国家开放工业制成品市场,而另一方面又竭力将农业部门排除在RTAs自由化进程之外;第二,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在RTAs文本中强化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议题规定,而这些是在WTO中得不到的。以上确是社会冲突理论的真知灼见所在。

然而,笔者并不完全同意赫什的看法。首先,他认为发展中成员在一对一的RTAs谈判中独木难支,难以抵制发达成员种种苛刻的要求,逻辑上固然有其道理,但事实也并不绝对。一个显著的反例便是南方非洲关税同盟(SACU)在谈判中成功抵制了美国式FTA的“WTO-Plus”条款,而另一方面发达成员对于发展中成员优势产业的竞争力其实也颇有顾忌,美韩FTA谈判进程就证明了这一点。[66]其次,他运用社会冲突理论所作的分析主张发展中国家在WTO中应尽可能联合自强,与发达成员开展斗争与互动,这种“冲突”在功能上将有助于WTO体系的自我健全。但问题在于,事实无情地证明依赖WTO的“自组织”途径无法给多哈回合目前的停滞僵局注入动力。于是,在南北双方相持不下的背景下,社会冲突理论又如何促进国际社会秩序的变迁与再造?在笔者看来,赫什对社会冲突理论的分析忽略了当代发展中国家RTAs大潮的另外一种积极意义,即“民主实验主义”的旺盛生命力。在目前多哈回合的僵局下,这种制度实验的实践已经成为促动国际贸易法治秩序变迁的一种积极动力,尽管它客观上也隐含着解构运动的不安定基因。另外,赫什可能还忽略了一点:不少发展中国家在RTAs大潮中之所以不惜签订经济上非对称性的RTAs,是因为“非传统收益”是其主要动机所在。[67](https://www.xing528.com)

在国际法学界,博格丹蒂特别提到,科斯肯涅米对关于全球共同体的国际宪政话语是持批评态度的。科氏认为这种所谓的“全球公共秩序”与一种物质和精神价值分配极不公平的体系必然相伴相生。[68]科氏提出他自己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通过在国际机构外大量授权被剥夺权利的群体来发展国际法。[69]博格丹蒂曾比较悲观地指出,科氏该设想需要重要的制度手段和执行能力,因此很难视为更好的选择。[70]然而,转移到本文讨论的国际贸易法语境中,我们不无惊喜地发现:科氏的批评所针对的正是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的霸权一面,而他的提议方案则恰恰与昂格尔“民主实验主义”在国际社会的运用不谋而合。在国际贸易法的“威斯特伐利亚语境”中,博格丹蒂的质疑得到了有效消解,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验”拥有强力的制度工具——RTAs,其执行能力也毋庸置疑。这种“制度实验”的大潮对于WTO这样的全球性国际机构的民主赤字、正当性赤字问题构成了强力诘问,也使得国际贸易法体系的“联邦主义宪政化”模式的设想不得不正视和反思“WTO中心主义”的消极一面。

跳出WTO的局限性视野,从国际社会宏观角度看,发展中成员RTAs“民主实验主义”大潮也是一种社会冲突形式。无论是国际经济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有RTAs可发挥以下作用的说法:与WTO形成“竞争性自由化”态势、与WTO形成“竞争性互补”功能、在新议题领域具有“试验场”示范效应等等。没有RTAs这一手段对国际贸易格局的丰富,WTO坚持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坚持局限于发达成员所热衷议题的单一僵化体制将导致众多发展中成员的制度创造力被严重压抑,政治实践的各种需求被无情压制,最终损害国际贸易法治体系的有效性。当前,WTO与众多RTAs之间也设置了互动机制,典型者为WTO已实施多年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及RTAs透明度通报机制,这正是社会冲突在良性渠道下得以发挥弹性的安全阀功能的一种途径。

因此,本文不赞同社会冲突理论局限于WTO框架下的局限性思维,更不赞同该理论倾向于对WTO关于RTAs的现存纪律规范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后面关于符号互动理论的分析中还将涉及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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