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以上并不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本身问题,问题在于法学人无意中将结构功能主义思想生搬硬套到WTO与RTAs的关系中。作为结构功能主义一代大师,帕森斯本人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理论。这些理论对于本文的具体问题领域仍有启发意义。
帕森斯提出了社会行动的模式变量。模式变量关系到社会行动主观取向和客观情境的特殊性,因而随着主观取向和客观情境的变化而变化。他提出一系列对应性范畴,其中包括了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先赋与自致。普遍主义指行动者按社会的一般伦理性规范支配自己行动,特殊主义则是指行动者按仅仅在某些个别群体中存在的特殊规范行动。先赋与自致则涉及人们对他人的评价原则问题,先赋是根据他人的先天规定或先天关系作出评价,自致是根据他人的后天能力与业绩作出评价。[46]在此基础上,帕森斯用模式变量的组合分析社会结构层面上角色期望的价值成分,这意味着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先赋与自致可以构成四种价值观念的组合。按照国内社会学家的举例说明,“书香门第出才子”是先赋的普遍主义,“长子继承权”是先赋的特殊主义,现代企业家的一般性抱负是自致的普遍主义,但某个经理的具体期望则是自致的特殊主义。[47]
如果用这一思想分析RTAs问题,可以看出:WTO自由主义的正统观念、“WTO中心论”、WTO“联邦主义宪政化”观念是一种先赋的普遍主义,过于想当然地为众多发展中成员人为规定了服从普遍的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的先天角色,而事实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和特殊需求,角色定位也绝非一成不变,正如中国在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角色定位上已经面临着一定程度争论一样,中国与韩国欧盟谈判FTA跟与东盟国家或秘鲁谈判FTA的关注点也必然不同,各国RTAs的具体实践理念也必然是具体、多样化、非决定性的,是自致的特殊主义。这也正是后现代哲学的解释力所在。
2.社会秩序“最低限度的一致性”(www.xing528.com)
帕森斯把社会系统存在结构—功能的协调一致性作为理论研究的前提。无论社会系统多么复杂,也无论其中存在何种冲突,都必须存在最低限度的一致性,这样不同层面的社会结构才能作为系统展开结构—功能的研究。他通过文化观念和价值系统的内化与制度化来论述社会系统的一致性问题,指出:“在社会结构中,一种真正的行为动机整合只有依靠制度化了的价值的内化才会产生。”[48]内化是指社会层面的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被社会行动者认同,并结合到自己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中,而内化到个人心理结构和行动模式中的价值规范是经过制度化这个中介的。如果内化到人格系统中的原则与规范,是一些原先就已制度化的原则与规范,而被内化到人格系统后不断地、持续地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广泛赞同,那么这就意味着实现了新的制度化,社会系统也就在新的层面上形成新的一致性。内化与制度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正是内化与制度化的持续进行,不断创造和维持着社会系统的一致性。[49]
用这一思想分析RTAs问题,笔者忆及《GATT第24条法律功能的法哲学反思》与《论昂格尔“民主实验主义”对发展中国家RTAs实践的启示》等文章中的主张:GATT第24条的核心法律条款是第5款、第8款,其实质性法律功能在于制约各国在区域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在产品部门覆盖范围和内部贸易壁垒消除(空间维度上)、自由化时间表(时间维度上)这几个方面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从而对RTAs发挥基本的塑形作用,维持国际贸易法治秩序及其利益格局的最低限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个结论,是建立在对国际贸易实践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际贸易历史教训的反思基础上的,表明一种“交叠共识”。这就意味着一种柔性而非刚性的秩序。所谓的“最低限度”,允许各国在RTAs贸易自由化的鲜活实践中既注意“选择性自由化”带来的贸易转移危害又坚持照顾自己慎于开放的敏感部门,在考虑到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放弃自己核心的主权利益,从而这是一个交由国际社会在行动中去不断作出限定和反思的动态概念。[50]事实上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实践表明,关键在于国际社会关于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没有这种集体观念的变化,今天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及关于RTAs的上述最低限度的纪律是不可想象的。这将涉及下文关于符号互动理论和建构主义的分析。
3.小结
帕森斯这位结构功能主义者并不是简单笼统地用“局部功能服务于整体结构”的单一思维模式去解释社会,在他的眼中,价值取向才是分析社会结构功能和社会系统的发展变化的核心问题,规定了整个社会系统的性质,规定着其他社会功能的发挥与协调。但问题在于,面对国际社会各种复杂因素的交织作用,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承载的贸易至上主义并不能担当国际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区域贸易安排承载了多种复杂的价值取向,因此WTO无法统摄众多的RTAs。结构功能主义不能被简单照搬到国际贸易协定体系,形成过于理想化的“WTO中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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