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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什对符号互动理论的倾向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总结了上述三种RTAs研究的社会学进路后,赫什认为这三种进路不应相互排斥而应相互补充。[17]但经过综合比较,他主张以符号互动理论作为RTAs研究的出发点。[18]RTAs研究的符号互动理论进路的目标是获取一种更低程度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从更多自生自发的互动过程中产生而更少理性设计因素的秩序。自然,符号互动理论进路可能导致全球更多的不一致法律规则和法律争端,对此不应低估。

赫什对符号互动理论的倾向

在总结了上述三种RTAs研究的社会学进路后,赫什认为这三种进路不应相互排斥而应相互补充。[17]但经过综合比较,他主张以符号互动理论作为RTAs研究的出发点。即使结构功能主义与社会冲突理论主张严格解释WTO关于RTAs的现存纪律规范,这也不应构成对RTAs之形成施加实质限制的理由,因为在赫什看来,RTAs对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多元化的贡献大于一些非对称RTAs所造成的不良后果。[18]

RTAs研究的符号互动理论进路的目标是获取一种更低程度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从更多自生自发的互动过程中产生而更少理性设计因素的秩序。该进路推动社会经济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鼓励各种区域性机制发展和检验针对现代法律挑战的不同对策,即所谓的“试验场效应”。该进路也允许RTAs处理每个区域或双边联合体中的特定社会经济特征,而免受全球性机制过多的外来干预,即偏好于“量身定制”(tailor-made arrangements)。[19]

全球经济领域极端异质化,WTO的持续膨胀和新成员加入加剧了这种多元化特性。自然,符号互动理论进路可能导致全球更多的不一致法律规则和法律争端,对此不应低估。但是,经验研究表明:RTAs成员彼此间更少发生政治军事冲突,RTAs成员资格在减少敌对状态方面的作用也远胜WTO成员资格。[20]而法律不一致性问题仍然可以通过现存国际法规则来缓解,这些规则包括国际强行法规则、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国际条约法规则等。[21](www.xing528.com)

总体上讲,符号互动理论进路以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则不一致性和法律秩序不稳定性为代价,追求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利益。[22]赫什最终主张,WTO成员应被赋予在RTAs组建和扩张方面显著的自由酌定权,以上社会学分析表明WTO对RTAs施加实质性限制是不受欢迎的,对WTO关于RTAs的纪律条款应作一种“理性”方式的解释。不过作为理论上的平衡,他又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之间缔结的非对称RTAs,WTO条款应得到相对严格的解释,WTO对RTAs的监督机制也应相对严格地运行。[23]

赫什关于RTAs问题的社会学分析是将立足于国内社会的智识资源运用于国际社会问题分析的又一典型范例,再一次展示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诸多相通之处,是跨学科研究范式和“类比”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运用,其理论视野、分析工具及研究结论的确令人耳目一新。他强调对WTO与RTAs关系问题的研究必须重视国际社会的社会基础,这一思想非常值得肯定。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来解释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是可行的,因为正如徐崇利教授所言:国际关系理论本身就是一个囊括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的“工具箱”。[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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