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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贸易一体化:议题变迁中不断强化的非经济维度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形式上的双边主义与区域主义自由贸易协定或者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兴起相应的是,在传统BIT势头不再的背景下,投资议题与贸易议题、更广泛的经济议题乃至环境、劳工等社会议题的一体化趋势强劲发展。一是促进投资与贸易及其他经济议题相互促进、投资与社会政策相互协调,从而增强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联合收益。

投资与贸易一体化:议题变迁中不断强化的非经济维度

与形式上的双边主义与区域主义自由贸易协定或者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兴起相应的是,在传统BIT势头不再的背景下,投资议题与贸易议题、更广泛的经济议题乃至环境、劳工等社会议题的一体化趋势强劲发展。目前,尽管各国仍在缔结BIT,但是在后危机时代其势头已经大不如从前,各国转而缔结更加广泛、更加全面、更加综合的经济协定。在新的区域协定之中,单纯投资议题的区域协定为数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广泛包含了贸易、投资等综合议题的自由贸易协定或者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首开新一代综合性贸易协定,后来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都采纳了NAFTA的模式,并且不断有所创新发展,尤其是不断增加一些重要的新议题。目前流行的自由贸易协定内容广泛包括货物贸易(国民待遇、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能源与基本化学产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贸易救济、贸易的技术壁垒)、政府采购、投资、服务贸易电信金融服务、竞争政策(包括垄断与国有企业)、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或自然人流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构和管理条款,与NAFTA相比,后来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将环境和劳动专章纳入统一文本,增加了电子商务、贸易便利、规制合作等新议题专章,并且将透明度、例外、国家间争端解决、机构监督和管理条款、生效和终止条款等独立出来作为适用于各个议题的一般专章。例如,2007年美国和韩国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澳大利亚和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4年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与贸易协定,正在谈判的美国和欧盟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关系协定等等。从如此广泛的内容来看,贸易议题虽然仍是主要内容,但其内容已经远远不限于贸易议题,而包括了更广泛的其他各种经济议题乃至与之相关的社会议题,因此,目前的自由贸易协定实际上已经不适合再称为自由贸易协定(FTA),称之为全面经济合作协定、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更为准确。

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的兴起主要是因为多边贸易谈判可能达成共识的议题受限而且进展缓慢,各国为了尽早收获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收益,而竞相缔结具有不同程度排他性和歧视性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那么,为什么在传统的BIT之外将投资议题纳入区域贸易协定呢?总的来看,最重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促进投资与贸易及其他经济议题相互促进、投资与(环境、劳工等)社会政策相互协调,从而增强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联合收益。从微观经济来看,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贸易与投资密切联系、相互影响、难解难分,共同构成了各国企业尤其跨国企业全球分工、生产和价值链的必不可少的内在组成部分,价值链内不同环节之间的公司内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全球价值链的生产和贸易模式促进了区域之间的经贸往来,加强了地缘关系的紧密程度,新型国际分工的高效率依赖于生产和市场布局的合理化。”[14]贸易与投资在全球价值链(GVCs)中这种不可分解的联系要求确保贸易政策与投资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15]包含投资专章的深层一体化类型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回应并反映了垂直一体化的、全球化的跨国公司的需求,[16]因为,如果没有各国政策协调,全球化的生产线就不可能顺利运转,而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的FTA恰恰促进了区域内全球生产链所需要的各项制度协调。[17]FTA投资专章或者规定了投资准入自由化或投资准入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或者规定了将来进一步加强投资合作或促进投资自由化,这正反映了与传统单一投资议题的BIT不同的经济一体化逻辑。从宏观经济来看,贸易与投资共同构成了激励国内经济竞争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18]区域成员和整个区域的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和发展,必然要求货物、服务、资本、技术、人员等各种经济要素在区域内能够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也必然要求将贸易、投资与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非经济议题协调起来、统筹兼顾,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的FTA为此提供了全面平衡的制度环境。总之,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之间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19]还是发达国家相互之间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0]都体现了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的要求。二是通过议题挂钩,将投资议题作为“与贸易有关的议题”纳入区域协定谈判,相对更容易谈判成功,同时,也是为了在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包含投资专章(投资保护、投资便利、投资促进乃至投资准入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免于劣势和获得优势,而竞相订立综合化的区域经济协定,这是谈判策略和竞争战略的原因。在后危机时代,各个国家之间、各个地缘区域之间、各个区域一体化组织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兴起,正是反映了这种愈加激烈甚至几近白热化的竞争逻辑。贸易与投资一体化协定的产生原因可以从自由贸易协定或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序言条款之中看出来。例如,2013年澳大利亚和韩国FTA序言提道,“自由贸易区将为双方领土内的货物和服务创造一个扩展性的、有保障的市场,并为投资提供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环境,从而增强双方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一个可预测的、透明的、协调的商业环境,将帮助企业有效地作出规划并有效率地利用资源。”“渴望加强一个互利合作的框架,以培育创造力和创新性,并促进双方不断增长的充满活力的经济部门内部和经济部门之间的更强有力的联系。”“扩张的经济关系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承诺促进双方在亚太地区的经济领导地位,尤其是通过寻求削减该地区的贸易和投资壁垒。”这些序言条款的表述反映了包含投资专章的自由贸易协定或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背后的贸易与投资一体化以及全球生产价值链的微观需求,有活力的、创新性的、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需求,以及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竞争逻辑。(www.xing528.com)

从影响来看,将投资专章纳入自由贸易协定或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或者在自由贸易协定或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框架内订立相应的区域投资协定,有助于统筹考虑贸易、投资等各个经济议题之间,经济议题与“与经济有关的”社会和政治等非经济议题之间的全面、综合、协调治理,可以促进各个议题之间的互动联系和联合收益。从内容上来看,更有利于促进微观层面国际生产、分工和交换,更有利于货物、服务、资本和技术等不同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例如,知识产权保护专章有利于投资保护,竞争专章有利于投资保护。更一般地,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有利于促进类似贸易转移与贸易创造的投资转移与投资创造。反之,投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生产和贸易的分工、专业化和自由流动。与单纯的BIT相比,包含投资专章的FTA更可能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从法律上来看,不同部门之间的综合一体化协定,有利于促进不同经济议题领域国际法之间的文本互动、规则互动和适用互动。例如,在自由贸易协定中,GATT第20条例外上升为包括贸易、投资和其他议题领域所共有的一般例外,由此,有利于促进投资与贸易领域一般例外的争端解决、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交流互动。这可能有利于国际经济法律、治理和机制的整合和一体化。仅就投资议题而言,包含投资专章的FTA与传统BIT存在一些重要差别,可能产生不同影响。FTA一般将贸易协定中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交叉报复等)引入投资领域,[21]这有助于确保投资专章得到遵守。FTA一般将(终止后)效力存续条款(survival clause)予以废除,这可能导致条约终止或退出后无法为既有投资继续提供一定时期的保护。[22]FTA一般将自动延续BIT的条款(除非撤回或终止),但与此同时也不再包括有限的有效期间,这使得缔约国不再可能简单地经由通知而终止投资保护。许多FTA除了包括准入后投资保护条款之外,还包括了投资准入自由化或投资准入国民待遇条款,进而包含了更多的例外条款,这可能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法的高水平、平衡化发展趋势。此外,贸易与投资规则的结合可能使得投资规则更强大、更稳定、更持久,因为,与单一议题的BIT相比,FTA将投资保护与贸易流动联系在一起了,FTA投资专章的承诺更具有可信性,[23]FTA的终止或重新谈判将付出更大的成本或者更难以实现。[24]从投资条约覆盖范围来看,区域一体化和议题一体化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后果是,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被纳入投资条约覆盖范围,受到投资条约实体条款约束,甚至受到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约束。此前,发达国家之间除早期双边通商航海条约外,并不订立专门调整双边投资关系的BIT,而只受东道国国内法和习惯国际法约束。但是,能源宪章条约(ECT)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改变了这种格局,将发达国家纳入投资条约约束范围。自由贸易协定或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一步将发达国家纳入投资专章约束。这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其深远后果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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