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一个国际秩序淘汰和重新确立的过程,也是一个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重新调适的过程。纳粹的种族灭绝行为引起了世人的关注和震惊,国际社会开始重新考虑人的安全与利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而非仅仅是国家的独立和自保。战后新秩序的基石文献《联合国宪章》出现了几个令人关注的新变化: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被视为非法,集体安全机制正式建立,人权被放到非常高的位置上。这既表达了国际社会的进步,也意味着源于西方的自然法观念[127]在国际法中获得了更为广泛的认可。由此而引发的国际社会的组织化、条约化的浪潮,形成了20世纪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中最引人瞩目的风景线。
当然,《联合国宪章》所抱有的善良初衷和所勾画的美好蓝图,非常令人遗憾地,在相当长时间之内也没有变成现实。从世界的整体看,“二战”末期即已经出现的苏美两大阵营的对抗,在战后表现得更加明显。“冷战”的铁幕笼罩着全球,在欧洲体现为东西欧的对抗,东西柏林的对垒,在亚洲则体现为朝鲜半岛和越南的局部战争。这种状况使得中国在国际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导致集体安全的架构形同虚设。[128]《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存在的采取行动的权力、确立规则的权力,被反复施行的否决权所架空,走向瘫痪。而作为联合国司法机构的国际法院也经常处于寂静之中,特别是其审理的第一个案件——科弗海峡案,因为判决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折损了国际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所以战后数十年的“冷战”格局直接弱化了国际法的影响与效果。虽然有学者提出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理念,[129]但国际法仍然是约束力远不及国内法的“原始法”或“弱法”。[130]作为国际司法机构新代表的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案件——科弗海峡案的判决未被履行的事实,也使得国际司法的权威受到了不小的冲击。而原有的国际经济秩序所导致的财富单向流动引发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满。他们希求在世界上形成一种国际经济新秩序,[131]这种理想至今也未实现,还有待于更多的有效措施予以落实。
还应当注意,当时的国际法,一方面标榜人道主义、人权、民主。另一方面,仍然是殖民思想的延续,被称为“后殖民主义”或者“新殖民主义”,主要体现为经济发展方式和模式上的不平等。在一些国家之间还存在政治上的压迫,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在与东欧关系上体现的很明显,勃列日涅夫主张的“社会主义国际法”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而美国出于霸权主义考虑,将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包装成为自由世界对专制体制的抗争,本质上都是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破坏,却没有招致任何国际法领域的责难。(www.xing528.com)
所以,“冷战”中两大阵营的对垒绑架了国际体制和国际法,使得国际法在整体框架上,成了“冷战”政治的附庸,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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