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阶段,国际规则与中国的相处依然延续着过去的轨道。1911年的辛亥革命并没有使世界各国将中国真正视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在帝国逻辑的推演之下,英国窥视着中国的西藏,俄国盯着中国的东北和蒙古地区,日本则不仅垂涎中国的山东半岛,而且同样看上了东北和蒙古地区。它们采取一系列以威胁为后盾的法律手段,包括西姆拉会议、恰克图条约、“二十一条”等,试图让中国割让出更多的利益。[92]实际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人,包括国际法学者还不认为中国就是一个可以理解国际法、应用国际法的“文明国家”,[93]持续到《奥本海国际法》的第八版,作者还是将中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状况视为“非文明国家”。[94]这也许能从一个侧面理解为什么中国期待于国际法,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支持,反倒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日俄战争在中国的领土上进行,以中国的利益作为战争的原因和战后协商的主要方面,中国政府却只能被迫表示中立。1905年日俄之间的《朴次茅斯条约》在日俄之间交换着中国的利益,中国代表则只能通过与日本签署《会谈东三省事宜条约》认可前一条约的内容。[95]
从辛丑条约到“二十一条”,从英、印方面挑动西藏叛乱到举行企图分裂中国的西姆拉会议,从列强对中国的干涉、借款,到巴黎和会,无不体现出帝国主义阶段的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欺辱。其中特别明显的是巴黎和会与“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求助国联的无功而返。
1.“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对中国利益的忽视是国际制度伤害中国的突出例证。中国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但却站在协约国的立场上宣战,并派出大批劳工到欧洲参与后勤支持,得到了英法等国的肯定,为协约国的胜利做出了贡献。故而有机会以战胜者的身份参加巴黎和会。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秩序确立的组织,巴黎和会的权力机构是英、法、美、日、意五个大国的首脑和外长组成的最高会议,或称“十人会议”,并进而缩减为由美国总统威尔逊、英国首相劳合·乔治(David Lloyd George,1863—1945)、法国总理克利蒙梭、意大利首相奥兰多组成的四人会议,并进而排除意大利首相,变成英法美三国操纵会议的局面。会议虽然成立国际联盟,名义上力求推进和平和民主,但本质上仍然是大国攫取自身利益、追求世界霸权的工具。因此,在讨论殖民地分配问题之时,日本代表根据1917年同英、法、俄、意诸国达成的密约、协定,以及1915年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将德国在山东的“权利”悉数移交给日本。而中国代表团尽管内部存在着一些摩擦,但是在维护中国利益上,代表团并无异议。1919年1月28日,作为中国第二代表的顾维钧受命在和会的决策性组织“十人会”上慷慨陈词,表达中国在山东问题上的观点,一方面指出山东对于中国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从法律逻辑的角度驳斥日本对山东半岛的主张。中方认为,“二十一条”是基于胁迫而强加中国的,而中德宣战的事实已经使先前的中德条约归于无效,因而日本也就不能从这一条约中继承任何权益,日本的要求是无效的。与此同时,中国作为战胜国,有权从德国手中收回青岛及胶济铁路。其卓越的论述不仅获得了中国代表团的掌声,也获得了威尔逊、劳合·乔治、贝尔福、蓝辛等重要人物的肯定。[96]虽然顾维钧的辩论给参会方和媒体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得到了国人的支持,但是,正当中国代表团以为其辩论已经获胜之时,和会的掌舵者却违背了中国的愿望。由于英法支持日本的要求,美国也做了妥协,所以中国提出的取消“二十一条”、收回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废除外国在华特殊利益的要求都没有得到支持。4月29日,德国在山东的利益被三人会议决定让予日本,并落实为凡尔赛合约的第156条至第158条。[97]对于和会将中国利益出卖给了日本的行为,中国代表团尽管失望,也毫无办法,所有的努力都付诸东流,只有以拒签和约的方式表达抗议。[98]
巴黎和会对于中国要求的处理,充分显示了威尔逊的“十四点”所追求的正义要求都仅仅是虚无缥缈的乌托邦,中国合法、合理的主权要求被大国的决定所否定,会议记录与和约草案都没有给中国人过目,这深深地伤害了中国人的感情,也为世界格局的民主化、法治化造成了障碍,中国代表团最终选择了拒绝签字,中国国内则产生了轰轰烈烈的五四爱国运动。
在华盛顿会议上,美国意图压制日本,使其放弃独霸中国的野心,授意中国代表施肇基在远东及太平洋问题委员会上提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十项原则,包括各国尊重并遵守中国的领土完整及政治与行政之独立,对有条约关系的各国工商业机会均等之原则等。但中国代表提出的交还山东、取消“二十一条”、关税自主、撤销领事裁判权、归还租借地、撤销外国军警、撤废外国邮局、撤废外国电台等八个特别事项,都遭到了帝国主义的冷遇和阻挠。因而在1922年签订的《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的条约》(即《九国公约》)中,虽然在措辞上提及尊重中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实则毫不影响各国在过去已经取得的特权与利益,因而日本在满蒙掠夺的特权、英国在西藏的地位都未受撼动,《九国公约》对中国而言几乎是一纸空文。(www.xing528.com)
2.“九·一八事变”以后国联对中国利益的忽视再次证明了中国对国际制度的信赖是错误的。1931年9月18日,日本帝国主义攻击沈阳北大营的中国军队、占领中国军队营房,并迅速占领长春及全东北。以东北军司令张学良和中国的军政首脑蒋介石为代表的中国政府采取了不抵抗的政策,要求“力持沉静、不准抵抗”。这一方面是缘于国民政府把大量的注意力投入内部斗争之中、认为没有足够的力量与日本对抗,同时也意图将日本这种“违反国际公法、破坏东亚和平”的行为提交给国际联盟和1928年《非战公约》的签字国处理,以达到公理战胜强权,以忍耐获取国际社会认可的目的。[99]所以,当时既没有与日军有任何军事冲突,也没有与日本交涉,而是寄希望于国际调查裁判。1931年9月18日,国民政府电告参加国联会议的中国代表施肇基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诉,要求执行盟约,将中国受到的非法待遇公之于世,引起世界的同情、获得物质和政治利益。[100]
实际情况表明,不仅国联的调查行动迟缓、缺乏实质约束力,而且日本对国联的相关行动丝毫不予认可。国联动作迟缓,当年10月23日,由法国外长白里安提出的解决问题决议草案虽然要求日本在11月16日撤兵,并获得14票中的13个赞成票(日本反对),但这最多仅仅是一种舆论上的安慰而已,没有任何实际效果。[101]经过旷日持久的准备,国际联盟才成立了试图了解问题的李顿调查团,用了更久的时间进行调查。国联对中国爱莫能助,不仅没有力量使日本撤军,而且坐视日本占领东北全境。直至1932年10月2日,李顿调查团公布报告,虽然承认日本有“预定精密计划”,却认为应当“遵守现行多方面之条约”“承认日本在满洲利益”,提出设立“自治政府”。这种抑弱扶强的方式使得中国人大失所望,认为“依赖国联极端错误”,该报告“破坏独立、干涉自由”。[102]这种求助于国际体制、依赖国际法获取正义的梦想的落空,当时就被冷静的知识分子所看透,[103]同时中国也丧失了抗日的良好机会,损害了中国在国际上和国民心中的形象。这个事件如同巴黎和会一样,中国看到的国际法没有为中国带来什么有益的帮助,国际法仍然处处与中国人作对,处处盘剥和危害中国人。
但是,中国独立自强的努力仍然是积极的。清朝晚期,中国官员就开始利用修约的机会一点点地争取国家的权益。1895年,李鸿章首先与俄、德、法、英诸国商讨修改税则、补加磅价之事,但因义和团运动,未能成功。[104]此后,清末民初,中国政府与俄国交涉修改《伊犁条约》,借参加“一战”之机,废除德、奥条约,在“一战”之后签订了完全平等的中德新约、中奥详密商约,同时坚持以平等互惠为基础签订新约。而中日针对“二十一条”之商讨,直至最后《中日民四条约》之签订,中国外交的立场和水平趋于成熟。[105]1917—1922年,在北京政府及地方当局的努力之下,沙俄时代的条约特权被逐步清理,包括停止旧俄使领待遇并收管其使领馆、收回俄租借市政、收回领事裁判权、收回中东路区主权等,特别于1924—1927年,中俄形成《密件议定书》,停止实施以往中俄一切旧约,召开会议磋商全面修约,但终因苏联一方企图继承原沙俄的既得利益,以及中国国内的政局混乱,未得完成。然而这却提升了中国的主权与平等意识,并对列强在北京的外交团构成压力。[106]
值得注意的是,1926年,中国与比利时的旧约废止,比利时要求中国尽快提出临时办法,否则将向常设国际法院请求裁判,后因中国提出的临时办法与比利时的要求差距很大,比利时再度提出请求常设国际法院裁决。中国方面对此进行了讨论,虽然王宠惠和罗文幹反对出庭,但顾维钧认为,如果不出庭,则不能表达苦衷及废约原委经过,不能引起各国同情,国际舆论会认为中国情虚胆怯,于我不利。所以能阻止其不提出诉讼最好,如果提出,只能派员出席。在比利时诉至国际法院之后,中国外交部征询了四位著名国际法学家的意见,各法学家认为,常设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不应逃避;如果进行答辩,根据情势变迁原则,有很大的获胜机会。虽然这次诉讼因为国际形势对比利时不利,导致其展缓、撤销了诉讼请求,[107]但是这仍然是中国参与国际诉讼的一笔经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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