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之下,中国的农业文明、儒家文化和西方的工商业文明、资本主义精神相碰撞。这也就不可避免地注定了近代中国早期被凌辱的命运。中国相对保守的文明形势遭遇了西方的扩张,形成了中国与国际法相遇的第一个锋面。有的学者愿意把这种相遇于中国的失败片面地归因于中国的保守和自大,有的学者则更愿意责备西方列强的野心。实际上,这是一个两种因素交融的结果,而绝不是一方的情势所达到的。[37]以相对封闭保守的儒家思想为指引的天朝大国虽然在1792年骄傲地拒绝了英国使节马噶尔尼(Macartney)的通商要求,却无法拒绝在1840年以后与西方殖民力量全面相遇。[38]第一次鸦片战争不仅是中国装备、中国士兵和西方装备、西方士兵的第一次相遇,也是中国政府和知识界第一次了解西方的坚船利炮、西方各国政府和商人了解中国的落后和软弱的第一次机会。它不仅展示了中国在武器方面的落后,也充分展现了中国部分官僚的自私自利、不思进取、欺上瞒下、好大喜功。《南京条约》的签订,意味着中国闭关自守的政策告以终结,中国以一个对西方缺乏基本认识的面貌懵懂地出现在世界舞台之上,无奈地接受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安排;[39]同时也意味着,以平等的面目和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在列强与中国的关系上具体显示为国际条约,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展开了中外邦交,使中国一步步地“迈入陷阱”。[40]而在英国人要求入驻广州城、广州人民反对入城的斗争中,也能看到双方在利益、尊严上的不同态度。[41]第二次鸦片战争给中国带来了进一步的耻辱,皇帝逃窜、外国军队进驻北京、火烧圆明园及其后的《瑷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42]给天朝大国的自尊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也促动中国的一部分有识之士觉醒到,需要尽快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的水平。1894—1895年的中日战争,给了中国人更大的震动,以至于1895年年初,清政府派遣的议和大臣因日本借口委任状不合格而被拒绝谈判,日本则趁机加紧军事行动。无奈之下,清政府只好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日和谈。作为谈判结果的《马关条约》(日称《下关条约》)对于中国的利益又进行了大规模的剥夺。[43]
通过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在北京的武力冲突为引领,中国与国际法律体系的交往最初体现在列强要求中国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上。[44]这些条约虽然表面上是双方平等签署的,但列强以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中国签下的这些条约显然是不平等条约。[45]这些条约在多方面破坏了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损害了中国的利益。如果说当时的国际法是战争与和平法的话,那么中国并没有在战争法中体会到太多,倒是在“和平法”中饱尝了酸辛。
《南京条约》开启了不平等条约的先河,《瑷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则接踵而至,便利了列强进一步在中国剥夺权益,《马关条约》是中国建立平等关系尝试的破灭,《辛丑条约》则巩固和强化了这种不平等的关系。[46]通过这些条约,列强在中国建立了领事裁判、通商口岸和租界、协定关税、外籍税务司、片面最惠国待遇、沿海与内河航运特权、宗教与教育特权、驻军和使馆区等一系列破坏中国主权的制度。[47]
条约作为西方诸国之间平等的国际法渊源,在与中国的关系上变成了固化剥夺模式的工具。在第九版的《奥本海国际法》中,有这样一段话,揭示了中国与国际法相遇的尴尬和被动:(www.xing528.com)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波斯、暹罗、中国、阿比尼西亚这样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地位特别。由于他们属于古老而不同的文明体系,存在着一个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国际法规则是可以使用的。另一方面,在这些国家与西方文明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值得关注的交往,其间缔结了很多条约,在这些国家和西方国家之间还建立了完全的外交往来。中国、日本、波斯和暹罗更参加了海牙和平会议。[48]
实际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国际法学者还不认为中国就是一个可以理解国际法、应用国际法的“文明国家”,[49]持续到1955年,一些国际法学家还是将“一战”之前的中国视为“非文明国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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