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可以公开的是,“(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但是,上述规定是原则性的,具体到刑事案件,信息发布原则是程序为主、分阶段公开,即一般只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发布与该程序相适应的信息。
大致而言,信息发布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可以发布的信息只限于犯罪发生的事实、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有关受害人的名字、年龄、地址、职业和所遭受的伤害等信息。也可以视情回应是否有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可发布信息有: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所、职业等资料,如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则不能公布;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地点、执行强制措施时的情形等;侦办此案的侦查人员身份。
涉及死亡、交通事故等案件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类型案件,其中死亡案件,无论是意外的、自然的,还是他杀或自杀,应第一时间通知其家属或近亲属,然后尽早公布死者的名字、年龄、家庭住址、职业、死亡原因和方式等信息。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通知到死者的家属或近亲属,应在合理时间(例如12个小时)后,向新闻媒体公布上述有关死者的信息。交通/非交通(建筑塌陷、火灾等)事故的信息也应尽快公布。受害人的身份(在通知其家属或近亲属后)、事件的起因和对肇事者的任何控告都应当公之于众,其中包括有关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设备(如头盔)的使用情况和酒精或药物的使用是否是引起事件发生的因素。(www.xing528.com)
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在发布案件信息时,可以提醒新闻媒体注意,犯罪嫌疑人目前只是涉嫌犯罪,在正式判决确定以前应假定无罪。
不可公布的信息的详细清单如下: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供述、辩解和声明的情况;如作出了,其内容不可公布。对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任何测试(如测谎器、酒精测试器等)的结果。证人或受害人的性格和证词及证词的可信度。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有罪的任何看法,或证实案情的证据和警方的有关推论,而不论它们是否会被法庭采纳。公众依法不能接触的司法文件。任何警察局职员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或照片。过早公布将极大地影响案件调查或不利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特别禁止过早公布下列事项:未经核实的线索、未证实的信息、只有犯罪嫌疑人才知道的细节和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走或躲避拘留的信息。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警方可以承认确有自杀案件发生,但有关的详细内容不属于被公布的信息。为了避免教唆犯罪,一般不具体报道犯罪过程、作案手法。注意保守侦查秘密,不泄露破案方法、技术侦查手段、反侦查技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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