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播学原理,任何监督都持有立场与观点,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也不例外。然而观点并非凭空产生,均出于对事实的评价。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案件事实究竟是怎样披露出来的?
通常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其事实大约有如下几个来源:
来源一:侦查期间政府或公安机关正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如吴英案)、向新闻单位投稿(如邓玉娇案、黎庆洪案)、主动向记者提供信息(如刘涌案、药家鑫案)以及侦查人员作为秘密消息源的泄密行为(如李某某案)。
来源二:律师等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之外向媒体及社会披露案件信息及观点(如黎庆洪案、李某某案等)。
来源三:媒体主动设置议题(如李昌奎案、时建锋“天价过路费”案、孙伟铭“酒驾致死”案),期间某些内容被煽情的标题等编辑手法符号化(如彭宇案)。
以上三种类型的性质并不相同:有的属于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如李某某案中的警方泄露未成年人隐私、律师泄露受害人隐私),有的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如吴英案对死刑做出了改判、时建锋案因舆论的介入而避免了错案),也有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而不得不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做出改判(如刘涌案、李昌奎案)。不论何种性质,这些舆论都对司法活动产生了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事实上,在舆论监督与公平审判关系上,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基本处于“三无”状态:没有法律可以直接调整,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更没有社会共识,这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根源之一。
舆论监督与公平审判的关系,历来是影响依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新媒体技术的出现令网络媒体在捕捉案件信息、迅速形成社会舆论方面存在着天然优势,使得控制涉案舆论的追求愈发困难。需要指出的是,与英美等发达国家拥有《藐视法庭法》不同,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范可以直接调整媒体及其舆论与审判活动的关系,而刑事诉讼法也只是调整刑事诉讼中各执法机关相互关系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它不是为媒体制定的,也不能直接规范媒体的传播行为,更不是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
行业规范的现状也不容乐观。虽然法院系统在规范建设方面做出一些努力,但由于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末端,当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往往舆论早已发酵,审判活动不得不被动地面对已经形成思维定式的事实认定,以及七嘴八舌的各种观点,因此这些规范所产生的作用有限。而公安机关发布的、于2013年生效的《公安执法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一系列限制侦查信息流动的规定也存在着某些内在冲突。总的趋势是重视公开,忽略保密。律师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外的言论几乎没有任何规范。这一点在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李某某案件中表现得极为突出。该案结案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发布了《北京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南》。由于尚未发布,不清楚其中有多少内容与案件相关的言论有关。媒体业曾经有人在2003年提出司法报道的十条自律规则,但并未在媒体业形成共识。2012年又有名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的科研成果对案件报道提出三条21项报道规范,但这一成果目前仍然未公开推广。专业媒体尚没有全国性统一的专业标准,网络舆论就更如脱缰野马,难以引导与规范,整个社会处于高度缺乏共识的状态。(www.xing528.com)
从建议层面上来说,公安、法院、律师、媒体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共识基础,形成各自行业的案件信息传播规范,并共同接受社会的监督。其中具体破解我国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的思路是:涉及刑事案件报道的各个方面,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及媒体等,应当各自管好自己的事,而共同的基础是法律规定与法治精神。特别是作为新闻信息源的公检法律师等机关,首先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而媒体则需对案件报道持最高的专业标准。
目前,除了人民法院颁布有一系列司法公开的相关文件外,公安、检察、律师、媒体均无专门针对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的行为指南。如果存在,也是分散在大量不同性质的文件中。其中有的公开,有的不公开,有的还带有密级。这不利于共识的建立。
建议由有关方面提供组织或研究平台,展开联合研究。
联合方案
1.中政委、中宣部联合;
2.中国法学会组织各相关研究会联合,包括:刑诉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律师法研究会(筹备中)、传播法研究会(筹备中);
3.各行业协会的联合,包括警官协会、法官协会、律师协会、记者协会。
具体任务:分别为警方、法院、律师、媒体制作有关案件信息发布与控制的行为指南。作为一个共同承担又分别完成的项目,由各方面参与,共同讨论,相互听取不同意见。使之成为符合法律和法治精神、符合行业规律、吸收多方意见、可以公开并相互监督、不断在实践中磨合、修订与完善的行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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