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域外经验看,媒体通过行业自律来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是提高专业报道水准,建立媒体与法院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路径。《马德里准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中也指出:“司法权力与言论自由、特殊人群(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难以取得。所以对于与此相关的个人或者群体,必然采用下列的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加以应对:立法解决,媒体协商,媒体联合会,还可以由媒体行业内部制定媒体职业道德准则。”事实上,“在很多国家已经成立了媒体委员会,以对媒体形成必要的自律,各国的新闻从业人员都有自律的信条。”[4]
反观国内,虽然目前有中国记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是并无具体操作性意义,涉及法制报道的规范内容更是只有寥寥40余字;而符合国情的报道规范在业内也始终没能达成共识,其实学界已经有多个规范专业报道的手稿,建议中国记者协会根据学术手稿尽快出台行业性规范,供全国媒体界参考使用。
与此同时,近年来法院在案件报道中表现失当的情况也频频出现,除了普遍欠缺与媒体打交道的经验之外,与整个行业缺少信息公布的工作规范也不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包括新闻发布会制度、要求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等等一些文件,也在推动建立法院和媒体的沟通机制。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系统的指导性规范,各地法院实际落实效果自然大打折扣。这方面可以借鉴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建立法院新闻事务工作指南。新闻事务工作指南一方面确定新闻发言人的任务与角色,另一方面规范媒体在法院和法庭的角色与行为规则,能够明确新闻机构可以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什么要求以及法院应当如何在法庭审理之前、之中与之后,作出新闻简报。法院新闻事务工作指南是确保客观公正地表述相关事实的工具,以实现全面、准确、公开披露司法信息的目标。[5](www.xing528.com)
通过媒体行业和法院系统分别制定行业规范,让媒体知道自己的报道规则以及从法院何时能够获得何种信息,法院和法官也会知道面对媒体在哪个阶段可以做出什么样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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