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诉法的修订、司法解释的逐步完善,也包括最高法院有关司法公开的几个重要文件陆续出台,我国司法公开问题已经基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在媒体的案件报道领域,相关规范的框架尚待建立与完善。
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犯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外,当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或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规范媒体案件报道的内容与行为。这意味着媒体报道如果真的妨碍了司法公正,司法没有任何法律手段可以调控。即便保护犯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方面有法律规定,也因为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这一规范虽屡屡被媒体违反,却从未受到过法律的制裁,从而几成空文。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弊端:
由于上述各类规范形态的具体缺陷,我国一直未找到可以有效规范媒体案件报道的途径。即使媒体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纪律的、道德的责任。因此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媒体因为妨碍司法公正而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
为此,我们建议采用准自律为主的规范模式。
观察我国媒体规范的结构,可以探索一条符合国情与法治的规范之路。本项目建议的总思路是在强制力规范和非强制力规范之间加大建设力度,使我国内容规范领域出现一个准自律性质的新地带。主要内容是:
重视行规建设,主要由行业协会,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出面制订并推荐行业使用,其内容具有书面、公开、明确、相对稳定、具普遍约束力的特点。(www.xing528.com)
重视媒体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各媒体既可承认行规,也可自行制定规章制度,并让合同附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并签署,从而使行规或规章制度转化为媒体每个员工的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约束力。
见下图
目前,由本项目负责人组织产生的科研项目《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已经完成。其基本思路即上图右侧所展示的规范,属于行规性质,表现为书面、公开、操作性强、相对稳定,由于这一规范可以依法转化为媒体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签署用人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而产生对每一位媒体从业者的约束力。
上述成果一旦公布并经有关行业组织推荐使用,将极大改变中国大众传播领域表达标准缺乏共识的现状。该守则共有52条,其中“案件报道”一条内容最多,共1500余字,反映案件报道的专业化程度。(详见本书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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