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检、法三部门中,公安机关处于司法程序的最前端,人数也最多,办案部门及人员在案件侦查中的一言一行,对于案件能否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审理,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在案例研究中我们就发现,公安等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一些不规范表现,或如药家鑫案中办案警官对媒体率先爆料嫌疑人“家境殷实”,并评价“此事性质太恶劣了”,或如邓玉娇案中公安机关先后三次说法不一,或如李某某案中违法向媒体证实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都是导致不理性的“一边倒”舆论环境产生的重要原因。反过来,这种情况也成为间接导致律师或主动、或被动毫无节制发表庭外言论的重要助推因素——一些律师为维护其当事人利益,试图通过一些不规范的庭外发言方式,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舆论环境。
解铃还须系铃人。庭外不当陈述情况的产生,其根源在于部分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思维上的陈旧,法治观念跟不上法律变化的节奏,甚至与“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相冲突。最典型的方式有两类:一是在侦查阶段就向媒体提供未经法庭认定的证据及案情,且让嫌疑人在电视新闻中“认罪”;二是在判决之前举办破案表彰会并公开宣传,实际上是超越诉讼程序对案件定性。在这一理念影响下,公开重于保密,宣传自身业绩重于人权保障的制度设计倾向比较突出,在如何处理媒体及舆论的关系上,缺乏细化规范,甚至没有规范。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www.xing528.com)
首先,继续推动公安机关提高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的意识,减少以至杜绝未审先判的思维及行为模式,压缩公众合理想象的空间,堵住所谓“案件事实”成为非理性舆论泛滥的源头。从宏观角度而言,关键是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对公安机关的权力进一步加以制衡,核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材料中,除了内容上不作预先定性或定罪,语言上也不使用罪犯、凶手、罪大恶极等倾向性明显的负面词汇,不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妖魔化”,并且不向媒体提供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与资料(包括多种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资料等)。
其次,要为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涉案言论量身定制一套专门的职业规范和流程标准,(见本书附件一)包括新闻发言人制度,包括具体办案人员的保密制度。办案人员言行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规范,由于长期得不到系统、专业的培训与锻炼,一件案子,说不说,什么时候说,怎样说,说哪些,缺乏具体的应对方案,突然面对社会舆论的“狂轰乱炸”,招架起来吃力是自然的,最终导致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乱说。因此,制定专门的规范,并以此推动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敏感性与责任感,也是解决律师庭外不当言论问题的间接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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