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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案件报道问题的原因初探分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传统媒体注重内容,“内容为王”的标准不同,网络媒体注重传播的速度和数量,这也是目前各大网站存在内容不规范的主要原因。而网络编辑考核标准,以及编辑流程里,对文字校对方面都比较宽松,涉及专业性报道的审核更是缺少常规设置以及专业性编辑的缺失,也是造成法制类新闻在专业上存在各种问题的原因之一。这也是导致观点偏颇,内容有失客观的原因之一。[2]见本书第一章对李某某案件报道情况的研究。

网络媒体案件报道问题的原因初探分析

(一)经营压力下的考核要求

如果说网络媒体“标题党”泛滥,哗众取宠、吸引眼球的标题无所不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网络媒体的经营压力,衡量网络媒体的影响力的指标包括PV (page view)即页面浏览量,UV(unique visitor)是指网页实际的浏览者、访问者。而PV和UV的排名又直接影响到网站的广告收入。因此,这两项指标也成为编辑考核的基本要求。网络编辑在处理标题或制作专题时,第一要务是如何抓住网络读者的眼球,如何标新立异。此时已经忽略了标题的专业性、准确性、隐私权等的考虑,内容也转向低俗化、媚俗等趋势。

对于出现内容错误的编辑,处罚力度不够,甚至轻微问题并没有对应的处罚标准,这也使得网络编辑缺少约束。与传统媒体注重内容,“内容为王”的标准不同,网络媒体注重传播的速度和数量,这也是目前各大网站存在内容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从业人员能力的问题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媒体编辑普遍年轻化,门槛低,缺乏普遍的专业培训,缺少有经验的编辑传统媒体的传、帮、带。传统媒体的编辑大多做过记者,有新闻采访的经验,有基本常识的积累。而网络编辑考核标准,以及编辑流程里,对文字校对方面都比较宽松,涉及专业性报道的审核更是缺少常规设置以及专业性编辑的缺失,也是造成法制类新闻在专业上存在各种问题的原因之一。

网络编辑随着互联网发展逐渐发展为新的职业,最初网络媒体侧重选用精通网页设计、图片处理等网络软件应用的技术型编辑。因此早期网络编辑多是计算机应用专业的毕业生。而网络编辑的工作也相应简单,就是简单的拷贝和粘贴。更有戏言网络编辑就等于Ctrl+C、Ctrl+V的快捷键组合。随着网络媒体内部编辑软件的不断升级,对编辑的技术性要求逐步降低,一些其他专业人员也纷纷加入到网络媒体。但总体上网络编辑还是以年轻人为主,甚至大部分是应届毕业生。这也导致网络编辑大多缺乏社会经验和日常生活的基本知识,更别说采编经验的积累了。

(三)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互联网管理部门,对于内容问题涉及政治类、低俗类内容检查要求比较严格,制定的规范也较为全面,而对涉及法治类报道的专业性要求上没有对应的管理规定,也没有针对这一类问题作出明确的要求,这也是网络媒体不重视法治报道的专业性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从事案件报道内容编辑工作的人员,缺少法律专业背景,几乎没有法律专项报道的丰富经验,除了少数几家中央新闻网站的编辑和记者会直接参与法制新闻的报道和采访,商业网站负责法制新闻内容的网络编辑,几乎没有这方面的采访报道经验。

另外,很多网络编辑的观点出自法学专家和律师之口,但是由于一些专家和律师不够严谨,甚至有些人有个人目的混淆在其中。这也是导致观点偏颇,内容有失客观的原因之一。如一些愿意接受采访的专家成为万金油,任何与法律有关话题都可以解答,实际上法学学科分得很细,这种跨领域的解释有时并不到位,让一个钻研民法的学者解答一个刑事诉讼法领域的问题,恐怕很难解释到位。而律师更是群体过于庞大,多数律师重视实践,缺少理论观点的提升,在解答问题时还有可能站在某一方被代理人的角度,他们的观点很难居中客观。网络内容追求速度,一般情况下只听取一面之词,或者采用某律师的单方意见。网络编辑因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专家、律师的基本观点做出判断。

(四)网络新闻的受众取向

我国网民数量在成倍增长,而网民的素质却有待提高。不少网络新闻的受众包括一些青少年上网目的不明确,盲目追求满足猎奇心理。这就给那些低俗、失实、夸大、低格调的网络新闻创造了市场,促使网络标题大肆渲染,无所顾忌,造成了当今网络新闻标题的现状。

另一方面,目前社会竞争异常激烈,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加,也导致一些人的心理逐渐失衡,这些人很容易将虚拟的网络世界作为宣泄情绪的场所。“网民作为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个体,他们在虚拟世界表现也受到社会影响,在匿名性很高、互动性很强的网络环境中,更会产生一些特殊心理特征,比较典型的特征包括:网民追求新奇与刺激,希望探索未知领域;对自由、平等的向往;通过虚拟世界的移情平衡现实生活的矛盾;网络快餐文化使人不进行深层思考,追求快速体验等。”[92]而网民这些心理特征对于网络暴力的形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法国学者古斯塔夫·勒庞认为,“群体会经常失去方向感,表现出一种无意识的形态。在群体的心理中,个体的个性被削弱,此时异质性被同质性所淹没,无意识的形态占了上风。当群众无意识在更大范围内聚集起来的时候,结果便是疯狂。”[93]正是群体的认同心理需求与群体的理性丧失,网民在互联网上表现出盲从的心态。

(五)自媒体平台带来的问题

自媒体上阴谋论的盛行、谣言蛊惑性言论占据着话语权,这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发展过程。自媒体优点与缺点同样明显,它的出现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很大,也反映了媒体发展的趋势。正是在自媒体引领媒体从传播向互播的转变过程中,它自身也正经历着从新闻自发到新闻自觉的成长裂变,还需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自媒体上一方面理性的网民往往不发声,使得非理性的网民声音一边倒,一方面网民尚未学会辨别和分析互联网上的信息的真实合理性。网络平台表达的碎片化,使得很多细节无法呈现不够突出,网民没有耐心研究只看到只言片语就想发表意见和看法,其实是一种感情的宣泄。

早在丹·吉尔默(Dan Gillmor)提出“自媒体”概念时,他就指出:“草根新闻的兴起伴随着严重的道德问题,包括真实性和公然欺骗。”[94]自媒体的新闻生产者没有任何准入标准,个人道德素质无法甄别评价,特别是一些网络水军混迹其中,发布虚假信息兴风作浪,搅乱人们的视线。因此,准入门槛的消失使自媒体新闻的真实性失去了专业和道德的屏障。其次,自媒体不受新闻传播机制监管,监管制度的缺失又使自媒体新闻的真实性失去了制度屏障。再次,有些“自媒体”过分追求新闻发布速度或者为了追求点击率而忽略了新闻的真实性,导致“自媒体”信息的可信度降低,而微博的传播机制,也让很多人在无意中当了谣言的“二传手”。[95]

【注释】

[1]见本书第一章对黎庆洪案件报道情况的研究。

[2]见本书第一章对李某某案件报道情况的研究。

[3]徐美君:《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基于刑事诉讼的讨论》,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6期,第154页。

[4]该报道来源于《法制日报》201年6月7日期第8版。

[5]引自《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hina/htm/20010119/325992.htm,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6]见本书第一章对刘涌案件报道情况的研究。

[7]如2007年6月11日,南国早报一名记者到广西全州县公安局采访,虽然出示了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但仍被强行检查了照相机,删除了里面拍摄的资料。警方的理由是,公安新闻采访报道根据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要有公安采访证。详见《谁规定的“公安采访证”?》,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6月15日期。

[8]见本书第一章对邓玉娇案件的研究。

[9]魏永征:《新闻法新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10]张立芳:《刑诉法修改"逼"新闻报道转型? 专家:不会产生很大影响》,载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206/t20120627_891401.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11]引自《马加爵父母开远谢罪》,载新华网http://www.yn.xinhuanet.com/topic/2004-04/07/content_1932593.htm,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12]李罡:《律师要为李某做无罪辩护》,载北青网http://bjyouth.ynet.com/3.1/1307/11/8131492.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1日。

[13]姚健:《刑事诉讼案件公开的反思与重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14]胡菡菡:《新媒体条件下刑事案件报道规制的改革——以邓玉娇案为例》,当代传播,2010年第2期。

[15]何贵初:《论侦查中案件信息的公布》,《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6]详见本书第一章关于吴英案、李天一案报道情况的研究成果。

[17]引自《李天一案周翠丽律师受处分,另有五人被查处》,载北京晚报网站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60506,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1日。

[18]魏永征:《“李案”余波和律师自媒体涉案言论边界》,载魏永征的博客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2937.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0日。

[19]引自《舆论战背后的律师言论边界:“你们的战场在法庭”》,载《南方周末》2013年8月29日。

[20]姚广宜主持的“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于2010年12月到2011年2月底,以无记名填写电子邮件和纸质问卷的方式对300名新闻从业人员(收回有效问卷280份)、300名普通受众(收回有效问卷203份)以及250名公检法司工作人员的调查(收回有效问卷244份)。见姚广宜主编《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下称“姚广宜调查”。

[21]新华社北京2006年9月12日电,记者田雨。

[22]新华社北京2006年9月12日电,记者田雨。

[23]新华社北京2006年9月12日电,记者田雨。

[24]新华网北京2012年12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

[25]除2012年数据来源于人民网现场直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其他各年数据均引自姚广宜《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第8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6]该信息源于《最高法副院长:刑事审判要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载中国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130425/n374017371.s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27]邓红阳:《天价过路费案续:代表建议修改高速路霸王条款》,载《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4日期。

[28]央视2013年3月18日报道,人大代表重庆市长黄奇帆持有此观点。

[29]杨兴培:《若在国外,李昌奎判决书该如何写》,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12日“七日谭”版面。

[30]王琳:《李昌奎案二审究竟错在哪?》,载《解放日报》2011年7月20日。

[31]此为云南省高院田成有副院长在回应公众对二审判决的质疑时表达的观点。

[32]引自《庭长谈许霆案重审经过:改判并非迫于舆论压力》,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9/15/content_10014190.htm,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第三条。

[34]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开审判的初步意见》(1981)第一条。

[35]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京高法发[1998]383号第三条。

[36]见《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试行)(1999年)第六条。

[37]见《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38]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闻记者采访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9)第二条。

[39]见《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第三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www.xing528.com)

[40]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09)。

[41]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09)第一条。

[42]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若干规定》(2012)。

[43]见姚广宜调查报告。

[44]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审判重大理论课题《司法与意的互动关系》,第82页。

[45]徐机玲:《南京官方披露: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1/16/12003299_0.s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1日。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第一条。

[47]引自《薄熙来案公开审理体现司法改革方向》,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3-08/27/content_4794924.htm?node=20730,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1日。何家弘和黎宏讲话均引自此。

[48]引自《最高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防止冤假错案》,载中国广播网http://china.cnr.cn/gdgg/201306/t20130614_512809099.s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49]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5/06/c_115654675.htm,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50]张隆栋主编:《大众传播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

[51]详见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10年12月13日节目《西安撞人杀人事件调查》。

[52]详见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1年3月23日节目《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

[53]武和平:《打开天窗说亮话---新闻发言人眼中的突发事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54]引自《我爸是李刚”背后的权力骄横》,载新京报网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0/10/19/76611.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55]引自《我爸是李刚”背后的权力骄横》,载新京报网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0/10/19/76611.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56]景汉朝:《从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3日期。

[57]姚广宜主编:《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0、320页。

[58]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页。

[59]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30页。

[60]李曙明:《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载《外滩画报》2003年8月21日期。

[61]引自《李昌奎案,司法者理当更少情绪化》,载《南方都市报》2011年7月14日期。

[62]武和平:《打开天窗说亮话——新闻发言人眼中的突发事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106页。

[63]张天蔚:《也说舆论干扰司法》,载腾讯网http://dajia.qq.com/blog/287092113085901,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1日。

[64]魏永征:《媒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以刘涌案为例》,载中华传媒学术网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4410,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2日。

[65]王宝卿:《关于平衡报道的多维思考》,载《电视研究》2011年中央电视台青年业务论文获奖专刊》,第27页。

[66]徐机玲、王骏勇:《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载《瞭望》新闻周刊。

[67]引自《李怀亮案被害人家属上诉》,载《半岛都市报》2013年5月8日期。

[68]王传宝、王金礼:《新闻煽情主义的伦理批判》,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06期,第106页。

[69]武和平:《打开天窗说亮话——新闻发言人眼中的突发事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70]参见《南京应补彭宇案之“过”,表彰被“反咬”的好人》,载《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11月20日期。

[71]参见《“彭宇案”挤压下,良知何以安身?》,载《文汇报》,2011年9月5日期。

[72]【美】杰里·施瓦茨,曹俊、王蕊译,:《如何成为顶级记者:美联社新闻报道手册》,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121页。

[73]姚广宜主编:《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版,第97页。

[74]李曙明:《药家鑫案,有的报道不及格》,载《青年记者》2011年第9期。

[75]李振忠:《由黄松有的特别“性嗜好”说开去》,载红网http://hlj.rednet.cn/c/2008/12/04/1651751.htm,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3日。

[76]秦川:《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法理思考》,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33页。

[77]贺卫方:《传媒与司法》,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24页。

[78]中央电视台关于法制节目“四要八不”的规定:“四要”是指:要导向正确,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层层把关,实行“安全把关前移”制;要加强监管,实行重大(敏感)选题中心领导审批制;要注重沟通,建立与权威部门的沟通机制。“八不”是指:不报道涉及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不对犯罪过程做细致描写,严格控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报道;不在节目中使用情景再现等表现手法;不得进行偷拍密录;不披露被侵害妇女儿童的有关资料;不披露政法机关办案细节和侦查人员有关资料;对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未做判决前不得报道;对突发事件,未经请示批准不得采访报道。

[79]姚广宜主编:《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版,第21页。

[80]姚广宜主编:《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版,第23页。

[81]刘勇:《从谣言传播公式看谣言的生成土壤及遏制机制》,载《中洲学刊》2012年第4期,第105页。

[82]景汉朝,《从大局出发 正确把握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3日期。

[83]2009年8月4日上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央视女记者李某受贿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84][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7页。

[85]引自千龙网http://report.qianlong.com/33378/2011/07/14/2861@7167928.htm,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3日。

[86]引自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yaojiaxin/,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3日。

[87]引自新浪网http://survey.ent.sina.com.cn/result/76694.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3日。

[88]引自腾讯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16017761.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2月23日。

[89]Joseph M.Jacob:Civil Justice in the age of human rights,Ash gate Publishing Limited,P.45.

[90]Dan Gillmor.We the Media:Grassroots Journalism 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M].O’Reilly.2004.Posted at http://www.oreilly.com/catalog/wemedia/book/index.csp.

[91]引自《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载《人民日报》2007年8月13日。

[92]孙健:《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研究》,兰州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8~19页。

[93][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78~79页。

[94]Dan Gillmor.We the Media:Grassroots Journalism 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M].O’Reilly.2004.Posted at http://www.oreilly.com/catalog/wemedia/book/index.csp.

[95]杨萌:《微博开启自媒体时代》,载《竞报》2011年4月14日期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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