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新闻标题问题
由于各大网站上首页资源有限,新闻在互联网上传播时呈现方式多是标题的排列和整合。因此互联网时代也成为了读题时代,一条新闻能否吸引读者,全靠标题来吸引眼球,标题成了新闻在互联网上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为了最大限度吸引读者眼球,就需要提炼和修改标题。标题改编成为网络新闻传播的惯用手法,如何改编新闻标题使其更具吸引力,成为一名网络编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虽然网络标题修改具有正面意义,但在互联网时代,为吸引眼球而擅改标题,使得题文不符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哗众取宠的改标题现象被喻为“标题党”。
北京网络媒体协会新闻评议专业委员会认为“互联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网站为吸引眼球,以无中生有、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等手法对时政、社会新闻标题肆意篡改,误导广大网民,严重损害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85]
基于以上的结论,北京网络媒体协会新闻评议专业委员会于2012年9月4日向北京地区网站发出了推广“转载新闻加注原标题”的倡议:网站在转载传统媒体新闻稿件时因自身的标题规范要求及网站呈现需求往往必须对稿件原标题进行修改,将原标题列在正文前,既方便编辑在修改标题时进行对照,避免偏离文章原意,也保持了原文的完整性,既能约束编辑乱改标题的行为,有效遏制“标题党”,也体现出对原作者和知识产权的尊重。“转载新闻加注原标题”的做法也给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找到了新的平衡。
在互联网传播法制新闻时,标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比较突出:
1.提取标题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歪曲原意
网络编辑在提取互联网新闻标题经常会出现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情况。这些标题不能概括新闻核心内容,只表明了新闻的次要信息。有些表现为题文不符,有些是以偏概全,或是做结论性陈述,与原文或文章本意相违背。有些新闻标题则是夸大事实、偷换概念,互联网新闻标题有时候会脱离新闻本意,或扭曲新闻事实,歪曲报道原意。例如:
《公交杀人嫌犯朋友:他看到人身上的肉晃动就愤恨》(原标题为:《24岁周江波缘何成为“暴力机器”》,仅看标题无法了解全文的主旨内容,而从标题的片面描述也会误导读者,网络时代很多读者可能只浏览标题,不看内容。因此,这样的误读可能会使读者得出另外的结论。
《李天一案受害人律师:是否处女与本案无关》(原标题为:《李某某等涉强奸案昨日开审,多名被告律师拟做无罪辩护》),这也是一个网络标题偏离新闻主线的例子,标题引用的是受害人律师回答问题中的一句话,强调受害人是否处女与本案无关,而文章的核心内容是被告律师拟做无罪辩护。此标题明显是以偏概全。
《轮流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原标题:《从未说过“轮流发生性关系》),同是李天一一案的报道,原标题指出警方表示从未说过“轮流发生性关系”,济南日报主办的舜网非但未在标题上澄清此事,还擅自修改标题,扭曲新闻事实,歪曲报道原意。
2.标题内容低俗化趋势
互联网新闻标题,尤其是法制类新闻标题内容有低俗化的趋势,标题内隐含性、暴力、侮辱、污蔑等词汇。例如:
《雷政富受贿一审获刑13年网友:12秒13年(图)》(原标题:《雷政富受贿一审获刑13年赵红霞被判2年缓刑2年》),借用网友的表述炒作雷政富床上12秒的信息,靠低俗来吸引网民的眼球,这是互联网上常见的低俗形式。
《少年看色情网站后强奸幼女 妹妹目睹姐姐受辱》(原标题:《少年看色情网站后强奸幼女》),则故意描述强奸案中的细节,来强调低俗内容,吸引读者眼球。
从以上两个例子中不难看出,网络新闻标题低俗化的走向,越是低俗化的内容,在网络读者中越有市场。网络读者这种低级趣味,盲目追求满足猎奇心理,给那些低俗、失实、夸大、低格调的网络新闻标题创造了市场,促使网络标题大肆渲染,无所顾忌。
3.专业错误 侵犯隐私权
网络媒体在传播法制新闻内容时,标题处理不够专业的问题居多。如法院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的误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案件当事人隐私保护等问题都十分突出。隐私权的保护自从互联网出现以后,就变得越发薄弱。此外网络舆论“未审先判”的情况也较为严重,在网络新闻标题中使用“凶手、罪犯、歹徒、谋杀”等字样也比比皆是。有些稿件甚至为了制造吸引眼球的效果,直接提取专家分析某类犯罪“或可判死刑、极刑”等内容作为标题,非常不严谨。例如:
《女子私自将房子过户自己名下 男友索要房款胜诉》(原标题:《靠假结婚证,她过户了男友的房子》,该标题分不清案件是一审和二审,标题提取时直接下结论为一方胜诉,没有考虑程序会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当然,这一类专业问题不仅仅在网络传播时被混用,传统媒体的原标题有时候也处于一种混淆的状态。比如《娃哈哈营养快线商标被侵权案胜诉 获赔逾35万元》,该案本是一审判决,但是标题有严重的专业性错误,没有强调是一审胜诉,因为商标侵权案件极为复杂,败诉方完全可以提起二审,也可以提起商标无效的诉讼,案件还不能轻易下结论。何况刚刚只是做出判决,谈何获赔35万。标题存在误导。
《李天一等涉嫌轮奸案今日开庭 受害人杨女士不出庭》(原标题:《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案今日开庭 受害人杨女士不出庭》),原标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使用了李某某字样,但是网络标题则直接使用了李天一的名字,这样明显的侵权行为,在网络新闻报道中几乎随处可见。
《南杨案有望下月开庭受审 南勇受贿最高可判死刑》(原标题:《曝南杨案有望下月开庭》),在案件尚未开庭,受贿细节也没有公开,甚至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还不能明确的情况下,把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提炼到标题上,以达到标新立异、哗众取宠的效果。可判死刑这一词出现在各种报道司法案件的新闻标题上,像《被挖眼男童或将安装义眼 凶手最高可判死刑》(原标题:《山西男童被挖眼续:能否安装义眼有待观察》),在疑犯还未抓到,犯罪细节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就把可判死刑的字眼提取到标题中,这类做法也十分不妥。
(二)网络图片及图表使用的问题
互联网新闻区别于传统媒体的一个特点就是多媒体的呈现形式,图片和视频的使用在互联网上十分普遍。在报道法制新闻的时候,多媒体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图片使用缺乏规范,很多配图并非来自原始新闻,盗版在新闻图片使用时也是一种常态。在法治报道中,新闻图片的使用问题包括侵犯隐私权、著作权问题,也有因为片段使用断章取义,图片展示的片段情节被恶意解读。
图片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包括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直接使用未成年人图片(如李天一案),曝光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照片,披露受害人照片,配图错误、图文不符,侵犯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因使用非原文图片,造成新闻图文不符的情况在网络媒体上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制作专题或发布新闻,如原文没有图片网站编辑喜欢在网上搜索类似图片,或者使用来源不明的图片。例如:内蒙古日报传媒集团主管的正北方网的一条新闻《新疆一公安局长包养双胞胎姐妹?》里面的配图双胞胎姐妹是不清楚来源的图片,并且配了3对双胞胎姐妹的图片,很明显是图文不符,已经构成很明显的侵权了,但图片至今仍配在该新闻里。
图片内容低俗、暴力、血腥等也是网络媒体十分突出的问题。
由于图片展现的是瞬间信息,有时候图片展现的片段内容会造成明显的误导。如互联网上对城管抹黑,主要手段是通过对游戏、照片的移植、拼凑和修改,将城管描述成负面的“暴力执法者”形象。例如,一微博用户发布老人被高空坠物砸伤照片(图一),并称是城管打人后的场面,这轻易就让人相信这是城管所为。该消息被广泛转载,很少有人深究图片与信息是否匹配、真实。此外,还有一些图片没有详细说明,于是图中人的行为被人臆造为城管所为。例如,一张昆明联防队员解救自杀女子的照片被误传为“城管抓小姐”(图二)。
图一
图二
(三)新闻集纳、汇编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整合新闻往往通过专题汇编的形式,集纳同一主题的新闻内容。由于没有版面限制,专题容载量很大。一般专题包括相关消息、评论、图片、视频、互动等版块。尽管专题大部分内容是新闻和观点的排列,这一类汇编往往融入了编辑的思路和展示出编辑观点。当然专题也是在动态更新的,所以不同阶段所体现的内容和观点也有所不同。
互联网法治报道专题的问题,包括集中在同一专题下内容,往往排列混乱,缺乏逻辑。尤其受网络舆论影响,专题内容往往有失偏颇。尽管有些新闻网站在制作专题时为表现观点平衡,会将正反方观点汇编其中,但这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衡。在其他版块的设置上,尤其是互动版块,大量引用网民观点,尤其是偏激的观点比比皆是,造成的影响也十分恶劣。如:网易专题“《李天一案迷局》”里选用了李某某案件过程中一些不理性言论,做成了关键词供网民评论。这些词包括“李某某他妈的要求高、轮流发生性关系、第一个强奸者不算强奸、保护老艺术家、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等。本身这些言论有的是误传,有的是在某种语境下的表述,有的则是个别观点,这样集纳在一起往往会误导网民,因此网民的留言也多是极端不理性的。在网络这一不理性舆论过程中,网络专题内容偏颇的设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专题里侵犯隐私权的内容更是一种常态,尤其是在司法案件中,当事人的背景几乎都被展现无遗。试想李某某尚属未成年人,况且一审并未作出有罪判决,案件还有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各大网络媒体专题中几乎都将李天一各个时期照片发布。而此前关于药家鑫、李昌奎等案件专题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也无一例外。凤凰网“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被拘”专题里更是列出李某某“劣迹斑斑的成长史”,李双江、梦鸽和李某某的家庭生活照更是一览无余。
网易专题“李天一案迷局”更是“未审先判”为李某某量身定制了“轮奸罪、强奸罪、嫖娼被勒索”,并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可否达成和解?可以争取原谅?”不仅没搞清楚法律基本解读是什么,更没弄明白什么法院判决是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的。这一类非专业版块的设置和解读,是目前网络专题报道法治案件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网络媒体互动不规范
网络媒体新闻互动形式包括:网民留言、新闻调查、辩论、嘉宾访谈等。调查是互联网新闻互动最喜欢使用的方式,由于简单明了,制作简单,结果又具有煽动性。尤其在司法案件中,对罪与非罪,杀与不杀都能成为调查的选项设置。而恰恰是这一部分不够客观理性的调查结果往往被解读为民意的体现,反过来对司法机关施压,对传统媒体报道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调查一般常设置在专题里,在法治类专题中所设置的调查选项很多都具有舆论审判味道,如药家鑫案件的报道中,很多网站通过网上调查来让网民选择药家鑫是否该判死刑。
如在凤凰网的调查选项设定:你认为药家鑫应当被判死刑吗?[86](www.xing528.com)
1.应该,他罪大恶极,死刑可告慰生者;
2.不应该,应慎刑恤罚,考虑他可以轻判的情节;
3.说不清。
这样的调查让网民来选择药家鑫的“生死”,是非常不严谨的。而选项设置中直接使用“罪大恶极”“告慰生者”的用语,则极具蛊惑性,透出了强烈的舆论审判的意味。而网民恰恰不能很理性地思考从轻情节、少杀慎杀的理念。另一方面未经审判,很多证据以及案情细节未经披露,此时,就让不晓得内情的网民做出判断,也非常不妥,很容易得出比较偏激的结论。如新浪网对李某某案的调查[87]里,有32.8万余人次参加了调查,感到“愤怒!明星子女就可以违法乱纪么?”的投票有20.5多万,占62.5%,而选择“冷静!事情没清楚前,不妄下结论”只有2.1万余票,占6.6%。
邓玉娇案过程中,星岛环球网针对邓玉娇案进行民意调查,其中关于邓玉娇行为定性的问题上,77%网民认为“邓玉娇无罪”,69%网民认为“属于正当防卫”,26%认为 “属于防卫过当”,只有1%认为“属于故意杀人。”此类投票都涉及司法认定,在证据展现不充分、辩论不充分的基础上,凭着网民的初步印象对案件定性,有悖刑法精神。新华网发起网络调查,九成网友支持法院判决。
在腾讯网的一项“你如何看待中国城管”调查[88]中,更是使用了“一群暴力狂,没人性的家伙”“执行工具 体制的牺牲者”等选项,而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5%的人选择了这两个选项。认为城管是“一群暴力狂 没人性的家伙”的腾讯网民接近60%。可见网络上理性的声音是很难传递的,而具有煽动性的语言往往起到一呼百应的效果。
网民留言是网络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的一个主要特点之一,网民留言是互动的重要体现形式,甚至一部分网民偏好读留言。因此,网络媒体在运用这一部分功能时,往往没有规范,一般情况下是直接罗列网民留言在专题版块里体现,这样造成很多偏激、不负责任甚至是谩骂、侮辱性的留言都会被放出来。论坛或访谈,一般网民在与访谈嘉宾交流时,会有很多偏激的问题提出,访谈嘉宾如不能正确引导,或者直面问题时,舆论往往也会因此失控。
在药家鑫案中,庭审当天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出节目《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李玫瑾在分析药杀人动机时称其所为与长期的钢琴训练有关。但节目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缺少受害方的相关画面与观点;二是没有其他专家的评论与解读;三是缺少一些专业常识,比如对药家鑫性格的分析不应在判决前报道。节目并未做到全方位的、多角度、多种声音的平衡报道,最终也没有很好地纠正舆论方向,反而让网民更加激愤。
而孔庆东在第一视频网对药案的评论“杀人犯长得都这样”,“这样一个嚣张的人一定是有后台的。”嘉宾的一家之辞让网友有了“共鸣”,舆论审判甚嚣尘上。
与此同时,张显针对发放调查问卷一事在微博和接受采访时都表达了同样的担忧,他感到药家势力“可能深不可测,感到案件的前途一片黑暗。”庭审期间,媒体的表现势必对庭审带来干扰。背负舆论压力,法官能否独立成为一个难以估量的问题。而从之后媒体报道及其影响来看,网络舆论一边倒地认为报道偏袒药家鑫,对于张显的担忧言论,许多媒体纷纷选择直接引用。
(五)庭审网络直播带来的问题
审判公开原则是审判独立和审判公正的重要保证,使公众看得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满足公众知情权,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正如Joseph M.Jacob所说,“公开司法就像船的龙骨一样,维护了整个司法系统的稳定也给了其方向。它是所有一切的根基。公开司法及其背后的理念即使不能回答每个问题,至少提供了一个能够清晰阐明其他很多问题的手段。”[89]
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的顾及和保护,应该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及新闻报道原则中关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严禁传播犯罪手段及宣传有伤风化情节的具体规定。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转播的理念,当网络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基本情况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目前并无关于网络直播的具体规定,网络直播尤其是在视频直播中,很多问题比较突出。视频在庭审直播中运用,对于审判公开是一种促进,但是在细节上仍需要进一步的推敲。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受害人及家属、证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出庭时,视频直播时是否应该注意保护隐私,视频直播由于是全程记录庭审过程,在庭审中,法官核实当事人身份及个人基本信息是必要的程序,视频直播如果不在这部分做必要的处理,则会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如在李阳离婚案中,因直播时李阳住址信息未做模糊处理,导致隐私权被侵犯,使得李阳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被传播。
(六)自媒体问题
第一个对“自媒体”释义的是Shayne Bowman和Chris Willis,他们在2003年出版的媒体研究报告中指出:自媒体是普通公民经由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一种提供与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90]
自媒体包括个人微博、个人日志、个人主页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自媒体平台是美国的Facebook、Twitter,以及中国的微博。网络自媒体的数量庞大,其使用者也大多为“草根”平民,网络的隐匿性给了网民“随心所欲”的空间。自媒体微博出现以来,被称为进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通讯社”时代。由于入门较低,写作水平要求也低,导致网络信息泛滥。近年来从药家鑫、李昌奎、吴英、唐慧等热点司法案件的发酵都是在微博上,微博起到了一个与传统媒体互相依赖,共同影响的作用。微博在司法案件中的作用被无限放大,因此网上关于司法案件的微博的内容越来越多。连备受关注的薄熙来案都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内容,也开创了重大案件网络直播的先河。
1.缺乏公信力,谣言、阴谋论盛行
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由于缺乏公信力和自我约束,也间接造成谣言满天飞、阴谋论盛行的状况。网民不明真相的转发,同情心代替了理性客观的分析,而一些专业人士,更是故意搅混水、扰乱视听,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谣言、阴谋论的盛行是微博出现后的一大特色。在司法案件中,这一特点十分突出。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都有在其身世背景上的谣言。这恰恰反应出自媒体生态环境的一种乱象。
“阴谋论”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心理现象,法院、政府难以控制人们的思想。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正式施行之后,案件侦查阶段的保密又进一步加强,媒体能够在侦查阶段获知案件信息的可能性和范围进一步减少。法院在此大环境下,承受了比以往更多的信息披露压力,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其迫切。
信息的不对称则进一步助长了“阴谋论”的发展,各种流言、谣言横行于微博之上。在李昌奎案中,诸如“李昌奎是云南高院某高院的穷亲戚”“法院二审改判死缓是因为死刑指标问题”等流言占据了案件信息的一部分,而且每一种说法和猜测都得到了一定微博网民的信赖与支持。
在邓玉娇案中,巴东县公安局杨立勇局长第三次通报案情细节时,“特殊服务”变成了“异性浴池服务”,“按倒”变成了“推倒”等等细节与先前两次不同,虽然同时表示了“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仍彻底引爆舆论。各大媒体全面报道,各大论坛民意汹涌,纷纷对警方的说法改变进行质疑。网络论坛中表达质疑的主帖数量猛涨,占主帖总量的 50%。网络还传言“曾有相当高级的领导指示地方(指州、县,下同),称人和证据都在地方手里,怕什么呢?不要理会外面的流言蜚语,照自己的想法办就是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给中国各大新闻网站发紧急通知,对该案报导网络转载进行限制,通知要求对邓玉娇案的报导,“网站要尽快降温”。湖北省委宣传部则对湖北省属媒体下发通知,要求限制报导邓玉娇案。
5月末,仅有湖北本地媒体突然被当地官方钦点进行独家报道,其他传统媒体逐渐退场,主要新闻网站如搜狐、网易相继收紧报道并关闭新闻跟帖。不少网民仍继续在一些网络论坛(如凯迪、强国、中华社区、百度巴东吧等)发言跟帖,“营救邓玉娇”的呼声有增无减,一边倒形势一如既往。比如在强国论坛涉及邓案的721个主帖中,仅有3个帖呼吁应相信警方办案,但并未引起网民们的共鸣,而是受到反驳,回帖量也不多。体现着限制舆论反而导致不信任激增、阴谋论盛行。
在药家鑫案中,在有两篇纸媒的报道对药“官二代”“军二代”的描述后迅速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同时网民因媒体距事发一月有余才有报道,这种迟缓也给公众留下了想象空间:是不是有人要捂盖子;或者媒体对农村人被杀反映冷淡。张显也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微博,再三发表对药身家背景的揣测、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对已经不理智的舆论进一步推动,比如他发现药家鑫前两次庭审都没有戴眼镜,最后一次却戴上了眼镜,难道是为了呼应路钢的辩护词高度近视而误杀人?张显把这个发现的“阴谋”和微博的粉丝分享。药的律师路钢指出此案有个别人存在利用媒体歪曲事实、企图将案件复杂化、妖魔化,将严肃的审判活动庸俗化的行为,司法程序收到了严重干扰。
2.盲从心态,非理性发声
自媒体时代,对于网上言论大多网民拥有盲从心态,轻信任何未经证实的内容。对于这些内容不加辨别的抨击,甚至谩骂,多是一些极端的情绪的宣泄。由于微博等互动平台的特点,让这些网络受众不再只是被动接受的读者,他们也成为传播者。
盲从心态在微博上传播司法案件中信息时尤为突出,如在新浪微博上搜李天一关键词可以搜到1千万条微博(截至2013.09.15)“李天一要是我儿子,我早跟他断绝关系了!生出这么个败类来。”“李天一涉嫌轮奸案被正式更名为轮流发生性关系”“那个轮流发生性关系的孩子他爹要用这方法,没准那畜牲还有的救,可惜现在仅有疯狗的狂吠。” “戴避孕套强奸只能算强奸个避孕套,轮奸不叫轮奸叫轮流发生性关系,那杀人也不叫杀人叫终止对方生长进程。”类似内容比比皆是。药家鑫、李昌奎、邓玉娇这几个案件网民对“死刑”的诉求、对官员的不信任都有集中体现。
另如彭宇案中,虽然法院的证据、判决推理上存在瑕疵,但网络对案件事实、证据本身的关注十分有限,更多地就假定了彭宇是“被冤枉的好人”这一形象。进而有学者提出了“网络民间陪审团”的概念来分析这种情况,认为其存在不理性与偏见、易受“沉默螺旋效果”影响、暴力与破坏性的问题。
同时,与网络媒介当中的博客与论坛等形式进行对比,微博具有人次优势。在李昌奎案件中,在凯迪、天涯、强国等社区进行了一次统计,发现关于此案件最热的帖子大概有一万条评论,但是该案件在微博上的转发量和评论量动辄就会万数以上。最高的时候一天仅关于李昌奎案件的转发就有9万多条。另外微博上发起的投票决定李昌奎是死是活的活动也有数万微博网友的参与。诚然,人次本身不能够代表案件关注度,但人次优势会在形成主流意见过程中与从众心理等心理学因素形成相互作用,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3.缺乏自我约束 侵犯他人权利
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也使得发声过于容易。发声门槛的降低,也使得发声者自我约束减少。网上发声没有追责成本,导致侵权情况屡见不鲜。在司法案件中,当事人、参与人以及家属的私人信息被曝光,对某些当事人使用谩骂、侮辱性语言,甚至不惜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使得自媒体成了一个鱼龙混杂的“网络暴力”市场。
这些“网络暴力”行为包括使用谩骂、诋毁、侮辱、诅咒、歧视性语言,有时使用图像、视频,更有甚至通过PS、剪辑、嫁接等手段对图片、视频做技术处理。如在李某某案中对李某某父母梦鸽、李双江夫妇的恶意人身攻击,不仅仅是言论也有漫画和剪辑的图像。
彭宇案中,一些情绪激愤的网民甚至在网上针对徐老太太和其儿子以及相关人员发布“第一号网络通缉令”。当天,徐老太太及其儿子、审判长的住址和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被公布在天涯论坛上。
《人民日报》曾针对网络暴力归纳总结了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即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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