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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深入探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一些传统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已经出现了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一)宣传工具的属性定位影响监督功能发挥我国传统媒体的属性定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在案件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中的表现和作为。当下,媒体监督司法过程中,存在一些新闻从业人员职业操作水准不高的问题,报道不够专业的问题以及备受指责的“越位”现象。

传统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深入探析

我国一些传统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已经出现了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这与整个时代背景有密切的关系。目前整个国家正处于巨大的转型期中,“社会结构急剧变迁,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正经历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历史变革。”[76]与此同时,整个传媒格局和舆论生态也在发生剧烈的变革,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媒体也面临一个适应和调整的过程,这种调整是全方位的,有体制的,有理念的,也有操作技术层面的,在被迫的调整中,难免会出现很多动作变形,这些动作变形当然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在案件报道中,下面笔者将梳理和分析这些既是现象、又属本质的原因。

(一)宣传工具的属性定位影响监督功能发挥

我国传统媒体的属性定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在案件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中的表现和作为。传统媒体大致可分为体制内的“官方媒体”(即常说的所谓“主流媒体”)和体制外的“市场媒体”(事实上市场媒体也需挂靠体制内组织作为上级管理机构)。我国媒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传媒机构。

“官方媒体”自不待言,长期以来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扮演着“舆论工具”的角色,一直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管理,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这类媒体数量体积庞大,构成了我国媒体的主体部分,“最大特点是它要以所隶属机关的意志为意志,而不能够单纯地以新闻事业的规则去运作。”[77]虽然它的声音不一定总是或者全部代表党委和政府的意志,但是它始终以官方面孔示人,当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宣传或者不报道什么内容时,“官媒”没有任何拒绝的勇气和可能,因此“官媒”的工具色彩浓,宣传味道重。尤其是很多法制类媒体(如中央与地方的政法公安类报纸)其实就是司法机关的“宣传窗口”,充斥了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成就宣传这些司法机关希望媒体大力报道的内容,监督类的报道自然就很少能见到,即便是有也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官方权力的延伸,代表着体制内的监督,而非社会监督。

而“市场媒体” 更多地遵循市场规律和新闻规律运作。由于受到的新闻监管相对少,在报道自由度上相对“官方媒体”要大一些,无须像官方媒体那样时刻肩负“正确引导舆论,传递主流价值观”的重任,也不用处处自觉维护政府形象和公检法司法机关形象,所以在处理案件报道题材时往往更迅速、更大胆,更尖锐,这也是近年来一些司法监督报道的沸点总是最先由市场媒体点燃的原因之一。

但是各级主管机关近年来对传统媒体的新闻监管越来越严,媒体受到的各种“宣传指示”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对重大案件的报道要求,前文提到的“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宣传部门都曾通过内部传达系统下达过“不得报道”或“不炒作”的宣传指示;对于这些宣传指示,“官方媒体”向来不敢忤逆,“市场媒体”也有所顾忌,这是造成近年来司法报道正面宣传多,监督不足的根本原因,也是因为从传统媒体中找不到对事件的报道和关于事件真相的答案。国家对传统媒体监管严格却对网络监管宽松,使得社会发展中积累起来的民怨和民愤在网络中发泄了出来,造成两个“舆论场”。

(二)新媒体的冲击造成传统媒体影响力和引导力下降

这是一个“人人掌握麦克风”的时代,这是一个你花一个月耗资数万制作了一期法制专题节目,可能比不上“微博大V”花一分钟编一条微博影响力大的年代。新媒体的风起云涌改变了信息传播的结构,也改变了整个舆论生态,给传统媒体带来了致命的冲击。短短几年,传统媒体从过去的主流强势媒体变成了“夕阳产业”,惴惴不安地等待着时间和历史的发落。

我们知道,在过去的舆论形成过程中,传统媒体因其“意见领袖”的地位,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具备更高的可信度,更容易形成主流意见,可以起到平衡民众意见与法院官方意见的作用,因而其在监督审判方面的作用是不容任何司法机关忽视的。而现在,随着新媒体的勃兴,传统媒体在新闻线索的获取渠道、报道速度、议程设置以及与受众的互动性方面与新媒体有明显差距,经常不能准确分析预判大众关注的热点并根据大众关注的热点进行调查,有效信息供给不足,加之在舆论监督方面又常常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限制,使得当下出现了传统媒体与网络自媒体“两个舆论场”的现象,且两个舆论场达不成共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网民似乎更倾向于相信网络的信息,使得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舆论引导力持续下降,

我们知道,由于自媒体自发性强,很多言论缺少真实的事实依据、或者表达不符合规范,对监督司法审判的意义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媒体应当发挥其合理引导作用,疏通自媒体与审判机关的关系,达成一种良好的合作监督机制,最终使得法院接到的是符合理性、甚至具备可操作性的舆论建议与意见。

而现实的情况是,有的传统媒体为了迎合所谓“民意”,一味地跟着网络舆论走,甚至迎合,在一些案件审理上向司法机关无原则地施压,在案件审判这种严肃性与专业性都非常强的议题上,本应发挥的正当的舆论监督功能悉数丧失,这也加剧了传统媒体引导力下降的趋势。

(三)职业规范长期缺失是导致专业报道不专业的重要原因

如前文所述,法制报道是专业知识最为密集的领域,因为报道涉及司法领域,也成为媒体与报道对象互动最为复杂的领域,媒体需时刻注意并尊重司法的特性与规律,防止越位。当下,媒体监督司法过程中,存在一些新闻从业人员职业操作水准不高的问题,报道不够专业的问题以及备受指责的“越位”现象。除了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素养不高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职业规范长期缺失,这也是传统媒体始终没能完成的历史使命和任务之一。

在规范报道方面,我国媒体最早和最多接触的是党的宣传部门和主管行政机关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宣传政策规范,这些政策规范涉及的内容林林总总,极不系统,缺乏稳定性,主要目的也不是规范媒体行为而是调控舆论导向,这在新闻法制建设存在很大缺陷和很多不足的当今,客观上发挥了一定的规范功能。但是这样导致的弊端便是媒体自律能力的先天性羸弱。

真正的行业性自律准则直到1991年才出现。这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此后又经数次修订,最近的修订是在2009年,以下简称《准则》),许多人把它视为中国新闻界自律水平的标志性文件,但是修订后《准则》中涉及法制报道相关内容只有第六条中的第四款:“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总计47个字。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且操作性差,很难起到实际的指导作用。

2003年之后,关于法制报道自律规则的讨论日益热烈,一些媒体机构和业内人士也感到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如中央电视台在2006年8月,专门制定“四要八不”的内部规定来规范法制节目宣传。[78]但是媒体各自的自律行为并没有汇聚成集体行动,更没有形成书面的符合国情的报道规范,业内始终没能达成共识,专业主义的报道模式始终没有出现,法制报道的新闻工作人员一直在“心怀理想”和“面对现实”的艰难平衡中摸索。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媒体在案件报道规则方面长期处于“无法可依”或者即使“有法可依”也只是些原则性表述的状态,实践中遇到问题,大家基本上都在靠习惯和经验处理,新闻伦理在这里远不如处理技巧重要。难以判断的,就以不招麻烦为原则。总的来说,央级媒体把握较好,地方媒体就良莠不齐了,加之新问题层出不穷,这种状况下,隔三差五地出点岔子也就不足为奇了。(www.xing528.com)

(四)司法机关信息公开不够,客观上导致舆论失衡

一些媒体报道案件和司法活动不够客观平衡,甚至出现“越位”失实的情况,除了自身职业素养的原因外,另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是司法机关信息不够公开。司法机关对媒体的各种限制和管制越来越多,经常以各种理由阻止媒体记者旁听或采访案件。“恐媒、防媒、限媒、告媒”之风日盛,媒体经常难以从正常渠道获得采访报道应有的司法信息。《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编写组的调查表明,有57%记者认为,传媒与司法关系突出表现在“司法对传媒越来越抗拒”,司法机关变相阻挠舆论监督。[79]

编写组的调查同时显示,媒体从业人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均认为司法信息公开“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媒体74%,司法46.7%),同时还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但两者对司法公开均感到不满意,认为“公开的信息不充分,不全面”。44.3%的媒体认为当前司法公开首要欠缺的是“获取诉讼信息的途径不明确、不通畅”,“法院以需要得到上级批准为由加以拒绝”“对各路记者不能平等对待”、以及“以审判庭座位有限为由而拒绝媒体旁听”,还有一部分记者遭遇法院“限制媒体和记者采访审案法官[80]

事实上,司法机关拒绝向媒体提供信息是违反有关规定的,例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文件,可惜这些文件并没有得以全面的落实,有的地方不按照规定办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在接受本编写组专访时的解释是,“目前法官对于媒体的案件报道无法掌控,无法判断因媒体介入会对案件审判带来哪些连锁影响,心里是没底的,这部分可能是来自法院的原因。”

司法信息公开未能全面推开,有限的推开没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这给媒体调查事件真相,进行舆论监督增加很多难点。更重要的是,这种公开不够,在一些重大案件上导致涉法案件信息不对称,媒体因为难以从正常渠道获取案件信息或获取信息严重不够,容易导致案件报道不全面、不充分、不平衡,而网络言论又往往来源于网民对传统媒体报道的解读,因此这种状况极易引发舆论失衡,谣言四起。

美国社会学家G·W·奥尔波特和L·波斯特曼于1947年总结出一个谣言公式:谣言的杀伤力=信息的重要度×信息的不透明程度。传播学者克罗斯将这一公式发展后提出: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说明谣言的能量有多大,既取决于真实信息的透明度,也取决于受众的判断水平。“一件事情之所以引起谣言,说明它有一定的重要性和含糊性,信息不确定性越大,谣言滋生传播的空间就越大。”[81]由此可见,在媒体报道案件和监督司法活动中,要改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防止报道不实、舆论失衡,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应该是在司法信息的公开上。

(五)采编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社会责任感下降

法制新闻报道被视为“专业领域报道”之一,也因其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有一定法律知识背景和能力的记者方能驾驭。目前我国法治新闻报道的问题很多,不够规范,一些记者和编辑缺乏法律知识,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怒、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或商业炒作的目的,在报道中不时有“越位”现象出现,比如“媒体审判”,有人把这种不规范总结为“不专业、不职业、不平衡、不审慎” [82]。原因是多方面的,单从媒体从业人员的角度来看,主要是采编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专业素养不够

就笔者了解的情况,从事法制报道的大部分记者、编辑都不是学法出身,平面媒体记者多是学新闻学出身,电视记者大都是学影视编导或者新闻传播学出身,法律知识背景的缺失使他们在采编报道中,对法律法规等专业性强的内容解读不足,出现法律常识错误,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等等。当然也不是说,学法出身的媒体记者报道的专业素养就一定很高,法制专业领域的报道经验也十分重要,只是说知识背景会让从业人员在报道专业性上不至出现常识错误。

2.新闻报道的专业素养不够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依照特定的司法程序,这种程序具有既定性和封闭性,一定程度上排斥外界干扰,这就要求媒体采访报道时充分尊重司机机关的这种工作的特性,当司法机关的这种工作特性与媒体的特性发生冲突时,从业人员如何平衡,如何把握报道的分寸,就需要相当的经验和技术。现实来看,显然这并不是所有的法制报道记者都能处理好的,许多记者对当前法制报道的特性认识不够,对国情理解不深,对整个法治进程更是缺乏宏观的认识,加之有的记者职业意识淡薄,这样容易使报道专业性差,欠缺深度,或者不够平衡审慎,流于煽情,格调不高。

3.职业道德方面良莠不齐

法制报道很容易介入到当事人的利益纠纷之中,有的记者职业操守缺失,违规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报道,甚至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83]败坏了传媒业的声誉。

此外,由于我国传媒业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中,部分媒体遭遇生存困境,铤而走险,完全追求商业利益,以致社会责任感下降,在案件报道中不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而是捕风捉影,胡乱报道,大搞煽情,制造轰动效应,吸引公众目光,相应地记者也在内部考核压力下追求效率第一,报道中图省事、走捷径,走过场,不深入调查,甚至依据道听途说写报道,将专业要求抛之脑后,严重误导了舆论。目前我国对失范报道惩戒少,犯错成本低,媒体社会责任下降有蔓延之势。

以上是对媒体在案件报道和司法监督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探析,当然原因还不止这些,而且很多时候问题和原因是合一的,互为因果的,对于这些问题固然需要重视,期待解决,但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有些问题是属于体制性的或者是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现象。在推进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我们更多时候需要忍受媒体的“乱象”,正像托克维尔指出的那样,“为了享受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好处又要逃避痛苦,这是国家患病时常有的幻想之一。”[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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